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设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承法律委员会原有职权的同时,增加开展宪法解释、加强宪法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等职权。这对促进以往宪法监督制度中的合法性审查向合宪性审查转变具有积极作用,对宪法监督工作机制建设中的宪法解释工作、合宪性审查工作、具体行为违宪监督纠正处罚机制具有推动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亦启发完善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应有要素的思考。  相似文献   

2.
作为宪法实施重要保障的宪法监督是一种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但过于宽泛的理解宪法监督缺乏现实意义,狭义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合宪性审查概念不谋而合。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构不应完全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避免国家权力的重新洗牌。在备案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的基础上,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导合宪性审查工作,同时通过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建构赋予最高法院强制力较高的"审查要求权",由司法机关对个案中法律条款的合宪性争议提交人大常委会决定,形成对审查权的外部制约。  相似文献   

3.
我国《宪法》规定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立法法》制定了违宪审查条款,目的是运用政治程序或是准法律程序进行宪法监督。但就目前来看,这种制度缺乏程序性保障,不能有效地制裁违宪行为,使得宪法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无诉讼即无宪政”,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的司法化是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4.
合宪性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意在加强执政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并且保持国家稳定。我国宪法传统和历史说明,合宪性审查不是“对准立法机关的一门大炮”,与削弱和制约民主有着本质区别。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决定合宪性审查属于政治审查,是民主立宪主义的产物,与自由立宪主义的法院审查模式具有差别,故而应在符合我国宪法法理的前提下思考这一宪法设计,阐明谁审查、为什么审查、如何审查、审查什么和审查效力。  相似文献   

5.
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性课题,而宪法监督模式研究又是法律监督理论的核心。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审查一般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相比欧美国家而言,我国现在还欠缺完善的宪法监督体制。通过比较研究西方的宪法监督模式和我国宪法监督的差异,无疑对完善我国的相应制度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维护宪法尊严 ,关键在于完善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一种不完全的违宪审查体制 ,建议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委员会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成立宪法法庭 ,完善违宪制裁措施 ,加强宪法的权威性作用。  相似文献   

7.
“法典化”时代,编纂教育法典对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典的编纂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依宪立法,同我国宪法条文所体现出的教育强国的国家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国家任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等规范内涵相契合。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宜将教育法典定位为领域法以及基本法律。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契合宪法精神,有必要对教育法典编纂过程进行合宪性控制。在法典编纂准备期,需要对已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进行梳理与整合,促动相关条款依宪入典;在教育法典草案形成阶段,有必要通过在文本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进行合宪性宣示,并经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对相关问题作出合宪性确认。  相似文献   

8.
为了最优地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宪法精神,通过立法的宪法实施就必然面临立法干预宪法权利与宪法权利保障之间的合比例问题。宪法实施可以分为政治实施、制度实施和规范实施。宪法的政治实施之外,以确定性和客观性见长的制度实施与规范实施不可或缺。宪法规范包含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形式原则不仅赋予立法权以民主合法性,而且还支持其享有一定的自主裁量空间。对立法的合宪性控制最核心的问题是确定立法权的自主裁量空间的范围,也即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的权衡。在德国法关于比例原则的讨论中,建立一个包括侵犯程度、抽象重力以及经验认知程度的称重指标体系,可以更理性客观地实现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这对于我国的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行使立法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相似文献   

9.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综观当今世界各国宪法,依据宪法实施监督主体来划分,宪法实施监督的模式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型宪法实施监督模式;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型宪法实施监督模式;四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型宪法实施监督模式;五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最高权力机关型宪法实施监督模式.五种宪法监督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并存,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它们各有利弊.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监督模式是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根据分权制约监督原则,应当在全国人大下设立法院、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审判和检察权的宪法实施监督体制.这种模式的优点主要是:(1)从根本上克服了人大或其常委会本身既立法,又审查自己所立之法是否合宪的不足;(2)有利于人大从繁重的立法任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的精力用在最高决策权的行使和宪法实施监督上;(3)立法院制订出的法律案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后,做出批准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实施,这样既符合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又兼有"两院制"立法的优点;(4)可以解决目前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一个主体造成的效力判断标准难问题;(5)能够保证国家的法制统一.  相似文献   

10.
“乙肝歧视案”引起了人们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宪性的普遍关注。宪法作为根本法,其最高法律效力应贯穿整个法律体系,尤其应包括数量多、等级低、透明度差的规范性文件。我国一方面应加强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审查机制;另一方面亟待建立宪法诉讼机制,以使被侵犯的宪法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