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其表演不具作品性,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相似文献   

2.
表演者与基础作品的作者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给予表演者著作权保护并不以牺牲作者利益为代价;表演者的“表演”是对基础作品的演绎而非复制,需要以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来完成,所以从保护表演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察,表演者权纳入著作权范畴比归属于邻接权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3.
民间艺术表演具有合作性,国家对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保护取决于多种因素.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有其特定构成要件及独立的本质内涵.对民间艺术合作表演者经济权利保护期设计,国际上态度虽不一致,但具延长趋势.面对国家文化力与文化安全问题的国际角力,我国创新民间艺术表演者合作权制度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4.
针对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权利的主体,在客观上存在诸多的联系,在权利行使上确有所明显差异问题,通过静态和动态上的对比分析,提出当表演权人和表演权不相互独立、交叉,甚至重叠、冲突的时候,本文要对两种权利进行平衡,既充分保护表演权人和表演者权人的利益,又方便作品和表演本身的价值实现。  相似文献   

5.
表演者权体系随着科技发展而日臻完善。表演者权性质经历了民法上的私权、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社会法中的独立综合权的转变。表演者权体系伴随表演者权内涵的丰富而越加完善,其内容可以被划分为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受益权。在演出产业全球化进程中,构建表演者权体系是提升国际文化竞争力、保护民族文化安全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6.
论表演者权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表演者权体系随着科技发展而日臻完善.表演者权性质经历了民法上的私权、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社会法中的独立综合权的转变.表演者权体系伴随表演者权内涵的丰富而越加完善,其内容可以被划分为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受益权.在演出产业全球化进程中,构建表演者权体系是提升国际文化竞争力、保护民族文化安全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7.
作为一种私权,表演者权法律保护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理应全面体现私法自治精神。表演者权法定主义原则领域属于私法自治的禁区,新的表演者利益关系类型化、职务表演者权利保护、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等领域应为私法自治的张扬空间。透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私法自治的灵魂在表演者权修法部分得以充分贯彻,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精神。  相似文献   

8.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表演者的表演与他人的作品不可分离,并须以尊重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为前提.同时,表演者又是一类创作者,在以表演方式使用作品过程中,将声音、动作、表情、姿势等方面的创作寓表演之中.对表演者这种创造性劳动需要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尊重,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权利以及与表演者有关的法律关系作了决定.笔者在本文中将根据这些规定,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及我国实际,对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表演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表演者与作者、录音录像制  相似文献   

9.
民间表演艺术集体表演者追索权是表演者权的重要内容,是新型独立权,因为其特殊性而相似但区别于邻接权。对该权利的保护,外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均有规定,我国无明确立法。保护该权利对文化发展与民间艺术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我国未来应该在权利主体、行使方法、保护期限、实施保障等方面对该权利进行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10.
民间表演艺术集体表演者追索权是增益权,具有属人性、有限性、增值性特点。该权利存在有其法理基础与经济利益考量。世界现有的该权利的立法国多数是大陆法国家,少有英美法国家,国际条约也有折中性确定。中国特色民间表演艺术集体表演者追索权制度的建立,是民族文化利益的公平、公正分享及保护国际文化交流正当权益的时代要求。  相似文献   

11.
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改时,规定杂技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杂技作品著作权的研究还很薄弱。本文探讨了杂技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主体与内容,杂技表演者的权利,并着重分析了侵害杂技著作权与表演者权的各种行为,呼吁杂技创作者与表演者加强权利保护意识,从而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推动我国杂技文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关于“春晚”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存在分歧,理论界对此也有较大的争议。将“春晚”定性为汇编作品不符合“春晚”的本质属性,也不符合演出行业的行业惯例和公众常识,并不能实现作品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利益平衡的目的。现场演出的“春晚”本质上就是一台由众多精选节目组成的综艺演出活动,是多种类型作品之表演的汇集,应该由表演活动的组织者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录制后的“春晚”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相似文献   

13.
从戏剧作品论表演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演一般发生在艺术领域,主要是指在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录音、录像中的表演。表演者权,也就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究竟是邻接权还是著作权,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就一般而言,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多将表演者权归入著作邻接权的范畴,...  相似文献   

14.
"模仿秀"民事侵权行为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模仿秀”在电视节目、舞台表演的出现.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争论。核心问题是:“模仿秀”是否构成侵权?健康有益的“模仿秀”不可能构成侵权,超出法律规则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约束、有不正当目的的“模仿秀”则构成对表演者的表演者权、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模仿秀”构成民事侵权的标准.认定“模仿秀”的民事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动机和实现营利的方式和手段去判定。  相似文献   

15.
表演者权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演同音像制作者、电视广播组织者、书刊出版者一样,是文学、艺术及其它作品的主要传任者,其不仅使作品获得一种新的形式,而且通过创造性劳动赋予其新的生命,这种活动应该受到保护。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予表演者保护自己表演的某些专有权利,即表演者权。一、表演者权的历史沿革表演,是以形象、动作、姿势、声音、表情向观众表现具有欣赏价值的活动。向观众出售入场券(门票),是其获得经济收入的传统方式。职业表演者的表演一向具有商业性质,保持技高的上座率是其赢利的关键所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人们欣赏表…  相似文献   

16.
音乐是一种表演艺术,在创作、表演、欣赏的过程中,表演是创作与接受的中间环节。所以表演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对音乐作品的接受和理解。因此,声乐表演同样是表演主体的创造性心理活动的过程,是表演者对音乐作品的感情性再创造。文章对声乐表演中的情感抒发模式从声乐表演的特性和声乐表演的情感创造性抒发过程两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7.
音乐是表演的艺术,只有在舞台上才能真正检验我们的教与学,但在音乐表演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些初登舞台者,在台下练的不错,一上台就大打折扣,紧张得不能自制,这也就是通常所指的“怯场”。其实,这些现象不仅发生在初涉舞台的表演者身上,即使是有些专业表演者,一旦在重大演出时,也时常会有类似的紧张失控的心理障碍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心理因素,也就是心理状态不正常导致。因此,我们在强调表演技巧训练水平的同时,心理因素的锻炼也是不可忽视的,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我们认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调控能力,对于表演者,对于音乐表演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声乐表演拥有一套独特的程序,这种程序与其独特的创作规律息息相关。表演者通过分析作品、寻找难点等做好声乐表演的案头工作,可以为实现良好的二度创作做好基础准备。  相似文献   

19.
田野个案表明,作为口头表演的侗歌艺术,传承场域中表演者的标定性表演与程式化创作值得探讨。分析认为,侗歌艺术的标定性表演与程式化创作自有其特殊性本质。然而固有的经验认为,作为传统携带的表演者,其"标定性表演"仅是一种程式化的复制,创造性甚少。"帕里—洛德"口头程式理论指出"这种经验已经欺骗了我们","剥夺了真正的口头诗人作为独创性的创作者的声誉";侗歌艺术的表演者在表演、展演过程中对"特殊的套语"、"求诸传统"等既定性与结构性语言的巧妙运用即证明了"帕里—洛德"诗学理论的针对性意义。譬如《创世款》中"特殊的套语"的运用,表演者借助套语的传统性和密传性,旨在引发受众的参与和"唤起一种合作的期待"以及增强表演技巧与魅力。这说明"对口头诗人来说,创作的那一刻就是表演"和"创造传统"。据此,结论认为,实践过程中惟有发掘、发见文化遗存基因的创造活力及其特殊性本质,"文化环保"意义上的尊重传统和创造性继承才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20.
论声乐表演者的素质与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声乐表演艺术是最古老并受人们喜爱的表演艺术形式之一。其目的就是要把声乐作品的思想内容和情感传达给观众,使其在欣赏声乐艺术的同时,受到艺术感染,得到美的享受。因此,声乐表演者在音乐的整个创造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声乐艺术表演者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的分析,对声乐艺术表演者的素质与能力的结构关系进行总结,从而促进了声乐表演者的综合能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