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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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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会引起许多矛盾和冲突,立法应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要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必须为其提供通畅的救济渠道。另外,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克服的弊端,法律上应当提供复数的农地经营模式以供农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相似文献   

2.
在现行法律尚未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已出现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实践,其中,农民自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农业公司的汤营模式是较优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的主要障碍并不真正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应予以合法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应当坚持自愿、农地农用、入股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评估等基本原则,并对公司的设立、经营及消灭等环节加以专门规制。  相似文献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乃至“三农”问题的一个热点。目前,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村集体土地(农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三种权利,其一是(土地)所有权;其二是(土地)承包权;其三是(土地)经营权(使用权)。即“三权分离”论。本文主要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结果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转移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来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该观点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不是同一层次的范畴,且不能并列使用;(2)土地经营权其权利内涵无法界定,不是法定的民事权利;(3)土地使用权其权利内涵不固定、无法界定;(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无法“分解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5)流进方取得权利的名称中不存在(土地)经营权。同时,结合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客观界定的基础上,论证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三权分离”论是不科学的。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颁布后,我国独特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正式确立。《物权法》也首次不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类而统一规定——在承包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这样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具有特殊之处。通过比较的分析方法发现,由于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天然的不同之处,其设立的情况也有所不同,所以法律还是需要根据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进行不同的法律调整。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效力在学界也存在着争议,通过案例分析,主张法律应规定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对抗的效力,同时也应完善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异议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5.
农户是我国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但是组成农户的自然人对该户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均享有权利,各自然人的土地权利份额如何确定,在《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语焉不详,由此带来诸多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因个人权利诉求和承包土地流转之客观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或颁布司法解释等方法,明确农户内部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关系。应当授权现有农户内部成员就土地权利份额进行约定并承认其法律效力。若农户成员就其权利份额没有且无法达成协议,法律应规定成员之间成立按份共有关系,各成员份额以当初实际承包的土地份额及嗣后通过继承、赠与、转让等方式获得的承包土地份额为准。若无法确定各成员实际份额则推定为等额按份共有。同时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可流转性并解除其与农民身份的"绑定"关系。  相似文献   

6.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范围的再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已凸显出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限制并不合理.由于农村的社会结构与实际需求改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日渐弱化;通过法律的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得与耕地面积的增减不发生直接关系.考虑到我国各区域间的重大经济差异等原因,法律应有条件地放宽得抵押融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以解决农民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7.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是中国农民在改革实践中所进行的又一次探索,它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一样,是由田间地头走向政策文件的,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本文拟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出发来阐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正当性,接着针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以期促进和引导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的探索,积极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创新的法治化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就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架构,主要对家庭承包取得的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法律规范。通过重点对其法律规范进行剖析,揭示《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未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无完善法律规范适用、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法定不明、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内容不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界定、抵押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未界定等七个方面之不足,为今后修改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一种必然,是农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随意性、无序性、行政不当干预等一系列不规范行为,其根源在于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法规等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形成一套内容完善、架构合理、体系严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出发点。  相似文献   

10.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探究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并不生变化,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不应将主体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不宜强调须经发包方的同意;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限制应逐步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继承权的客体;建立《农业公司法》,彻底进行土地改革,以此为基础来推动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公司进行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1.
在现行法中,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依据。由于不同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位不同,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及订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承包合同应当被明确为土地承包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实现途径,土地承包权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承包合同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规范内容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承包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应当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从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是承包合同的主体,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期限和内容,明确农户消亡是承包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合同没有必要存在。家庭承包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划拨方式,将土地经营权给予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四荒”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方式给予土地经营权人。  相似文献   

12.
土地对农民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而保障闽台农业合作中农民合理的土地权益,对深化两地农业合作意义重大。由于当前农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不完整以及农民自身保护能力较弱等原因,致使合作中农民的土地权益遭到侵犯。为此,应当通过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健全农地租赁市场、创新农地合作模式以及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式,来维护合作中农民正当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13.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应法定,权利应自由转让,可依法继承,可依法抛弃,可依法抵押.承包地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的表述要科学.  相似文献   

14.
城镇化进程中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转移,农民群体逐渐分化,农民分化导致农民在土地产权认知、流转意愿、养老保障需求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差异,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引导部分有条件的农户从农村有序退出成为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农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享有,它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权力,更与成员身份紧密结合的社会保障权。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需要保障农民的自由选择权和土地权益的实现,重点是建立多样化的退出模式、经济补偿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引力机制。  相似文献   

15.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乃民事合同,对此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为无效且对合同当事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2003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事宜,应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应补偿”之立法,其实质是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而土地使用权本身仅涉及土地出让金退还问题。补偿协议书中约定对房屋的充分补偿应视为是对土地使用权相应补偿权的行使。在对房屋充分补偿的前提下,再行主张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违反了“相应补偿”的立法意旨;主张对房屋占用范围以外的土地的补偿违反了土地在民法上的独立性。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情况下,并无“地随房走”原则之适用。  相似文献   

16.
我国农村土地整理中土地权属调整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从分析我国当前土地整理及其权属调整立法与运行机制的现状入手,分别就农村土地整理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农村宅基地权属的调整以及整理后新增土地的发展权配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从完善土地整理立法、健全土地权属调整运行机制以及注重土地权属调整中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具有三方面特征: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土地权利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弱化、土地产权存在着较大范围的公共域、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不够完整。在这种产权结构约束下,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来预期收益远高于现期收益,土地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整个产权结构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会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土地的剩余索取权价值包括社会保障价值、资产投资价值和未来增加价值。由于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农户只能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小部分,因而农户倾向于采取等待策略,即拥有土地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土地流转差异,主要形成原因在于土地剩余索取权价值的实现程度不同。应该改革现有土地产权制度,加快土地流转市场化建设,给予农民包括剩余索取权价值在内的土地流转收益,加快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相似文献   

18.
基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运用文献分析法和归纳演绎法,构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制度。“长久不变”是“三权分置”的逻辑起点,“三权分置”是对“长久不变”的重大理论发展。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的变革,为更好地落实“长久不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应当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稳定土地承包权,构建“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则,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应当是其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长久不变”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坚持承包期内和承包期届满不再调整承包地块,这将通过明确持续承包、继续承包是土地承包权的内容而实现。“长久不变”应当坚持现行的承包期限,并明确土地承包权消灭的法定情形。  相似文献   

19.
基于6省85份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判决书的整理发现,在判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各地法院的判决尚存严重分歧,不仅同案不同判,而且还会混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模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梳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扬弃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之司法见解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变革村民委员会设置村民小组的法律规定,彰显村民小组的独立性以及村农民集体与组农民集体的平等性,以改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责任的司法审判。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物权法(草案)》已明确界定用益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利用权名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该《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未界定、标的物规定不甚明确、设立方式规定不科学、变更不尽合理和全面、承包地收回和调整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种类不齐全等问题.应吸收并借鉴国内理论研究之成果和国外永佃权、用益权等用益物权法律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设计并予以修改,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标的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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