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在订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正确评估以及保险费率的准确计算.因此,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告知主体之确定,告知方式之取舍,告知期限以及免除告知义务事由之判断,对保险人的正常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新修改的《保险法》引入了英美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旨在限制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解决长期以来存在于保险市场的信任危机问题。但在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下,要想达到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初衷,尚有一定的制度性障碍。因为不可抗辩条款不是孤立适用的,其适用需要与众多相关制度相互协调配合,主要表现在保险人制度性的优势地位;核保机制;保险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告知义务制度等。  相似文献   

3.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构,其基本思路是:说明对象为除“法定免责条款”之外的“权利义务条款”和“准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方式原则上为“口头和书面”,“约定免责条款”例外;说明标准在“主动说明”时为“一般理性人理解”,而在“被动说明”时为“投保人理解”;法律后果则为“该条款不订入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17条仍需要修正,在说明对象上应排除“法定免责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应增加对“被动说明”的法律规制,在法律后果上则应采用“不订入合同”规则。  相似文献   

4.
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在出行领域的具体应用,投保人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导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均存在不同的观点.投保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属于约定义务,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合同约定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保险人应该对此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在应对网约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调整.比例原则在网约车保险责任中适用的具体表现是比例赔付,不仅有效缓解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不利后果的僵化,而且也是进一步对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进行矫正,以保证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5.
当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宽限期期满时仍未能缴纳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有两种可能性。这两种可能性到底会发生哪一项,不是由保险人单方决定,而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来决定。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减少保险金额的相关条件,保险人就应依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以维持合同效力;如果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此类事项,则其法律后果只能是合同效力中止。这符合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6.
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为其他委托服务,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或个人。保险经纪人的义务一般因保险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职业道德而产生。主要是对投保人的义务,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还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对保险人的义务等。保险经纪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述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行有行规,我国保险市场在世界范围内是新生儿,恪守诚信尤为重要。落到实处——●首先是保险人的诚实信用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保险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亦称据实说明义务。依据是保险合同是专业性合同,投保人无法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其对保险合同的了解往往基於保险人(包括其代理人)的说明。如果保险人对合同内容作虚假陈述,则投保人  相似文献   

8.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险向他保险人保险的保险合同。它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但与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相区别。再保险合同一方面离不开原保险合同,另一方面则是独立于原保险合同的。在性质上,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  相似文献   

9.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制度的基石。在车辆借用引发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其效力不能延及于车辆借用人,而保险车辆借用人尽管不是投保人,但是有资格突破合同相对性而成为原告。  相似文献   

10.
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和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冲突,民事上合法的行为,在刑事上不可能是犯罪。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维持了合同的效力,但并不具有赋予欺诈行为以合法性的法律效果,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仍有存在保险诈骗罪的余地。刑法和保险法从不同角度均对保险秩序予以保护,刑法是对保险法的有益补充和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立法保障、缺少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不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单一、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力量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寻求科学的对策,寻求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良性发展的路径:政府方面,应当制定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推行该制度;保险公司方面,应当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提供差异化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加快医疗纠纷处理人才的培养,建立医疗风险信息数据库;医院方面,应当要求各医疗部门和医护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患者方面,应当具有风险意识,根据个人情况购买个人意外事故保险,在出险后,患者不仅可以获得医疗机构的赔偿,也可以从意外事故保险中获得补偿,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保险免责条款之创制是商事惯例契约形式的集中体现,并亦为传统保险立法所接纳。随着"私法自治之社会化"理论的渐兴,对现代保险业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保险免责条款的相关理论也备受质疑。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滥用免责条款推卸给付责任之弊为人所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责任保险免责条款进行司法审查。对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司法审查应以重塑最大诚信原则为指导,并将"不正当的不利"和"不恰当的失衡"作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化的两个要件,以此认定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我国海上责任保险的立法完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海上责任保险立法过于简略,不仅存在诸多争议,操作性也不强,因而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在立法完善的模式选择上,涉及到责任保险一般性的规定应该在《保险法》中明确,而关于海上责任保险的特殊部分应在《海商法》中予以规范。在保赔保险方面,应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来赋予保赔协会以保险组织的地位和资格,同时还应修改《海商法》,将保赔保险纳入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之中。  相似文献   

14.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解释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它的产生从而适用都有其特定的前提条件.在该原则的理解和运用中要特别注意,争议不等于疑义,有疑义也未必要作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而当存在多种有利解释时应该选择最有利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必须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大原则进行完善,以适应实践中个性化特约条款备受重视和非格式化保险合同大量出现的新情况.  相似文献   

15.
以中英渔船商业保险条款为基础,比较分析两国条款相关规定的差异,指出中国渔船商业保险制度下的各权威渔船保险条款在保险标的范围、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方面界定的局限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建议,以期更好地促进中国渔船商业保险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在投保人预付保险费后至保险合同成立前的所谓的“保险空白期”内,如何界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在各国和地区保险法上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制度和理论.在归纳各国和地区在保险责任开始问题上形成的立法例、司法判例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保险责任开始的属性、正式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开始、暂保保险的规则、临时保险制度和追溯保险制度等问题为重点,对保险责任开始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对保险责任开始的干预规则进行研究,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立场上,解决“保险空白期”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勿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相似文献   

18.
关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医患纠纷的高发性、复杂性等对医疗责任保险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进行调研和资料查阅;结合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从医疗机构、患者和保险公司等方面加以分析,从法律的角度对医疗责任保险提出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9.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各国规定不一。而在我国的《合同法》、《保险法》对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对保险合同的解除的不同理解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直接产生影响。从合同解除的法理基础出发,进而再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综合分析,目的在于解决在保险实务中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适用中对平衡各方的利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责任险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要求患者购买“医疗事故险”或“医疗意外险”显失公平;强制医院购买商业性的医疗责任险,并不能将医疗机构从医患纠纷中解救出来。所以,针对我国的国情,我们应该建立一种互助性的医疗责任保险,由医师协会负责处理医患纠纷的一切事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