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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传统的"权利义务法理学"模式成为我国法理学发展的障碍,观念创新是惟一出路.现实中,在法治背景下,国家也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权力进入法律的视野.法的结构模式形成"权利、权力、义务"的三元结构模式.其中,权力和义务主要彰显于公法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主要彰显于私法关系中,但又不绝对泾渭分明.在合理构建"权利、权力、义务"法理学模式时,应该强调权利本位,权利优于权力,权力促进义务的遵守、保障权利的实现,形成权利、权力、义务的平衡结构.  相似文献   

2.
义务本位——公务员权利、义务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务员是公共权力的实施者,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与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差异很大,公务员必须对国家、社会和人民负责,公务员权利只是履行其义务的手段.  相似文献   

3.
主权在民理论确立的公民主权所有者地位是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政治根基,公共物品理论揭示的税收与公共物品之间的对价关系是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经济考量,权利义务相一致理论要求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平衡是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理解读。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念和经验,分析和审视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不足,从宪政、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方面对纳税人权利进行立法构建。  相似文献   

4.
保护个体权利,限制公共权力是公众参与的法理学基础。个体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公共权力的运作,而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若没有权利的参与,极易发生权力异化而侵害个体权利。行政立法因现代行政的转型而兴起,代议制民主不足以为行政立法提供正当性依据,参与式民主作为一种补充,呼唤公众参与的实践。就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立法而言,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更需要公众参与来弥补国家环境管理权运行的不足。  相似文献   

5.
鉴于“在法理学的研究中有一种倾向,法律规范的研究日益不受重视”(李步云主编:《中国法学——过去、现在与未来》第40页)。本文试从法理学角度,对我国1982年宪法创设的一种新型的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作如下读解。 1 与通常的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比较,我国1982年新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创设了一种新型的宪法规范。对此,法学界有两种代表性意见。多数人认为,“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第396页)“就国家对公  相似文献   

6.
论现代立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现代立法以权利与义务为利益调整机制。在这一调整机制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模式为其核心。而在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模式中具体又体现为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权利与责任、权力与义务、权力与权力、权力与责任、义务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的具体平衡。  相似文献   

7.
公共权力的"悖论"是指公共权力"善"的目的和"恶"的可能的矛盾.近现代政治理论和实践的主题就是围绕如何解决公共权力的"悖论"而展开的,即对公共权力可能的"恶"进行控制与约束,以实现公共权力"善"的目的.其中,责任就是对公共权力的一种最基础性的控制.由于政府的工具状态与"公共人"的角色定位,以及行政权力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双重规定,公共行政领域应该用责任取代权利.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以一致性为基本特征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是辩证的统一,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促进、相互保证的作用。要摆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公民中进行权利义务一致性的教育,以推动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9.
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增长是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项重要事情,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前提下,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理念,分析农业的特性,得出农业具有先义务性,存在权利与义务非对等性的现象,以此揭示农业补贴得以存在的本质内涵,即弥补这种先义务性,寻求权利义务的数量等值,最后绳出须通过建立完善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保证正当权利的实现,使其获得正当利益,最终使社会正义得以体现。  相似文献   

10.
为从理论上确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在合作社的基础上,从法理学角度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问题进行分析。分析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等;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若干义务。  相似文献   

11.
强化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是当代行政法治的基本格局。行政主体的积极义务是行政主体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没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履行的、严格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的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的义务。其主要类型包括积极实现宪法基本原则的义务、促进社会福利的义务、改善社会环境的义务等七项。行政主体积极义务的提出对于更新我国的行政法治观念和行政立法格局、促进服务型政府建立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2.
中国环境法治发展40年,也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发展和建设的40年。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建设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逐渐形成由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成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利体系和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规则。总结经验,公众参与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题中之义,是提升环境决策质量的重要保障,是调动公众环保力量的必然路径。面向未来,广义层面的公众参与应当注重提升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狭义层面的公众参与应当通过完善主体界定、推动信息流动、推进协商参与和加强社会监督等实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民间规则是依靠社会力量自觉或自发生成的、与国家法律性质不同的行为规范。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行为为调整对象,以普遍认同、社会舆论、相互制衡或集体强制等精神的或物理的力量保证实施。民间规则具有地方性、经验性、圆融性和价值性等特征。因此,民间规则可以进入司法程序,但它必须遵循两个条件:其一,制定法的授权;其二,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价值取向的演变经历了由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到国家集体本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人们误读了西方的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于是在法律移植、法律建设的过程中,走了许多弯路,在修订新民法之际,应正确解读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坚持权利本位兼顾社会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5.
气候资源具有动态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公共资源的社会属性,是全人类共同且平等享用的物资,中国现行法律疏漏气候资源非排他性的公共资源特点,在民法与宪法中均未区分公共自然资源与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气候资源的权属亦无规定。因此,在共生理论背景下实现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气候资源,建议中国现行立法应该明确全人类共同享有气候资源和平等使用的权利,增强国家对气候资源的管理义务,防止气候资源国产化。  相似文献   

16.
不法原因给付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和债权法等各项民法制度.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亦极为普遍,对此一情形的调整现行法主要从刑事和行政的角度进行,而民法对此类问题却"束手旁观".这是私法弱化而公法强化的一种非正常现象.  相似文献   

17.
通过附随义务理论的发展,实现合同责任主观范围或客观范围的扩张,乃是合同法实现现代社会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德国“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就是以附随义务为媒介,将第三人纳入合同责任的保护之下,是合同责任主观范围扩张的典型制度。其法理基础在于,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债务人对与债权人有密切关系的特定第三人应负必要的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通过附随义务扩大合同责任,体现了在现代社会中信赖关系的增强以及法律对信赖利益的日益重视,是合同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  相似文献   

18.
积极城市权利能够使市民平等的参与城市社会空间的生产和再生产,积极构建公正的城市空间,也产生出服从城市空间管制的道德义务。积极城市权利能通过“威尔曼公式”的检测,它是以道德理由为基础,至少包含了五种霍菲尔德状态的权利体系,应该将其视为真正的道德权利。积极城市权利也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权利类别——人权,是人的能动性与自治性的实现。要实现这项人权,就要从道德领域转向法律领域进行保护,同时不同于道德权利,法律规定的积极城市权利需要接受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债法修改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债法与物权法的制度协调。经由债法和物权法的区分,财产法内部出现了区隔。该区隔观念涉及有体物限定、抽象所有权、物权法定、物权行为等一系列重要制度的确立。但此种财产法区隔的观念在《德国民法典》的发展之中逐步被软化,《荷兰民法典》和DCFR虽然仍坚持财产法内部的区分而非完全融合,但使得财产法内部呈现出多元化的关联。这种关联并非仅仅是一种现象,而且是一种必然,并由此导致制度的诸多因应改变。  相似文献   

20.
全国各地成立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疫情信息公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该议事协调机构并非我国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原因在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对此,基于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现实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接受性考虑,应在与行政主体理论分离基础上,从功能标准考虑,以是否依法享有、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权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重构逻辑,它具有不再脱离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实际、不再过分注重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不再局限于国家行政职权、不再局限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相合一等优势。在进行具体重构时,可从以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名”“实”相统一确立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质”、以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合法性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量”、以最先受理原则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受理权冲突等方面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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