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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渊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它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如何建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学上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2.
善意取得制度是体现民法物权中交易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已经确立了该项制度的重要地位。然而,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这一以“善意”为构成要件的制度,各国不同立法和学理在对它的具体认定上,一直存在着分歧,而对“善意”认定的正确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善意第三人物权的实现。本文尝试着从善意取得制度中认定“善意”的若干要素出发,对“善意”的认定提出一些拙见,尤其是初步构建出了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准的客观认定标准,以求抛砖引玉,对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郑云瑞在来稿中指出:我国通过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经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由于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仍然未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因而我国还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缺乏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的一般规定。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良好的交易秩序,构建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立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解释三》在名义持股和一股二卖两种情形中确立了有限公司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司法实践亦将之扩至冒名转让股权的情形。然而,工商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权利外观,因其对抗效力且无相应技术改造,难以让人信赖。值此建构下,名义持股和一股二卖两种情形中不可能存在无权处分;即使存在无权处分的可能,股权转让实践中存在善意的可能也微乎其微,不应有股权善意取得的空间。冒名转让股权的情形中,无权处分、善意、合理对价、登记等构成要件虽可能得到满足,但基于可归责性的考量,亦不宜认定善意取得的适用。将来之立法应考虑加固权利外观的精确性,并将股权的善意取得限于登记错误的场合,以避免善意取得制度的滥用。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基础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涉及到民法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衡量与价值问题。但是善意取得制度能否运用于不动产交易,各国民法规定不一。本文从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及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效力来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性,并针对我国民法上有关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由于我国现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过于零散,没有明确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建立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非常紧迫的实际问题。但是从我国有关善意取得方面的规定中看,它只是采用了大多数国家早已认可并使用的一些制度,即只承认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取得时效,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当前审判实践的需要。事实上,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不仅维护着交易安全,而且可以督促权利人对所拥有的不动产加强监管和控制,并对试图规避法律的人构成一定压力。善意取得从目前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在适用范围上有逐渐放宽之势,它是对传统善意取得的一个挑战,目前我国制定善意取得制度,应注意这一发展动向,尤其是对善意取得的客体不应局限在动产,还要包括不动产以及他物权中的一些权利。  相似文献   

6.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之善意取得,我国《公司法》未做一般规定,而是在司法解释中以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形式出现,规定较为简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权善意取得仍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在我国当前的制度规范下,通过对比及规范分析,可以发现股权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现实性.然而,在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受到双重弱化的情形下,股权善意取得之权利外观基础是薄弱的,导致其不能简单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需要引入可归责性要件,对第三人的善意认定需要考虑对价是否合理、是否查阅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股东会决议、行为人是否是商人等因素,以完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登记者强调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有质的区别,两者应当分别立法.后者主张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制度表现就是不动产善意取得,两者可以合并立法.我国<物权法>构建了一体化的善意取得制度,把未登记的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都纳入了保护的范围,节省了立法资源,维护了法律逻辑的统一.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在涉及的法律关系、对善意的判断和原权利人归责性认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善意取得仍有一定的差别.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学界对抵押权的物权性已有充分认识,但现行立法的规定却比较模糊,没有真正体现抵押权的物权性,这直接影响到抵押权各项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影响到抵押权担保功能的发挥.建立和完善抵押权公示制度、登记制度及善意取得制度是完善抵押权物权性立法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9.
无权处分涉及到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以及第三人的三方法律关系,特别是在原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之间,法律应该站在哪一边,如何协调他们的矛盾与冲突,是法律应予以关注的焦点.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在审判实践中常陷于两难困惑.在对因无权处分所涉及的第三人进行保护之时,我国物权立法宜采用以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为基础以善意取得原则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动产交易安全,而我国民事立法中缺乏明文规定,不利于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归属,有补充立法之必要性.在理论上,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善意取得只能是有偿取得,而文章依民法之基本原则,认为出于公益目的之无偿取得也可以成为善意取得的一种类型.  相似文献   

11.
无权处分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通过物权行为理论重点探究了德国民法中无权处分制度的法理基础。同时,为了理论上的严谨,一并论述了其与德国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动产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学者对之探讨也颇多,然在相关问题上仍存在不同认识,在我国制定物权法之际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本文中,作者对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遗失物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善意的标准、受让人应否实际支付价款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3.
商事代理实践的迅速发展对我国代理商立法产生制度需求。商事代理立法从行为法走向主体法已经成为一个较具现实性的选择。我国现有的代理商制度立法无论在立法理论还是在规范结构体系上均存在缺失与不足。我国代理商法技术构造的重点是,从合理确立立法的理论基础出发,进而构建起代理商法定种类划分科学、规范体系完备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4.
借名登记中出名人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存在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两种不同的观点。出名人的处分应属于有权处分,第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均得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无须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有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两种不同观点。冒名处分不动产,应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不能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登记名义共有人处分不动产也有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两种不同观点。登记名义共有人处分不动产是无权处分行为,善意第三人可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主张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5.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完全符合所有权善意取得的价值追求和理论基础,这是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关键。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不需移转占有,无处分权的抵押人以他人的财产或权利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若债权人不知也无法预知抵押人无权处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论抵押物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权利,债权人自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这既符合公示公信原则,也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基础,我国民法应当明确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客体形态差异不影响两种权利的实质相似性,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不影响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知识产权的绝对权属性决定了权利的转让需要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功能和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具有一致性.知识产权制度和物权制度的兼容性是客观存在的.  相似文献   

17.
善意取得法律效力主要涉及善意取得下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界关于善意取得法律效力的研究基本上是以转让合同有效为前提,满足了形式上的合理性,却存在着诸多可商榷之处。事实上,无权转让合同应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依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而在转让合同被重新确定为无效的前提下,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应当重新界定:法律应认可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交易关系,从而由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8.
时至改革开放30周年之时,邓小平的以“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制”为主题的一系列经济法制思想,对我国当代的经济立法、宏观调控、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备等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相似文献   

19.
理念层的人工智能法律问题对应的是法哲学,需要在法哲学层面深入探讨主体、法律原则等基本问题。作为认知现象而 出现的人工智能本身无法作为法律规则直接的调整对象,即不存在用法律进行描述的基础。人工智能的去主体性会带来价值 属性的消解,导致人类社会法律的根基坍塌。进一步扩大人类社会基本结构的差距,人工智能介入人类社会,带来人类社会基 本价值观念的转变,改变公平正义的内涵和外延。人工智能在理念层所面临的主体消解、社会结构颠覆、公平正义观念改变等 问题,需要法律理论对其作出回应。  相似文献   

20.
罗尔斯与穆勒对正义情感、原则、基础等问题的共同关切,为公平的正义颠覆功利的正义提供了可能与前提。公平的正义用基础的确定性、原则的公平性、关系的合理性超越了功利的正义的基础的模糊性、原则的不公平性、关系的颠倒性,实现了道德契约论的理论建构和价值张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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