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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逐渐从有形财产为主变为现今的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并存。其中,股权尤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股权分割是一个特殊的问题,它并不完全与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相同,学生对此较难理解。因此,高校法律课教学中,结合公司法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离婚案件中夫妻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和分割原则进行解析,对于化解教学难点,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股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虽然具有自益权和共益权双重内容,但在本质上仍属财产权,这决定了其可以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并在离婚时予以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才属于夫妻共有股权。在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若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裁判分割,但非持股配偶取得股东资格尚需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股权的分割中,鉴于非持股配偶的弱势地位,应当对其提供特别的救济。  相似文献   

3.
在法律实践中,隐名投资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方式,其所引起的纠纷除了涉及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内部协议履行的问题,亦有隐名股东、名义持股人因公司经营或股权利益分配导致的与公司或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本文基于最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权的转让问题进行分析;同时,股权基于其财产权的属性可作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夫妻之间在离婚阶段难以协商一致时如何认定股权归属和收益归属问题进行规定,本文将对若干可能情况下的该问题进行法理上的阐释。  相似文献   

4.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对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本来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但实施起来却有不少困惑,主要问题是离婚"时"究竟指何时并不明确,别有用心的一方可借此为自己在离婚前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狡辩.按照立法者的原意,《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不应该只局限于"离婚时",那么,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时间状语"离婚时"是一疏漏,应作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夫妻财产中的比例日益提高,正确处理有关的公司股权,不仅有利于婚姻法贯彻落实,而且有利于相关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针对股权的诸多特点,采取不同于分割其他夫妻财产的处理方法才能取得公平和高效的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6.
股权出资是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涉及的权利交付是公司实践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构成出资人、被投资公司、股权公司三方股权关系的变化,关系到出资义务的履行、权利的归属、出资风险和责任的承担,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中一些特殊规制的问题.股权出资的权利交付以权属变更为主要标志,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过户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公司和公司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表现.本文通过对权利交付特点的概括,对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出资和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不同的权利交付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梳理和分析.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明确了股权代持行为,但对股权代持的效力未予以充分回应,缺乏有效规范。应当从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两个层面界定股权代持的效力。公司内部应以实质要件为准,维护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明确工商登记以及股东名册仅具有证据推定力,通过实际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的事实,认定其具有股东地位,畅通实际出资人显名渠道。公司外部,应当明确股权的物权属性,“第三人”仅为信赖股权交易的债权人,对于非与名义股东直接就股权发生交易的债权人,不享有“第三人”地位,不适用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要加强对股权代持协议的规范,明确出资目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要式要件。  相似文献   

8.
夫妻离婚的著作权收益分割,既涉及婚姻法领域,也与著作权法密切相关。由于《婚姻法》对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及知识产权收益在夫妻财产中的定位模糊,使得在夫妻离婚知识产权分割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认定不统一、判决随意的现象。对有关夫妻离婚著作权收益分割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可以明确婚前著作权及其收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著作权及其收益的归属应以著作权获得的时间而不是以收益的取得时间为准,并且夫妻离婚时对未实现收益的著作权分割应适用比例原则,以体现公平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由于公司法对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不明确,形成了债权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两种解释。意思主义被认为更符合我国实证法特别是《公司法》第32条,因而成为通说。但依据《公司法》第32条2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之规定,仅能得出股东名册登记是行使股权的充分要件,不足以证其为对抗要件,更不能得出其非生效要件,因此意思主义的解释逻辑存在瑕疵。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应认定为法律漏洞,由债权形式主义弥补:一方面,意思主义将股权权属与股东身份、权利行使等割裂,难以与相关制度衔接,特别是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共同作为股权表征,易引起权利确定的混乱;另一方面,债权形式主义与股权性质理论以及股权优先购买权、股权善意取得等制度相契合,在需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定上与民法原理一致,可激励股权交易双方积极公示,并利于增强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依据股权表征的要求与域外立法经验,应由股东名册表征股权,并对其制作、公示、更改、维护及相关责任作体系化的规定,以维护交易效率与安全。  相似文献   

10.
编辑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有何规定?(广东 邵清)邵清读者: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3年11月3日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相似文献   

11.
专利申请权的期限较长,在此期间,申请专利的夫妻婚姻破裂时就会遇到专利申请权的分割分配问题。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仅对夫妻双方离婚时已获得专利权的收益进行了规定,而对正在审批过程中的专利申请权是否应该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的规定不明确。专利申请权具有自身价值,并可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在离婚案件中,其财产权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似文献   

12.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3.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生效要件并无专条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此适法困惑,股权应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除了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还应该参照动产物权变动的有关规定来比照适用。根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特点及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仅仅是一个债权行为,背书应该是股权变动的生效条件,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动的对抗条件。而其中,股权内部登记与股权外部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又有细微的差别。  相似文献   

14.
三年前,王维的父母得知儿子王磊正在准备结婚的消息很是高兴,于是特地为儿子购置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作为新房。王磊与妻子结婚后,便在这套房子里居住。最近,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经过协商后决定离婚。但是,双方对这套住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分歧。王磊认为住房是其父母为他购置的,应是其个人财产,而妻子却说房子是为双方结婚购置的,所以要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争执不下,直到街道的调解员为他们讲解了新的婚姻法,他们才对财产分割的规则有了清楚的了解。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在子女离婚时是以个人财产还是以他们…  相似文献   

15.
夫妻一方隐名享有夫妻共有股权的现象在中国普遍存在,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让夫妻共有股权给第三人往往会引发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益纷争。对此,司法实践中通常运用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处理夫妻共有股权转让引发的财产权益纠纷应当明晰三个问题,即夫妻可否共有股权问题、夫妻共有股权买受人的"善意"判定问题和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基于确保合同相对人取得有效债权进而保护交易安全,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应界定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16.
出于增进家庭福祉和婚姻收益的考虑,很多夫妻选择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多数丈夫在婚姻期间积累了较多的人力资本。而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共同财产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法解决离婚时丈夫独占婚姻期间新增人力资本的问题,无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广大妇女对婚姻的投资水平,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人力资本产权具有明显的可分性,在离婚时可以利用重置成本法对婚姻期间新增人力资本进行价值评估并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似文献   

17.
婚内侵权因具有违法性,应在法律上予以禁止。夫妻一方因过错侵权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针对夫妻侵权,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然而离婚这一高昂的代价使得很多受害配偶在主张自身权利时止步,单纯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有鉴于此,文章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婚姻领域的法制现状,从夫妻侵权责任的适用、夫妻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对其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18.
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处理离婚纠纷,变更夫妻人身关系的同时,必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家庭地位上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对家庭,尤其是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赋予一些新的内容和特点。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离婚纠纷,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及其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19.
夫妻财产关系,对稳定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制。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即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财产制度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状况的,是切实可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那么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限制制度,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条款在法律适用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但需要解决该条款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而且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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