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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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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对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三大规制目标。行政垄断是我国企业支配地位形成的特殊原因,也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难点。根据我国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情况,应分别对超高定价、价格歧视、掠夺定价、搭售、拒绝交易等滥用行为进行重点规制。对滥用行为的制裁主要依靠反垄断法的严厉措施。笔者对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中如何规定禁止滥用行为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制裁机制成功的核心,在于各个国家的普遍遵从,但在我国目前的国内法律体系上,执行联合国制裁却存在着相当的空白。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也往往通过外交部通知函和行政文件的形式笼统宣示对联合国制裁的执行,事实上并不利于对联合国制裁措施的良好执行。从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升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角度出发,应当在统一框架性授权立法的基础之上,建立我国的联合国制裁措施国内执行体系。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立法开始于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之时,我国自党的十四大起就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因此制定切合实际的反垄断法非常必要,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应注意行政垄断治理、立法制度设置以及反垄断法与其它法规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立法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以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作为中国反垄断立法条件不成熟的理由是不科学的.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行政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决定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反垄断法在遏制外国垄断势力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规模经济,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规模经济也需反垄断法创造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相似文献   

5.
行政垄断具有经济违法性和行政违法性,现行法的规制方式主要是行政制裁,难以抑制其危害性。文章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制订反垄断法,建立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行政垄断(特别是抽象行政垄断)的可诉性,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6.
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目前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在反垄断立法中应采取分别立法模式,应对企业的合并进行规制,应确立适用除外规则,应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应采用综合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7.
域外反垄断软性执法现象表明,反垄断软性执法作为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引领了反垄断法实施的发展趋势,成为各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显著特色。反垄断软性执法是一种回应型执法,其基本特征是不运用国家强制力,以指导、许诺、揭露激励和协商等为执法工具,因而更为适应极具模糊性、抽象性的反垄断法的实施。相对于反垄断私人执行与行政强制执法,反垄断软性执法机制具有非裁判性、非制裁性、协商性和过程性优势。  相似文献   

8.
本文试图对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中的相关问题:诸如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行政垄断是否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执行机构、法律后果等做一些初步的探讨,为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9.
垄断是我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行为,尤其是我国的行政垄断现象严重,会危害到自由、公平竞争。本文在阐明垄断概念、危害和反垄断法本质、意义的基础上,着重对我国的行政垄断特点以及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的立法和立法不足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立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0.
论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完善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则是规范反垄断执法行为的制度基础,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执法程序制度体系还存在立法缺陷,亟需通过统一程序规则,规范调查权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保障程序正义来实现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1.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在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已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实践,其中的根本动因是反垄断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其规制对象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冲突,立法者和执法者需要引入合适工具来予以平衡。安全港规则与反垄断法上的合理原则、豁免制度及适用除外制度既存在密切联系,也存在显著区别。在内容上,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较大,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不适用该类行为;在适用条件上,以市场份额要件为积极要件,并排除严重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上的安全港规则可被划分为合法性推定与豁免推定两种运行模式。我国学术界针对反垄断法引入安全港规则存在一些质疑,但这些质疑是可以化解的。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已对该规则进行了初步探索,为该规则的构建积累了初步经验。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安全港规则。引入时应把握以下几点:排除横向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严重损害市场竞争行为的适用;采取市场份额标准为主、替代性标准为补充的安全港标准;坚持差异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稳定性与灵活性相协调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从德国环境法典草案的夭折,到环境立法体制的重构,再到新环境行政法体系构成的分析,总结对中国环境法立法有益的经验与启示。中国环境的立法,可借鉴德国环境行政法体系的构成和立法技术,更应学习德国环境立法与行政治理有机结合的法治模式。在此前提下,建立以环境基本法为统率,以自然资源与能源法为主、环境污染防治法为辅的中国环境行政法体系。  相似文献   

13.
关于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律定义与具体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应当对行政性垄断的内容予以规制。有关立法内容可以从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定义和对相应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列举规制两个方面展开。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定义应当借鉴俄罗斯等国家的有关立法经验,以综合定义的模式,在正确区别法律定义与逻辑定义和法理定义的基础上展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具体列举,应当排除按主体划分行为的传统分类方法,而是以行为的性质为标准,结合行为主体、形式、后果等要素,做出简洁、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美国反垄断立法给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从三个方面探讨了美国反垄断立法给我国反垄断立法带来的启示。首先,介绍了美国反垄断立法的概况:《谢尔曼法》的通过,垄断是严重犯罪原则的确定,美国反垄断专门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创立以及从八十年代开始的美国反垄断立法思想的转变。次之,论述了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指出,中国的垄断行为尤其是行政垄断行为非常严重,制定反垄断法已迫在眉睫。最后,论述了美国反垄断立法给我国反垄断立法带来的三点启示,呼吁在我国尽快出台反垄断法,让垄断这头“经济怪兽”在法律面前“俯首贴耳”。  相似文献   

1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制度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适当地甚至违法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的领域内实质性地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包括掠夺性定价、瓶颈垄断、垄断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行为等具体类型,其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等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16.
论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进行反垄断立法之际,有必要在理论上对适用豁免的范围进行界定,对该制度生成的理论基础予以揭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理论的更新,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有所演变,在归纳其演变趋势的基础上进而构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是完善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责令行为规范普遍存在于现行法律中,责令行为规范可分为司法责令规范和行政责令规范。行政责令规范可进一步分为内部行政责令规范和外部行政责令规范。通过对行政责令行为内涵的考量,可以确立特定的界分基准,将外部责令行为中的处罚性责令行为与命令性责令行为进行明确区分。根据法律规范中“制裁”要素的结构,可将具有行政命令性的责令行为规范分为五种类型,不同结构类型体现出不同的法律规范功能。现行的行政责令行为规范存在词义界定不明确、结构选用不合理、行为配置不科学等诸多问题,有必要构建典型的行政责令行为规范模型,以推动行政责令法律规范的统一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18.
元朝地方立法体现出中国古代地方立法的一般特征和元朝自身的时代特征。在元朝国家治理中,地方核心机构是行省,中央中枢机构是中书省,两者成为地方与中央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工作的中心。元朝地方立法受制于这种国家权力结构。地方上行省成为地方立法的中心,中央中书省成为立法的中心。行省之下设有道、路、府、州、司县等地方五级行政机构,其中道、路成为地方立法中最活跃的主体,承担着地方大量立法,府、州、司县主要是提出立法动议和法律草案。当然,同时拥有本辖区内立法的权力。此外,元朝地方立法中还有军事管理机构——枢密院的行院及相关机构和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台及监察御史等。元朝地方立法主体可以分为机构与官员两类,从立法程序上看,有本级机构制定生效与报请上级立法机构审查裁定后生效两类。元朝地方立法体系体现出元朝立法上中央的统一性与地方的分散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19.
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行政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借助行政程序保护专利权依然是最为有效的选择之一。而行政程序当中的调解,在解决专利损害赔偿纠纷时具有与行政执法制裁和司法救济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是解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难题的上策。但专利损害赔偿毕竟是私法上的请求,因而行政调解的适用应受到一定的规制,并且需要在实践当中不断更新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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