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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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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流并治的典范--清末民初西双版纳土流并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元明清以来,随着土司制度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行,相伴而生的土流并治政策也随之产生了.土流并治,即流官政权和土官政权同时并存,同在一个区域,土官、流官同时进行统治.在土流并治的政权中,以西双版纳地区最为突出.土官、流官共存,土官、流官共同治理政权,事无大小土官、流官共同负责,对西双版纳地区政令的统一、地方的稳定、维护边防的安全起过重要作用,是为土流并治的典范.  相似文献   

2.
为适应元明革鼎之际剧烈的政治变迁,河湟各族土官不断进行身份重构,在政治取向、宗教信仰、民族认同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试和建构,从最初的“土流参治”、“土流参设”到“土流参任”的变迁过程中,其自身身份的建构呈现出明显的内向性、宗法性和多元性等特点.本文以李氏土官为例,通过其达成明初“招番拒蒙”、“封土司民”土官职责的事迹,结合田野调查,探讨明初西北土官群体身份调试、建构上的若干特点.  相似文献   

3.
本文论述了蒙元政府推行土官制度的原因和特点。笔者认为,土官制度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它与蒙元时代西北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相适应。其特点主要有:重用土官,土流参治,土官民族成份复杂,中央政府对土官有任命权与处置权。蒙元政府通过土官加强了对西北民族地区的统治  相似文献   

4.
明清时期滇东南地区土司与封建王朝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清两代封建王朝通过土司制度对滇东南地区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并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土流参治和改土归流,但由于当地土官的势力强大,外来流官实难立足,土官成为了实际的统治者。从中可以看出土司与封建王朝之间存在着一种既联合又斗争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一、青海土司制度的由来 元朝以前,历代中央王朝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拢络控制,大都采用怀柔、和亲、羁縻等政策,到了元代始设土司制度,委任少数民族为首领,管理其民,对民族地区进一步加强了统治。明太祖朱元璋立国后,仿效汉武帝“开拓河西四郡以隔绝胡、羌”之策,在今甘肃、青海地区建立军事重镇,以便“北拒蒙古,南制诸番”。所谓军事重镇就是卫所,由土官、流官参治,但“在土流比例上,大都以官籍汉族为多”(《甘肃通志稿》)。  相似文献   

6.
土司制度贯穿元、明两代。元代全面实行土司制度,边疆民族地区出现了一种“土流并治”的格局。但土司制度在封建王 朝统治者心目中,只是一种手段、一种安抚边疆民族地区的权宜之计。土司制度在明代达到鼎盛时期。明代的土司政权在政 治组织形式上已经被纳入了明王朝中央集权的统一管理,而在土司的统治区域内,在政治、经济结构上仍然保留了地方的民族 特点。明朝中期以后,随着封建中央集权统治对西南彝族地区的进一步加强,逐步开始了所谓的“改土归流。”  相似文献   

7.
明朝初期,朝廷通过设立土司、加强对土官的管理、推进司法管辖等措施,加强对水西地区的法律控制。延续因俗而治,利用水西地区特殊的政权治理彝民,实现了对水西地区的有效统治。  相似文献   

8.
本文系统地总结了元明清三朝治理甘青民族地区的思想特点、继承关系、治理成就、主要经验及失误,并对其进行了评价.文章认为,元明清三朝治理甘青民族地区的一些做法,摸索到了国家与民族、中央与地方、政治与宗教关系的规律,具有超时代、超地域、超阶级的普适性,如国家屯牧制,土官、土司制,金瓶掣签制,灾荒应急制等都具有这一特点,可以在民族区域的治理中借鉴.  相似文献   

9.
明代建昌地区建置变化很大,有其特殊性。洪武二十五年前主要是行政建置,以当地民族为府州县卫所土官。洪武二十五年后,月鲁帖木儿等土官反明被平定,明王朝废除了行政建置,代以军事建置,增设四川行都司和卫所,驻军达五万多人。四川行都司辖六卫三十二千户所和五个长官司。行都司官员以流官为主,卫所官员有流有土,长官司为土官。明后期万历三年省建昌前卫后,才出现五卫八所。明前期,行都司及卫所、长官司有效地统治着建昌地区。明中期后,由于军民与夷人交往中的不良行为引起边衅,建昌卫土指挥使和邛部长官司土官衰落,原受土官抑制的彝族奴隶制扩张,掠夺劫杀卫所城镇军民,导致卫所萧条,控制范围大大缩小,军士减至五千多,靠从外地调入大批军队才能平定动乱。继之增置营戍,增派数千军士,分五大信地防守,但仍不能有效控制交通沿线,这种情况直到明朝灭亡。  相似文献   

10.
明代万历年间发生的平播之役结束了杨氏土司对播州地区长期的统治。在平播之役后明王朝为加强对播州地区的管理在黔北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修府建州就成为改土归流中重要的环节。真安州作为原播州土司辖地,在改土归流后采取划州建治,兴建州府,变土官为流官。文章以真安州修城建州为背景,论述明王朝播州改土归流对黔北地区的影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1.
"僧职土官"或"僧职土司"是20世纪末提出的概念,此后"僧职土官"或"僧职土司"的称谓被广泛使用。通过对明代藏族僧官与土官体系、运行机制、职能等方面的分析,阐述僧官和土官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隶属于不同的体系,享有不同的权力,担负不同的责任,具有不同的机构建置,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兼顾性,但这不能说明僧官就是土官。僧官和土官是两个不容混淆的实体概念。僧职土官是一个不存在的实体称谓。  相似文献   

12.
2000年以来明代西番诸卫研究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取得了丰硕成果:政治方面主要有甘青地区土官、土司制度、土流参治及其特点以及土司家族等研究成果;经济方面主要有茶马贸易和屯田及移民垦荒等研究成果;军事方面主要有西番诸卫军事防戍体系构成、西宁卫峡榨、烽火台以及长城等研究成果;宗教方面主要有僧纲制度、藏传佛教人物和寺院等研究成果。明代西番诸卫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13.
明朝为促成乌江流域等西南边地的全面统治,总的指导策略是遣亲信率重兵守之,主要通过平疆固土、改置机构、驻军屯垦、筑路通驿等改进性运作模式,极力强化当地的严格控制与治理。至于面对各民族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客观现实,明朝政府则主要采用的是土官独治、土流参治、改土归流等调整性的民族政策,努力地维系着当地复杂的民族关系。  相似文献   

14.
土司制度是唐代“羁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始于元末,兴于明,衰于清,是历代封建王朝有效治理边疆的制度安排。土司制度与地方政府构成了“土流共治”的管理体系,对当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土司承袭须逐级上报,袭职次第为嫡系子嗣,以此类推。各级官员为第一责任人,武职土司报兵部,兵部议奏皇帝;土司承袭的法定年龄为15岁,在符合民意的前提下,须有宗图谱系、原封号纸、邻近土司举荐等方可袭职。  相似文献   

15.
明初河湟李氏土官历代虽只承袭武职,很少任文职或僧职,但在开创西宁卫治、招蕃拒蒙、守土司民上却异常活跃.同时,李氏又与喇嘛、寺院关系密切,并借助其势力,深刻影响了明初西北边疆的政治格局,为明万历年间的"湟中三捷"起到了未雨绸缪的作用.明朝西北土官利用喇嘛寺院边口地区来完成明"捍蕃"、"拒蒙"、"保境安民"的职责,进而成为明在西北边防上不得不倚重的重要"藩篱".  相似文献   

16.
土官和土司,是元、明、清封建王朝为巩固在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而采取的不同于内地的特殊统治措施,即在西南少数民族中任用世袭的地方官。他们世守其土,世长其民,世袭其职,曾给民族地区的历史发展以深远的影响。然而,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其释义等基本问题颇有争议,《辞海》在“土司”条释文后说:“土官,见‘土司’”;一九七九年出版的《辞源》在“土官”条释文中也有“统称土官,也叫土司”之语,此为“土官即土司说”。杜玉亭先生不同意此说,他在《土官与  相似文献   

17.
清朝治理甘青地区的民族政策,始终贯穿着"恩威并施"和"因俗而治"的基本指导思想.从实践来看是比较成功的,促进了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统一,加速了民族融和的进程,促进了该地区的经济开发等.但同时也存在消极的方面,造成一些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关系不和甚至冲突等.  相似文献   

18.
选择"法"人作为"法"国家切入点,主要缘于法律尚未树立起极大权威。"法"人的着力点是依法治官和依法助民。依法治官的有效途径是:依法治权;规范为官者的社会失范行为;法律监督法治化。依法助民的途径是:以法律的方法规范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严格执法,取信于民,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亲合力和依赖性;大力弘扬法的时代精神,进一步繁荣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19.
土司制度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官”与“土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官”一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词语,宋代开始成为统治少数民族的官职、官员的称呼。“土司”一词的原意是指统治少数民族的官府衙门,明代嘉靖年间开始出现。“土司”分为文武两个系统。明代中叶以后“土官”与“土司”被混同了起来。土司制度是以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机关——土司为中心而实施间接统治的政治体制,因此它不应称为“土官制度”,而应称为“土司制度”。  相似文献   

20.
以枫香村等5个村为例,对少数民族地区土医土药这一医学瑰宝进行挖掘、描述与分析,探寻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流存原因和价值,从抢救、利用、行政、法律和学术五个方面提出了对少数民族地区土医土药进行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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