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以双方的相互诚信为基础。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主要依赖保险人提供的说明。目前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并且引发了多种保险合同纠纷。其问题主要存在于保险人订约说明时间和说明内容方面。应确立"投保人冷静观察期"制度,区分"法定免责"与"自定免责"条款以及有限制地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以完善我国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制度。  相似文献   

2.
由于保险交易消费化特征突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交易能力相差甚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主要依赖保险人提供的说明,加之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推诿欺诈的客观事实已经造成了公众对保险事业的信任危机。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完善,可以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降低信息收集和注意的风险,相应地提高保险人订约信息的收集与交流注意义务。所以完善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3.
保险法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一方不必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方式应当为询问回答主义,履行有限的告知义务;投保人一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包括保险人解除合同和提高保费,法律对于保险人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在出行领域的具体应用,投保人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导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均存在不同的观点.投保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属于约定义务,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合同约定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保险人应该对此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在应对网约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调整.比例原则在网约车保险责任中适用的具体表现是比例赔付,不仅有效缓解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不利后果的僵化,而且也是进一步对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进行矫正,以保证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5.
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为其他委托服务,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或个人。保险经纪人的义务一般因保险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职业道德而产生。主要是对投保人的义务,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还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对保险人的义务等。保险经纪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述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被保险人在我国学界被认定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但该认定本身依然存在内在的困惑与矛盾。基于保险合同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特点,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结构分配相对于传统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被保险人虽非订立合同的主体,但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而保险合同关系人显然已无法完全体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鉴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功能以及理论体系的考量,应当将被保险人重新定位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并将其体现于我国的立法之中:在投保人解除制度中,增加被保险人的介入权;在团体保险中增加被保险人的契约转换权;在中止复效制度中增加保险人催缴保费并说明后果的义务以及被保险人申请复效的资格;在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的制度中,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险人仍需承担责任的除外情形;在总原则中增加对被保险人倾斜保护的原则,使得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7.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为贯彻诚信原则,各国的保险法律中,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诚信义务都作了相应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成立前应尽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保险风险增加时应尽披露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通知义务和避免或减少损害的义务。  相似文献   

8.
告知义务所需要解决的主要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信息不对称在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过程中会引发道德风险,进而损害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法》虽然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是对于制度的实体内容(如应该披露的内容等)、程序规定(披露的时间等)尚存欠缺,在司法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同的争议。本文探讨了这些司法的疑难问题,为《保险法》的实践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9.
日本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通过合同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定.基于伤害保险的特征以及定额给付原则,构成复保险的可能性很大.保险人通过格式化条款规定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是为了使自己能够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对是否存在道德危险进行判断,有机会拒绝恶意投保人的申请,防止投保人通过制造保险事故、伪造保险事故发生等而为不正当保险金的给付请求.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价值已逐渐在近年来的学说和判例上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保险合同解释直接关系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真实意思之实现,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应该注意不利解释与保险人说明义务之间的关系,要同时适用其他解释法则丰富和充实不利解释的内容,而且还应以普通人的智识去理解保险合同疑义条款.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构,其基本思路是:说明对象为除“法定免责条款”之外的“权利义务条款”和“准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方式原则上为“口头和书面”,“约定免责条款”例外;说明标准在“主动说明”时为“一般理性人理解”,而在“被动说明”时为“投保人理解”;法律后果则为“该条款不订入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17条仍需要修正,在说明对象上应排除“法定免责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应增加对“被动说明”的法律规制,在法律后果上则应采用“不订入合同”规则。  相似文献   

12.
善意是一切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本文揭示了善意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特殊表现,指出保险合同对善意原则的要求程度大大超过其他内容的合同,故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最大善意原则。文章还进一步指出,最大善意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主要是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对保险人的要求主要是弃权与禁止反言  相似文献   

13.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道德要求,它要求人们信守自己的诺言,不隐瞒欺诈.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新<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有所修改和完善.新法对保险人利用如实告知义务来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增加了除斥期间,将投保人的注意义务从过失提高到重大过失的程度,且对告知内容作了限制.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退还保险费.  相似文献   

14.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 ,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投保人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 ,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在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立法、学说和判例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实践 ,探讨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涵义、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诸问题。  相似文献   

15.
关于保险合同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衍生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对于诚信原则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合同,这体现在对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特殊要求。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主要是如实告知与履行保证,对保险人的要求则主要是弃权与禁止反言,我国保险法上对此均有一定的特殊反映,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16.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投保人若怠于给付保险费应该按照一般合同不履行的规定处理。但是,关于保费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还存在争议。由于人身保险保费法律性质的特殊性,因而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费的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  相似文献   

17.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衍生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对于诚信原则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合同,这体现在对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特殊要求。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主要是如实告知与履行保证,对保险人的要求则主要是弃权与禁止反言,我国保险法上对此均有一定的特殊反映,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18.
建立在概率论与大数法则基础上的保险经济制度务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正确预测与评估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并以此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借以维持保险业收支平衡。然现代社会中保险标的极具广泛性和复杂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最为了解保险标的状况且通常是最廉价的信息提供者,而保险人自行调查成本高昂又往往难收成效。基于保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经营活动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各国保险立法均将告知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予以明确规定。随着科学技术和保险经营水平不断发展,告知义务制度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发生变化,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亦应适当减轻,以实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投保人与危险共同体之间利益格局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9.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做出如实陈述、说明的义务.告知义务制度主要涉及告知义务主体、范围、时间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新保险法对告知义务制度有较大的完善,突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符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和保险法的发展趋势,但是新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20.
当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宽限期期满时仍未能缴纳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有两种可能性。这两种可能性到底会发生哪一项,不是由保险人单方决定,而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来决定。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减少保险金额的相关条件,保险人就应依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以维持合同效力;如果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此类事项,则其法律后果只能是合同效力中止。这符合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