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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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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表演者的表演与他人的作品不可分离,并须以尊重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为前提.同时,表演者又是一类创作者,在以表演方式使用作品过程中,将声音、动作、表情、姿势等方面的创作寓表演之中.对表演者这种创造性劳动需要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尊重,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权利以及与表演者有关的法律关系作了决定.笔者在本文中将根据这些规定,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及我国实际,对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表演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表演者与作者、录音录像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改时,规定杂技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杂技作品著作权的研究还很薄弱。本文探讨了杂技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主体与内容,杂技表演者的权利,并着重分析了侵害杂技著作权与表演者权的各种行为,呼吁杂技创作者与表演者加强权利保护意识,从而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推动我国杂技文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其表演不具作品性,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相似文献   

4.
表演者与基础作品的作者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给予表演者著作权保护并不以牺牲作者利益为代价;表演者的“表演”是对基础作品的演绎而非复制,需要以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来完成,所以从保护表演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察,表演者权纳入著作权范畴比归属于邻接权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5.
翻唱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于著作权私权利与公众资源获得权的冲突.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难以均衡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公众利益.著作权法应该在保留原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基础上删除但书规定,扩张表演者的法定许可使用权,以达到著作权人、公众、表演者等主体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试论邻接权     
邻接权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个专用术语。它的意思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具体地说,它是指与作品有关,但又不是作品,而是属于传播作品的媒介从而受到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某种专有权。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这三者的权利。1991年6月1日实施的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邻接权一词,但该法在第四章中列举的一些规  相似文献   

7.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应用,对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内容和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严重.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相关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缺失、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平衡原则有待确立以及网络著作权保护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等问题,应当从建立和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网络技术支撑等方面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8.
浅议政府出版物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政府出版物不同于其它类型的作品,但也不应该游离于著作权法律的保护之外.不同国家对政府出版物是否该受著作权的保护有不同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要对政府出版物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必须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并对政府出版物进行界定,对其著作权主体进行确认,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表演是传播文学艺术作品或艺术表达的重要途径,表演者因表演行为而享有表演者权。但从我国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来看,对表演者权的保护并不充分。为适应科学技术与社会生活的变化,须加强和完善对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这不仅能调动表演者的创作积极性,还能促进文学艺术创作和娱乐产业的进一步繁荣。  相似文献   

10.
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免责事由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涵盖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基于经济、技术、管理等因素,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免责事由.提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必须要发挥著作权管理协会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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