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保险法危险通知义务是基于最大诚信和对价平衡原则的法理基础,保险义务人怠于通知而产生保险标的损失核定责任承担纠纷无法避免,因保险人赔偿责任以承保标的危险程度为标准,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使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保险当事人履行此义务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从保险合同规定性、风险增加程度、义务人过错衡量三方面确定危险增加类型化区分,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考察主体确认义务履行的责任和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2.
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为其他委托服务,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或个人。保险经纪人的义务一般因保险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职业道德而产生。主要是对投保人的义务,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还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对保险人的义务等。保险经纪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述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日本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通过合同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定.基于伤害保险的特征以及定额给付原则,构成复保险的可能性很大.保险人通过格式化条款规定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是为了使自己能够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对是否存在道德危险进行判断,有机会拒绝恶意投保人的申请,防止投保人通过制造保险事故、伪造保险事故发生等而为不正当保险金的给付请求.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价值已逐渐在近年来的学说和判例上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4.
网约顺风车作为共享经济发展的产物,不同于网约专车、快车模式。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并不必然导致车辆性质从非营运转变成营运,保险事故责任应当以保险标的危险性显著增加为判断依据。从事网约顺风车业务并未导致车辆危险显著增加,事故损失仍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为了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利益关系,要加重投保人的证明责任,由顺风车车主对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系自用出行与顺路搭载乘客的客观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要创新网约顺风车的保险类型设计,在保持原有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不变的基础上,增加网约顺风车附加运营险,采用UBI差异化车辆保险模式,为网约顺风车业务发展提供完善的保险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5.
我国《保险法》第37条对保险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不强,致使保险人利用该条款终止保险合同和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在比较他国保险法基础上,对保险期间风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行有行规,我国保险市场在世界范围内是新生儿,恪守诚信尤为重要。落到实处——●首先是保险人的诚实信用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保险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亦称据实说明义务。依据是保险合同是专业性合同,投保人无法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其对保险合同的了解往往基於保险人(包括其代理人)的说明。如果保险人对合同内容作虚假陈述,则投保人  相似文献   

7.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为贯彻诚信原则,各国的保险法律中,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诚信义务都作了相应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成立前应尽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保险风险增加时应尽披露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通知义务和避免或减少损害的义务。  相似文献   

8.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告知包括如实告知和通知.告知的方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违反告知义务的成立条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免除应考虑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联系.同时,本文对<保险法>中有关告知的条款加以评论,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对告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9.
尽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均对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向被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被保险人有权按照投保人与各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选择各保险人进行索赔。基于公平原则,法律规定各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摊保险责任,但这种责任份额不得对抗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责任既非连带责任,也非按份责任,而应当属于非真正连带责任。建议《保险法》作适当修改,以切实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10.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道德要求,它要求人们信守自己的诺言,不隐瞒欺诈.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新<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有所修改和完善.新法对保险人利用如实告知义务来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增加了除斥期间,将投保人的注意义务从过失提高到重大过失的程度,且对告知内容作了限制.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退还保险费.  相似文献   

1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作为保险标的的货物都具有保险利益。指出以“风险承担”作为买卖双方具有保险利益的界线是不妥当的,应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确认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12.
探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关键在于厘清其法律效果。义务人适当履行时,保险人享有增加保费维持合同或直接解除合同之权利,但两者之间应存在行使顺位之区分。不适当履行时,应区分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以及危险增加之可保性与可归责性,适当引入非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比例赔偿等理论予以法效重构,以合理引导义务人对于危险增加之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13.
文章基于医疗责任保险实践和医疗机构现状,采用比较法分析了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格式合同条款,指出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中的现存问题,首先应厘清保险人对患方索赔进行抗辩的法律性质,其次要防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抗辩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在此基础上约定保险人承担合同约定抗辩义务,并提出格式合同约定抗辩义务的思路。  相似文献   

14.
保险缔约告知义务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意说与诚信说是两大法系不同法律体系背景下对保险缔约告知义务给出的合理解释。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履行应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进行,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履行告知义务。对应告知事项的界定,我国保险法系采取“询问告知主义”。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包括过失、对具体询问事项未如实告知、该不实告知对危险测定有影响。违反如实义务的后果一般为解除合同,但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值得检讨。  相似文献   

15.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险向他保险人保险的保险合同。它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但与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相区别。再保险合同一方面离不开原保险合同,另一方面则是独立于原保险合同的。在性质上,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  相似文献   

16.
由于保险交易消费化特征突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交易能力相差甚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主要依赖保险人提供的说明,加之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推诿欺诈的客观事实已经造成了公众对保险事业的信任危机。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完善,可以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降低信息收集和注意的风险,相应地提高保险人订约信息的收集与交流注意义务。所以完善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7.
医师责任保险责任触发机制可分为事故发生基础制与索赔基础制两种。为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事故发生基础制中应明确保险事故的含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责任产生之时点,以发现期或报告期限制责任主张之时点;在索赔基础制中应以不同于保险期间的追溯日期限制责任发生之时点,区分不同原因设置扩展报告期以延伸责任主张之时点。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应以索赔基础制为主,承保普遍意义上的医师执业风险;以事故发生基础制为辅,有针对性地为某些特定的医师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