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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衡梅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1)
我们曾在《“刑不上大夫”的真谛何在?》一文中提出“刑不上大夫”之“刑”为肉刑(不包括死刑)说。年来读史,偶有所得辄记之,因成《补证》一篇,益坚前说。 《晏子春秋·杂下》说:“弛刑罚,若死者刑,若刑者罚,若罚者免”。《管子·中匡》说:“于是死罪不杀,刑罪不罚,使以甲兵赎,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罚(罪)以胁盾一戟,过罚以金”。据此可将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基本上分为三等,即死罪、刑罪、罚金。其中死罪最重,罚金为轻,刑罪介乎二者其间。这个轻于死、重于罚的刑罪当指损害肢体的肉刑,此其证一。 相似文献
2.
吕友仁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4)
何谓大赦? 《辞海》谓“迪(?)指国家对所有犯罪者赦免或减轻其刑罚的措施”:《辞源》谓“对已判罪犯免刑或减刑”。二者行文稍别,大旨则一。今按《辞海》之说,犹可说也,而作为古汉语词典的《辞源》则有当别论。窃以为《辞源》之“或减刑”三字实属蛇足。令缕叙数家之说以记之。《唐律疏议》后附元王元亮《释文》:“今之赦也,罪恶之重已下,笞十之轻,率皆原宥,即名为赦。”又云:“赦则罪无轻重,降则减重就轻”。《玉海》卷六七:“大赦者,不以罪大小皆原。”《通鉴》 相似文献
3.
斗杀伤的承袭析造:以唐律与现行刑法为节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苏雄华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17-23
唐律斗杀伤的规定影响深远,现行刑法中的聚众斗殴罪对其承袭甚多。在主观故意之内都区分斗、故,且在特定条件下斗转为故。作为行为犯,外观形态都是对向而存的彼此殴打身体的行为。在用刃或持械的情况下都规定了加重法定刑,且根据发生地点的不同适用刑罚亦轻重有别。在单方形成共同犯罪时,都根据各行为人在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划分主从,以罚当其罪。斗殴过程中一般都不认定正当防卫,在严格条件下有限承认其存在。 相似文献
4.
李光灿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3)
什么叫做出入人罪?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辞典》中第151页作了精辟的解释: “出入人罪我国旧制审判官吏对无罪者判罪、轻罪者判重罪,称‘入罪’;对有罪者判无罪、重罪者判轻罪,称‘出罪’。因故意而出入人罪为‘故出入人罪’,因过失而出入人罪为‘失出入人罪’。唐律对故入与故出处刑相同,失入较失出处刑重。宋代失出无罪,失入死罪。宋哲宗元祜七年(1092年)改定为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论罪,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论罪(见《通考》一百六十七)。明清律与唐律基本相同。”“出入人罪”按《晋·灼注律》的解释: “出 相似文献
5.
蒋小燕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4):63-66
我国刑法中的渎职犯罪以有期徒刑和拘役作为主要处罚方法.但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渎职犯罪中应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渎职罪章的罚金刑主要可适用于过失的渎职犯罪,宜采用确定数额制;对渎职罪中有徇私利情节的,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刑。宜采用倍比罚金制,做到罚当其罪。同时.渎职罪中应增设资格刑.实行资格刑的分立,以专条规定剥夺公职资格的一般原则.并将资格刑的内容扩大为剥夺担任某种特定职务或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权利的资格。 相似文献
6.
岳纯之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3(4):103-108
“不应得为”条是《唐律》为惩治“杂犯轻罪”、弥补成文法规不足而在《杂律》篇中专门设立的一个概括性条款.从各种记载来看,这种条款早在汉朝就已经存在,唐朝应是继承自前朝.“不应得为”条的适用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律令无条,一是理不可为.律令无条是指对某种行为律、令、格、式均无规定,同时也无法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入罪方法.理不可为则是指按照法律的精神不应该做.“不应得为”条规定了笞四十和杖八十两种轻重不同的刑度,但这两种刑度仅是量刑的两个基本刑罚标准,执法者可以酌情据理适当下调.在确定不应得为刑罚的轻重时,一个负责任的执法者应该会有所参照,这个基本的参照物就是法律或刑法.“不应得为”条扩大了《唐律》的打击范围,使一些在统治者看来不当却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但对这一作用不宜过分夸大. 相似文献
7.
李敬尧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9)
罪莫大焉: 《史记·太史公自序》“堕先人之所言,罪莫大焉。”罪没有比这更大的。罚当其罪: 《荀子·正论》“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用功,罚不当罪,不样莫大焉。”《三国 相似文献
8.
王远瞻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2)
一、吕刑墨辟疑赦条原文及其注释 《吕刑》载:“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上文中,聚讼的焦点在“疑赦”两字中的“疑”字,它的正解究竟是什么?自汉代到今日,仍无定论。综合之,有以下四种意见: 相似文献
9.
刘焕曾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律,立法技术比较完善,基本符合当时社会的发展状况。武则天统治时期,唐朝法律中的官吏任免制度、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如何看待武则天破坏唐朝法制及武则天之后出现的开元之治,本文亦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10.
赵旭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8(1):153-160
《唐律疏议》和《宋刑统》中的“自首者,原其罪”是一条基本原则。本文拟还原其法律条文的本意,且就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杀伤罪、强盗罪等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解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争议与调整。 相似文献
11.
马建兴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3):335-339
《唐律》"一准乎礼",其律条及律疏深受传统的纲常名教所支配,是儒家的伦理法典。礼教思想主要体现在《唐律》中的立法指导思想、同罪因身份而异罚、依礼教原则解释律条、修律以礼为蓝本等方面。《唐律》伦理法思想的基本精神与特色是家族主义、礼刑合一、义务本位、男尊女卑等。 相似文献
12.
新刑法确认了“单位犯罪”的概念,突破了过去的有关限制,明确了“单位犯罪”的罪名和罪种范围。并确定对“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是我国刑罚确定的单位犯罪适用刑罚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13.
从唐六赃到明六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天权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6)
自《唐律疏议》提出“六赃”后至明清一千余年中,我国封建法典普遍采用这一立法成果,并不断加以改革发展。它作为同经济犯罪——“赃”斗争的武器,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确保地主阶级私有经济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从唐六赃到明六赃的发展过程基本上就是唐以降我国封建王朝关于赃罪的立法过程,它反映了封建法同盗窃罪的斗争(主要是镇压贫苦农民)和同官吏赃罪的斗争。对六赃立法,清末著名律学家薛允升、沈家本作过考证比较,可惜颇多错失。一九三五年陈顾远著的《中国法制史》说及六赃,其中“官吏犯赃”仅寥寥六百余字。近年来的研究有了新的发展,接连出了几部通史,但对六赃问题仍未予足够的重视,有的甚至没有提及。一九七七年台湾林咏荣著《中国法制史》出到第六版,有关“六赃”也一笔带过。 相似文献
14.
宋朝以赃致罪法略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东旭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7(3):5-10
宋朝的计赃论罪法 ,具有明显的因袭唐律的特征 ,但因唐宋社会的变迁 ,宋代的计赃论罪法亦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其变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对“强盗”、“窃盗”赃罪惩罚的趋于加重 ,对官吏贪赃罪处罚的由重趋轻 ,约“六赃”坐罪范围的扩大 ,征赃法、计赃法、平赃法的日趋完善。宋朝计赃论罪法的这些变化 ,亦展现出宋朝法律变化的时代特征。 相似文献
15.
16.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103-110
主典是《唐律》官吏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之一,也是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中负责处理公文的胥吏,主要包括令史、书令史与府、佐、史等,在《唐律》中主典属于主守官。《唐律》中有一些职务犯罪以主典为特殊主体。主典作为主守官与监临官一样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刘颖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4):63-66
唐朝法律文化是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之大成者,不但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在条文之间渗透了德、礼、公平正义 等特色,唐律组成之多元化表现出其开放性,其遵从礼法结合的儒家文化,又体现了其包容性。李白是唐朝鼎盛文化的代表, 但也曾受过流刑的刑罚处罚,通过研究李白死刑赦免与唐律的关系,研究唐朝德主刑辅的国家统治制度与体恤民情、轻判轻罚 的以民为本的法律文化理念,可发掘唐律法律文化背后蕴含的开放和包容的人性化精神,历史上这些有进步意义的法律特质 和法文化传统对现今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具有一定的参照作用。 相似文献
18.
岳纯之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2(2):68-74
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的律疏制定是形成《唐律疏议》的最为关键的一步,没有这一步就不可能有《唐律疏议》。唐玄宗开元时期的律疏删缉则是形成《唐律疏议》的又一关键步骤,正是在这次删缉中,《唐律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基本定型,之后唐朝适用的律疏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唐朝灭亡之后,《唐律疏议》的适用并没有停止,因此,在传抄和适用中,也还发生过一些变化,但这些变化都甚微末,总体而言,《唐律疏议》还是延续了开元以来的形态。有学者认为后世所传诸本《唐律疏议》有可能是从《宋刑统》演变而来,还认为《唐律疏议》各律的篇目疏议是元朝以后好事者所添加,其实这些都是不对的,于理于据均很难成立。 相似文献
19.
刘海波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31-34
子孙“违犯教令”罪,据载为曹魏以来旧例,其法律条文现在已经失传,真正开始见诸律文的是《唐律疏义》,之后宋元明清的法律中一直都有规定,只是在范围和量刑上略有不同而已。子孙“违犯教令”罪在明清之际有不断严格化的趋势,然而在清末法律改革的时候,子孙“违犯教令”罪被彻底废除了。法治的成长要从历史传统中汲取养分,依血缘的尊卑长幼而制刑是错误的,然而完全忽视亲情伦理的法制改革也是不适宜的。 相似文献
20.
柴英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唐律》对所有的罪名没有作分类概括,一般的罪名散见于各律条之中。《唐律疏议》对最严重的犯罪实行总概罪名、分类罪名及具体罪名三级概括制。《唐律》把性质最严重的十类犯罪概括为十恶罗列在《名例律》中。本文对《唐律疏议》中的十恶、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秩序的罪名、妨害婚姻家庭以及官吏职务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了分析阐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