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是“风险刑法”理念的产物.“风险刑法”的理念不宜提倡,它具有侵蚀刑法诸多基本原则的巨大危险.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既不能弥补刑法漏洞,也无力阻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监管渎职罪在主体适用范围、主观心态和因果关系等方面都存在着立法缺陷,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  相似文献   

2.
刑法学界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存在重大分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论者未能立基于本罪系基本犯罪为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误将行为人对“严重后果”而非基本犯罪的具体危险的心理态度作为认定罪过形式的依据,自然难以得出本罪实为故意犯罪的合理结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基本犯罪形态为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而无需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即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因为:罪过认定依据不能脱离立法规定;结果加重犯的罪过认定应以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为基准;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本罪主观罪过形式的证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罪过应是指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险的危害后果的罪过心理态度.此种罪过心理只能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但不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3.
怎样确定民法上过错程度及其区分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过错程度区分采取未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一统一的标准,在过错的统一框架内进行,通过主、客观加重因素依次提高过错程度:行为人仅仅违反交易上必要的注意义务,无其他主、客观加重因素的为一般过失;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制造了一种明显且严重的危险,并且行为人对危险结果有高度或然性认识的为重大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结果必定发生,或者相信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基本上必定会导致危害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为故意。  相似文献   

4.
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通行的认知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碎片化带来的监管不力所导致。为什么中国的食品监管制度虽几经变化,但仍不能有效监管整个食品行业?本文选择食品安全问题持续不断爆发的奶业为个案,从奶产品生产链的特性入手,分析了生产链条上各主体(奶农、奶站和乳品企业)间利益连接的脆弱性,以及监管主体——地方政府——角色置换的问题。最后本文认为,中国基于横向协调的监管制度忽略了食品生产链的断裂性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从而不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良性互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连续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显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关键是法律责任落实问题,但是如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必须明确食品监管的部门职能,而当前政府事无巨细对所有食品行业实现监管,在理论上即使行得通,在现实中也很难办到,因而必须寻求一种更加有效的监管实体。本文从当前食品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入手,探求在强化行政部门的权力和责任配置的基础上,我国食品行业协会的监管功能,以及食品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政府部门的监管如何实现互动。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罚金刑、自由刑进行了修改,另一方面增加犯罪情节要件和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从而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使得刑法对食品安全之保护更为严密和全面。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原有食品安全犯罪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监管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决定了本次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的合理性。在司法中,需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罚金刑数额及其计算标准和食品安全犯罪情节进行重新解释。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特点和国外相关立法例,应从增设行为犯、过失犯和资格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7.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罪质为危害公共安全,不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之间须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且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仅以不报、谎报行为而认定成立本罪.确定本罪的主体应当结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本罪罪过形式为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主观心态,对行为人应以相应的故意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8.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破坏环境就等于自取灭亡。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环境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应依法履行职责 ,加大对环境的监管力度 ,否则 ,就会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并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9.
随着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食品原材料市场的监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文章以基层政府对食品原材料的监管为研究视角,分析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立法意旨,进而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在我国食品原材料市场监管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完善措施,尤其是食品原材料档案和基层监督员的设置,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犯罪过失的成立,在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医事犯罪过失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医事事故避免义务。医事注意能力的判断,应当以一般医事人员并结合行为人的专业技能和个人能力,加以综合衡量。医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赋予的注意义务以及医疗协议等产生的注意义务。判断诊疗护理常规赋予的注意义务,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能将诊疗护理常规泛化;二是必须将医事水平与诊疗护理常规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11.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民生的重大问题。虽然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已日渐完备,但是,现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仍然存在许多瑕疵。要合理地组织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反应,建构严密的刑事法网乃是当务之急。其路径主要可以从协调《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法自身的完善两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2.
在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立法保护呈趋严之势。但从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类犯罪的规定,特别是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这两个食品安全犯罪的本体犯罪的规定来看,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仍然存在罪状表述范围过窄、罚金刑设置欠妥、资格刑缺失等立法缺陷,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3.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困境及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处于十分严峻的态势。究其原因,既有刑事立法本身的欠缺,也有刑法适用中的问题。要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发态势,一方面需要完善刑事立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增设资格刑,优化食品安全犯罪的没收财产刑,增设持有型犯罪;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刑罚打击力度,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4.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保障食品安全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刑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性不当、保护范围较窄、保护滞后等问题,有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未进入司法程序,凸显了刑法在惩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乏力,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借鉴美国立法,完善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形成严密的刑事立法体系,克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规制上的不足。  相似文献   

15.
高校的渎职犯罪研究一直是高校职务犯罪领域内较少探讨的问题。原因之一就是对于高校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13年1月9日开始实施,主体外延明确扩大,高校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委托职权时,是可以构成渎职类犯罪的。本文通过对渎职犯罪的概念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解读渎职犯罪主体外延扩大后,对于高校工作人员构成渎职犯罪主体的重新认定。并结合高校实际情况,探讨高校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常见的几种情形、特点及预防。  相似文献   

16.
内地与澳门在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层面各具特色。因历史原因,澳门刑事立法上既有大陆法系的传统又有中西融合的发展,呈现出独特的法律文化。两地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差异主要在于立法模式、规制范围和刑罚配置。通过比较研究,内地与澳门可相互借鉴有益的立法经验,推动两地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17.
在渎职犯罪体系中,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外,其余犯罪类型均为纯正的身份犯罪。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渎职犯罪的共犯形态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论。文章从分析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的形态出发,讨论了不同类别情形下渎职犯罪共犯形态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8.
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认定本罪,应注意理解"不报或者谎报"、"贻误事故抢救"及"情节严重"三个要素;本罪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数罪并罚;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相似文献   

19.
对向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向犯是构成要件预定必须由复数人在对立的意思支配下实施对向性行为才能完成的犯罪。对向犯是单独犯罪而非共同犯罪,双方不构成共同实行犯,不适用主从犯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处罚的一方,不能以对方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处罚。实践中还应注意对向犯理论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