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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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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应以股东名册为准来确定股东和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出资转让合同可在善意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对抗力。受让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来确定其股东身份。鉴于工商登记是属于私法领域的程序性的商事法律行为,恶意第三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确认则不应严格拘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分红记录、公司内部章程和出资协议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效力。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公司及恶意受让人都不能以没有工商登记为由否认其实际的股东身份。  相似文献   

2.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公司的股东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越来越多地制定“个性化”的公司章程,但是,对于如何解释存在争议的章程条款,在实践中却无章可循。文章认为公司章程的解释首先应当厘清公司章程中股东约定的具体制度的适用条件;其次应把握好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制度中整体内容的构成,对公司章程中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理解产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进行解释,对章程中任意记载事项的理解产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3.
经理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无法替代。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做了相对明确的法律界定,这是我们认识经理法律地位的基础。对经理职权的界定,应当充分重视和尊重公司股东基于章程的自治需求,把对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认识建立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之上。作为公司机关之一,经理在合理授权下(无论是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获得的职权是其发挥价值的制度基础。我们需要一个现实和有效的制度设计,来发挥经理的积极性和作用,又不至于损害股东、债权人、其他利害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遵循公示主义和公信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便捷;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公司实际投资人的利益,以鼓励投资;遵循公司资本充实和不变原则,维护公司的长期稳定的存续和发展,体现现代公司法的企业维持理念;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上可认定冒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但有限责任公司冒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还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假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分公司外部和公司内部进行,在公司内部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按照我国合同法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5.
现行《公司法》原则上采纳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属于公司章程自治事项,但是这种自治以不违背《公司法》强制规范、不损害债权人权益为前提:在股东出资方式上,禁止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出资有违公司自治理论,会导致商事规则体系上的不协调,且与《物权法》等民事规范相矛盾。在股东出资期限上,公司章程原则上可任意约定出资期限,若出资期限绝对无法履行,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事由认定股东随时有出资义务,且股东责任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若出资期限合理,则在公司资不抵责时,根据《破产法》现有规则中所内涵的法理,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于合理出资期限内死亡的,宜认定其出资期限提前届满,并根据继承人是否继受股东资格,按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原则加以处理。在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上,章程认可的估价原则上均约束股东,若损害到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出资补缴责任。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明确了股权代持行为,但对股权代持的效力未予以充分回应,缺乏有效规范。应当从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两个层面界定股权代持的效力。公司内部应以实质要件为准,维护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明确工商登记以及股东名册仅具有证据推定力,通过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的事实,认定其具有股东地位,畅通实际出资人显名渠道。公司外部,应当明确股权的物权属性,“第三人”仅为信赖股权交易的债权人,对于非与名义股东直接就股权发生交易的债权人,不享有“第三人”地位,不适用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要加强对股权代持协议的规范,明确出资目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要式要件。  相似文献   

7.
公司成立前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股东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公司成立后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股东协议拘束缔约人,公司章程拘束签署股东和公司以及未曾签署的董事、监事等。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协议并不被公司章程取代,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之前,股东协议的效力并不自然终止。在个案诉讼中,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不存在以哪个为准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隐名出资人是否享有此权利关键在于其股东资格的认定。学界、司法界在这一问题上观点不一。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实质要件说”中的“参照股权转让规则说”应当得到适用。享有股东资格的隐名出资人欲自己实际行使包括账簿查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应将股权变动的情况通知公司。有效的通知到达公司后方可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摘要]法官应该在公司诉讼中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正确理解、适用公司法。从公司法规定的确认股东身份的要件分析,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地位;披露股东身份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披露;公司可以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内部事务进行安排,但公司登记事项不在此列;不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是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反之,则违背了秩序原则。对于隐名股东的出资应该认定为显名股东的不当得利,责成其返还。  相似文献   

10.
由于公司法对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不明确,形成了债权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两种解释。意思主义被认为更符合我国实证法特别是《公司法》第32条,因而成为通说。但依据《公司法》第32条2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之规定,仅能得出股东名册登记是行使股权的充分要件,不足以证其为对抗要件,更不能得出其非生效要件,因此意思主义的解释逻辑存在瑕疵。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应认定为法律漏洞,由债权形式主义弥补:一方面,意思主义将股权权属与股东身份、权利行使等割裂,难以与相关制度衔接,特别是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共同作为股权表征,易引起权利确定的混乱;另一方面,债权形式主义与股权性质理论以及股权优先购买权、股权善意取得等制度相契合,在需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定上与民法原理一致,可激励股权交易双方积极公示,并利于增强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依据股权表征的要求与域外立法经验,应由股东名册表征股权,并对其制作、公示、更改、维护及相关责任作体系化的规定,以维护交易效率与安全。  相似文献   

11.
公司章程,是有限责任公司存续之必备要件,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其之于公司正犹如宪法之于政治国家一样重要。在法律性质上,作为一种主要规范股东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既具有契约性又具有团体性,但其契约性较团体性更强,因而公司法应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较为宽松的规范,以充分尊重和保护股东的自由意志,从而充分发挥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特价值。  相似文献   

12.
商事登记是各国确认商事主体资格、保障市场安全的重要手段,并通过这一制度为市场交易提供商事信息服务.商事登记所具有的信息传递和合作博弈框架体现了其经济属性,国家立法将其纳入商法总则制度中则昭示了其私法属性.在法律体系中应当将商事登记定位为商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彰显其信息公示的经济服务功能.  相似文献   

13.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般条款,属于法内漏洞;公司捐赠虽可归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但这种社会责任并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公司是否为公益目的实施捐赠、捐赠的对象为何以及捐赠的数额多寡,都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任何人无权干涉。判断公司的捐赠行为是否越权,应以公司的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作为标准。董事会所作出的捐赠决定若超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限,给股东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就应当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作为对股东的救济。  相似文献   

14.
商法学界存在重构并购权市场的现金选择权,并以其统合吸纳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学术观点。现金选择权是我国本土自生商事惯例,其生成确实基于现实的规则需求。不过,该需求并不产生于封闭公司而存在于具备定价功能的公开交易市场,需求的主体不是中小股东而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需求的内容不是发挥公平退出和交易监管的法律功能而是发挥推动交易和锁定风险的经济功能。据此,完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规则仍是未来修法不可替代的工作,现金选择权应交由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自主塑造。  相似文献   

15.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一项请求权。《公司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具有局限性,表现在对公司是否有权购买股东的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作出规定的效力如何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如何确定等未做出规定,因此应当从立法完善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同时司法调节适度介入公司自治。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具有溢出效应的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对外担保的效力归属取决于交易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是诠释与剖析《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担保权人的善意判断标准的法理基础与理论依据。对外担保纠纷中的相对人对已之“善意”负有证明责任,相对人无需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只需证明其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已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可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公司立法的滞后,实务中有关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一直处于混乱状态。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该解释旨在解决司法实务的困境,确认了隐名投资人的存在、权益和责任。但有关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认定问题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标准。本文拟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征和认定标准出发,分析了隐名投资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并提出了确认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三标准。  相似文献   

18.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股权分割,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然而,该司法解释机械照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忽视了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的不可分割性,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股东转让股权的本质区别,是对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以自己名义出资实乃夫妻共同出资行为的否认,严重侵害了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此,公司法与婚姻法应当科学设计自然人股东离婚的股权分割制度,实现二者在立法上的有机衔接,以保障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是指股东由于自身过错,其行为妨碍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共同权益,致使股东之间基于信任关系的人合性难以维持,在解散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章程或者公司法强制剥夺该股东在本公司的股权,使其丧失股东资格的一种行为。由于我国当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很多股东肆意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权益,尤为突出的是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除公司自治之外的法定股东除名的条文,因此有必要为股东除名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宗旨要求执行法院查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能否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公司法具有私法、交易法、团体法特性,究其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出资属于股东实质特征,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属于股东形式特征,当各种类型的股东特征出现在同一诉争中,实质特征与形式特征互相冲突时,可以采取“在个案中之法益衡量”方法,以实现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中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遵循实质特征优先的特殊规则,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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