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95 毫秒
1.
论被利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与间接正犯的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和实行行为理论 ,即使被利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 ,利用者仍能构成间接正犯。其理论根据在于 :利用者没有与被利用者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他在自己的犯罪故意支配之下实施了诱致行为 ,该诱致行为具有原因力地引起了被利用者的犯罪行为 ,且该诱致行为包含着实现自己犯罪的现实危险 ,因而符合间接正犯的本质。被利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利用者仍然成立间接正犯的情况共有六种类型  相似文献   

2.
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明文规定的正犯的一种形态,是正犯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间接正犯理论包括三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间接正犯的本质属性;二是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区别;三是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3.
文章选取德国、日本、意大利大陆法系国家考察间接正犯立法现状,总结出大陆法系国家要么直接规定为间接正犯或视为正犯的一种形式;要么将本质上的间接正犯视为共犯的一种形式的立法模式。介绍英美法系刑法中与间接正犯相似的无罪代理人制度,并阐述其与间接正犯的区别与联系。对中国大陆刑法与间接正犯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提出中国大陆刑法应引入间接正犯概念,并对中国大陆间接正犯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进而对中国大陆刑法间接正犯的立法模式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间接正犯具有特殊的正犯性,因此,在被利用者存在身份要素的前提下,尽管利用者缺乏身份要素,也可能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而这与法益侵害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并无冲突。  相似文献   

5.
结果加重犯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 ,发生加重结果的场合 ,是否所有的共同实行行为者都应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上 ,称之为“结果加重犯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问题。本文阐述并评析了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和地区“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基本观点 ,立足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对结果加重犯共同正犯刑事责任中的争议问题作了必要的探讨 ,并对相关的概念作了比较  相似文献   

6.
对犯罪参与问题中最为棘手的利用他人犯罪现象,区分制立法往往使用间接正犯理论加以处理。但考虑到我国单一制的犯罪参与立法现实、间接正犯理论存在的缺陷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并无使用间接正犯概念弥补处罚漏洞的需要,宜对其作出否定性清理。同时,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意图通过间接正犯概念解决的八种"支配型"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类型,运用单一制理论同样可以作出科学、合理且不逊色于区分制立法与理论的处理结果,实现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7.
间接正犯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一个概念,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国家已经将其立法化,但我国目前对间接正犯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立法上也未做任何规定。本文分为二个部分,结合案例分别从间接正犯的基本问题、间接正犯的类型二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间接正犯理论是一个重大且复杂的理论问题。其中,间接正犯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教唆犯的区别等问题既是间接正犯理论的核心问题又是在中外刑法中备受争议的问题。对间接正犯的概念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犯罪人。间接正犯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面和利用对象方面具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在客观方面、利用对象方面、定罪处罚方面和主观方面均不相同。  相似文献   

9.
间接正犯理论是一个重大且复杂的理论问题.其中,间接正犯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教唆犯的区别等问题既是间接正犯理论的核心问题又是在中外刑法中备受争议的问题.对间接正犯的概念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犯罪人.间接正犯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面和利用对象方面具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在客观方面、利用对象方面、定罪处罚方面和主观方面均不相同.  相似文献   

10.
初始,间接正犯系正犯·共犯分离体系下,限制正犯概念在共犯极端从属性说处罚遗漏现象下的直白描述,仅具名称。而后,共犯限制从属性说通行,间接正犯的外延仍旧扩张,其内涵飘忽不定。刑法理论自觉从"正犯性"定义间接正犯,在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其内涵的阐释下,间接正犯从直指现象的名称成为内涵丰富的概念。其演变的背后反映了刑法理论的变迁——共犯从属程度从极端从属性说到限制从属性说;正犯·共犯区分基准从形式客观说到犯罪事实支配说;共犯处罚根据从责任共犯论到因果共犯论;刑法理论从形式观转向实质观。纵然包括间接正犯概念在内的刑法理论转向实质性,但其形式性无法亦不应被湮没,刑法理论必须承认并安置必要的实质性元素,以寻求二者平衡,并维系自身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实行行为观念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条文类型性规定的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它除具有刑法中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规范性和定型性的特征。实行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因而本文提倡刑法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树立实行行为的观念,即刑罚发动以实行行为为限,没有实行行为就不得动用刑罚。在此观念指导下,我国刑法应当修订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原则和范围,设立独立教唆罪,限制刑法中“等”、“其他”等不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在罪刑法定主义视域下,实行行为作为构成要件之核心的行为是犯罪论体系的主脉。以实行行为为基础的正犯是共同犯罪的纽带,同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进路。间接正犯与身份、亲手犯与身份犯以及共同正犯中的身份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亟须理论上对其厘清,以指导司法实践,从而实现刑法的社会控制、法益保护以及人权保障的机能,最终实现刑事法治,构建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13.
实行行为研究与中国刑法罪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法条之中罪状所规定的行为是实行行为,罪状中不应该规定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是行为人发出的侵犯法益的行为,在罪状中不能也不应出现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为。刑事立法在设置罪状时应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少用甚至不用简单罪状,对犯罪的实行行为描述要完整,特别是要把犯罪的本质特征明确地规定出来,明确犯罪实行行为的内在构造。以往中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从未探讨过不作为之作为义务设置的合理性问题,其合理的标准应遵照基本法理。呼吁立法机关重视罪状并使之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14.
要把握违法性认识,必须理解什么是违法性。汉语中的"违法性"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不同。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中的"法"理解为抽象的、概括的法,取决于其刑法理论体系本身的逻辑。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逻辑中,证明行为"违法性"的方式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明方式是不同的。德日刑法理论中"违法性"所代表的"法益侵害性"和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意思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将"违法性"混同于刑事违法性和法律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15.
行为在现代刑法学中处于基础地位.解读大陆法系行为理论,刑法中的行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行为"分别属于行为的不同层次.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应当重新诠释为行为人控制或应该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具体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  相似文献   

16.
论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客观预备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犯之间的"意思联络"在我国刑法通说中一直被认为是共同犯罪的主观因素,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是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前提条件,鲜有人肯定其客观属性。与此同时,无论大陆刑法理论还是国内刑法理论大都承认"共谋"的客观属性,共谋也是一种行为,参与共谋而没有实行犯罪者也是正犯之一。"共谋"与"意思联络"并无本质区别,"意思联络"在内容上是共同犯罪的主观因素,而在形式上却是一种客观预备性行为。因而,参与"共谋"或"意思联络"便意味着实施了共同犯罪的预备活动,只是由于在实行过程中的分工的不同,可能构成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或者帮助犯。  相似文献   

17.
“盗”“骗”手段交织案件要准确定罪,亟需考究犯罪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刑法理论中基本概念之一,规范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行为模型。实行行为的实质与构成特征以及实行着手与终了是判断具体事实是否符合犯罪行为模型的重要标准。“盗”“骗”手段交织案件貌似复杂,实则简单:其“盗”“骗”手段交织这种特殊的事实仅符合一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的行为模型,即其仅具有盗窃或者诈骗一个实行行为,所以,该类案件只能认定为一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相似文献   

18.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刑法学界已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确立,而在我国刑法学界却仍旧为新鲜事物。期待可能性理论,从法理角度体现了“法不强人所难”的基本理念,从法律价值角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是对人性的体谅与尊重。基于此,我国有必要将该理论予以借鉴,因为一方面可以缓解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情、理、法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刑法具体适用时凸现出的一些刑法疑难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9.
“显名主义”虽然是我国代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是也承认非显名的代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代理人没有明确指明被代理人的名称,但是法律行为的后果仍然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此类特殊情况可以总结成为:行为所关涉之人而实施的行为、未指名被代理人姓名的代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行为,它们被称为“特殊的显名代理”。然而,与之不同的是德国法中的“间接代理”和英国法中的“隐藏代理”。虽然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效力归属,但是这与“间接代理”和“隐藏代理”都不完全相同,修订《合同法》时应重新检视第402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