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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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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官个体的独立地位,法院内部对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干预时有发生。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法院行政管理者也可以假借裁判文书审批的权力左右裁判结果。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审判权限分离以及附带的责任主体模糊的问题。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旨在打造"让审理者裁判"的权力运行架构以及"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承担机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构建可以从赋权与明责两个维度加以展开:其一是赋予主审法官行使从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直至签发裁判文书的完整的裁判权力。主审法官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面临重塑。其二是明确主审法官违法审判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形式以及追责主体。法官惩戒免职权的配置应遵循司法规律、司法原理的要求,重点解决权限内部化问题。在法官群体中选拔精英担任主审法官只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最终目标应该定位于法官走向精英化并赋予所有法官相同而完整的审判权。  相似文献   

2.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主要表现在案件审批制度行政化、法官地位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等方面。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降低了审判效率、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不利于构建健康的审级监督关系,造成"作出裁判的人不审理案件,审理案件的人无权裁判"。审判权运行机制去行政化要着力于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去行政化"认识;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以司法公开为手段,监督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完善配套措施,约束和保障法官独立司法这四个方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相似文献   

3.
司法责任制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法官司法责任制又是司法改革的重中这重,正当程序是使法官司法责任制改革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因为只有用正当程序才能规制住审判权的恣意,才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文章以正当程序理论为主线,结合我国现有的程序立法和审判实践,提出增设快速封闭连续审判程序,创立有限多元人民陪审团制度,同时注重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力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正当审判程序,在最大限度上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4.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度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责任制被认为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在司法责任制的引领下推行员额制改革,倡导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理念,理顺并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定位,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显然,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仍然在于"人事".令人遗憾的是,本次司法改革关于入额法官的定位、法官助理的定位并不清晰,这也影响着本次司法改革的有效推进.从司法运行的规律角度而言,入额法官除了应具有审判权外,还应具有案件管理和人员调配的权利.法官助理的定位应当是辅助人员,但应依据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的工作范围,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实现"权、责、利"相统一.而在现实的司法改革语境下,应当在审判组合的人员配置上实现动态化的管理,以期缓解激增的案件数量与人员客观减损的压力.江阴市人民法院"1 +N+N"审判组合模式的探索符合这种人员调控规律,值得推广和借鉴.  相似文献   

5.
不同地区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审判质效评估均注重合法与和谐而忽视合理性,文书质量评查只注重激励性评优而忽视惩戒性纠错,审判权运行注重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而忽视主审法官、合议庭对案件之决定权,上述做法是制约刑事裁判文书法律说理的三大体制机制性障碍。未来可考虑将审判质效评估定位于公正、效率、效果与合理等目标,将"依据有关说理不能得出相应结论"纳入案件质量评查指标,将合理界定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裁决案件的范围作为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应当完整、不被分割地由法官独立行使。我国的审判权行使在法院内部呈现一种三元分离结构,人为割裂了审与判的关系,成为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在审判权行使重构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合议庭,规范审委会,弱化联席会,然后逐渐限制以至取消庭长(审判长联席会)和院长(审判委员会)行使审判权,使审判权的行使回归合议庭,在此基础上最终实现法官独立。  相似文献   

7.
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审判人员参加案件审判的制度,它既弥补了法官社会生活经验的不足,也防止现代司法成为少数法学精英的"个人游戏",充分体现现代司法民主理念。当前,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缺位是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目前虚置问题严重,人民陪审员"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在现代社会中,自治管理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审的重要途径,规范化管理则是保障自治管理有效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南都学坛》2016,(6):80-84
审辩冲突主要表现在法官群体与律师群体两个层面,一是直接冲突,二是间接冲突。审辩冲突现象的产生导致司法的尊严受损,折射出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体现了审辩关系的扭曲。要消解审辩冲突就要消除辩护律师的质疑,就要清除影响法官公正审判的各方面障碍,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使法官敢于独立审判,完善法官惩戒制度,使法官严格依法审判。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准确定位辩护律师的角色以消除法官对律师的误解和敌对情绪,充分落实审判公开,改变法院被动局面,树立良好司法形象。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引导审辩之间良性互动,以促进审辩冲突的解决。  相似文献   

9.
审判独立无疑是司法改革进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焦点所在.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审判必须独立,但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对审判权实施监督不仅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而且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现状、司法腐败现象、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现状构成了对审判权实施监督的实证依据.因此,在逐渐提升审判权地位的同时必须重视对其的监督.  相似文献   

10.
审判独立无疑是司法改革进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焦点所在。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审判必须独立,但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对审判权实施监督不仅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而且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现状、司法腐败现象、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现状构成了对审判权实施监督的实证依据。因此,在逐渐提升审判权地位的同时必须重视对其的监督。  相似文献   

11.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在当庭裁决与庭后裁决的选择上,当前以庭后裁决为主。从多个方面分析了选择庭后裁决的原因,探讨了庭后裁决的利与弊。认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与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完善法官素质的要求,应向当庭裁决的方向发展。为适应当庭裁决的要求,提出应进一步明晰法官的权与责,赋予主审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健全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应调整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应严格执行审限;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教育。  相似文献   

12.
本文在分析司法的本性和特征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发展的历史脉络的基础上,提出司法即审判,司法独立即审判独立;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在于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或审判权,法院、法官对案件的裁决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相似文献   

13.
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我国开始实施的错案责任制虽然旨在约束司法队伍、规范司法活动,但在归责内涵上使用带有模糊性的词语,不利于制度整体的细化实施;在归责目的上体现出明显的行政化管制的倾向,没有尊重司法规律;在归责机制上不存在明确的免责事由等具体内容。错案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尴尬局面。而十八大后所开始的司法改革,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反思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用司法责任制代替既往的错案责任制,在内涵、目的、机制等方面实现了革新。但是在新方案中,错案责任制的“影子”依旧存在,所以为了进一步保障司法改革的成效,可以再通过引入外部监督等三个方面来对司法责任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实行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是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有益探索,有助于解决司法行政化、司法责任的承担和办案质效低的问题。目前基层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试点还存在办案机制亟待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主审法官独任案件范围亟待明确、办案责任的内部监督和惩戒存在缺失、办案责任的保障机制有待健全等现实困扰,亟待在主审法官办案机制、裁判案件范围、内部监督和保障制度上多管齐下,辩证施治。  相似文献   

15.
法官渎职犯罪的主体,是指参与审判、执行活动,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工作人员.法官渎职犯罪的本质是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滥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渎职犯罪主体应根据法官渎职犯罪的本质来认定.  相似文献   

16.
在乡镇设立人民法庭,是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为民、便民的重要方式。但通过对乡村典型司法个案考察发现,近年来我国乡村司法存在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小但涉及面广、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法官负担较重,部分法官业务素质偏低、不遵守相关诉讼程序甚至违法办案、对法律与习俗之间的冲突处理把握不准,人民陪审员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完善、严重影响人民法官形象等问题。对此,提出如下建议:将人民法庭改为小额诉讼和速裁受理法庭,使其向法律审判、调解功能延伸;让优质司法人力资源下乡,以形式正义展现实质正义;对典型司法个案多尽告知义务,突出司法文书的宣教功能;让当事人选择便利的案件管辖地,加大对特殊人群的法律援助力度等。  相似文献   

17.
"主审法官制"在法律上不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原则;在实践中,由于法官个人权力的增大与其素质的提高不同步,因而容易导致错案的发生和司法腐败,并使陪审制度丧失应有功能.文章认为,只有不断提高我国法官个人素质,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监督,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实行"主审法官制"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相似文献   

18.
对我国法官独立审判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是一种裁判,裁判应当保持中立。而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决定了司法机关处于既无人权、又无财权的被动地位;司法机关时常受到行政的干预。在这种法院无独立地位的情况下,法官判案也谈不上独立。法官不独立判案,具体案件无人负责,这最易导致司法腐败。所以,应改革当前的司法体制,让人民法院、法官真正站起来。应给法官以实际权力,让其凭良心、经验和法律,独立地做出公正判决。要改革法官的选拔形式,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强化对法官独立审判的监督,实现真正的法官独立审判。  相似文献   

19.
司法公正需要审判独立和对审判权实施监督两方面的共同支撑。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现状,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必不可少,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既相互冲突又相互统一。在改造抗诉监督制度时,必须坚持“不损害独立审判权”的底线,把抗诉理由的标准由“确有错误”修改为“认为有错误”,把抗诉范围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案件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并对抗诉期间和抗诉次数作出严格限制以维护审判结果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20.
美国法官监督评查制度的适用对象广泛包括了司法体系内的执行司法工作者。行为范围涵盖了不当法庭指挥行为、影响司法的不当行为、法官滥用"禁止藐视法庭"权力、干涉律师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法庭行政规则等。程序方面,任何个人或团体可以书面形式向司法惩戒委员会投诉特定法官的不当行为,经不公开的初步审查及听证会后,依过失程度予以公开处分或不公开处分。我国法官考评制度在考评组织,考评个案启动方式,考评个案启动原因,考评结果处理方式可对美国法官监督评查制度予以借鉴,在未明文规定或处理过程有疑虑时,可参考公务员考绩法的部分内容与原理原则,以保持法官职务监督制度"督促法官依法迅速执行职务"功能的发挥与保障受评定法官"审判独立"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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