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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喜马拉雅条款”常常与涉及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涉及第三方效力的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以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联.英国法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约定化的“喜马拉雅条款”和《鹿特丹规则》法定化的“海运履约方”制度均有效地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及《海商法》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建议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条款的效力或者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2.
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重要的一方当事人,《海牙规则》为托运人设置了诸多权利义务,但没有给托运人下过定义;《汉堡规则》设置了两类托运人,即缔约托运人和发货托运人,将发货人纳入托运人概念之中;而UNCITRAL运输法公约(草案)将发货人从托运人概念中排除出去,并单独设置了“单证托运人”,演变为缔约托运人与单证托运人二元结构。发货托运人与单证托运人有着重要区别。运输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将给中国外贸出口带来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3.
为了防止具有垄断地位的承运人损害货主利益,长期以来在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形成了以《海牙规则》为代表的强行法体制,通过立法和司法干预排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但在当今许多学者对这一强制性体制提出了质疑。《鹿特丹规则》第80条,对批量合同回归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批量合同中背离公约中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时这一回归也附有严格的条件。考虑到国际海运市场的状况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在修改《海商法》时应采纳《鹿特丹规则》第80条的规定,但同时应注意对批量合同的定义加以限定,并采取一些公法上的措施加强监督,防止承运人利用合同自由原则损害小托运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中国法律没有对港口经营人的地位予以明确,对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更是没有规定.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实践中的做法差异很大,导致了司法上的不统一,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在集装箱运输和港口作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制定有关港口经营人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不可逆转的趋势.通过分析《鹿特丹规则》中有关履约方、海运履约方的制度,结合中国对港口经营人的立法现状,探讨《鹿特丹规则》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定的影响,为将来解决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直接诉权是颇具法国法特色的概念,它在理论上有多种类型,具有开放性。法国合同法改革中,一个重要而具有争议的问题是,能否统一整合直接诉权规则。《司法部草案》没有触及这个问题,《泰雷草案》非常谨慎地仅规定了最为重要的、立法者承认的“支付直接诉权”,《卡特拉草案》试图对多种直接诉权设立一般规范。直接诉权,作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制度,有保护债权人的重要功能,因此法国的立法经验对比较法学而言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相似文献   

6.
遗嘱与信托的双重属性使得遗嘱信托的设立与执行需要同时符合继承与信托制度的要求。《民法典》的颁布赋予了遗嘱信托在继承法框架中的合法地位,但依然未能解决长期以来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不相衔接的顽疾。从涉及遗嘱信托纠纷的裁判可以看出司法实践存在遗嘱信托的定性混乱、遗嘱信托效力的裁判思路不一、受托人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不一、信托诉讼适格主体的判定规则不一、遗嘱信托的执行监督制度缺失等问题。因此,为完善遗嘱信托的适用规则与制度框架,应当在司法适用层面统一遗嘱信托与受托人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与审判思路,弱化遗嘱信托的要式主义,明确受托人的诉权与受益人的代位诉权,并在实体规则上明确遗嘱信托的生效要件,完善遗嘱信托中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引入生前遗嘱代用信托制度,完善遗嘱信托执行的监督机制,以构建符合我国法律制度框架与社会实践需求的遗嘱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7.
《鹿特丹规则》的立法宗旨在于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它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分配,尤其是其中的"门到门"运输,加重了承运人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再分配,对海上保险法律制度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文章从《鹿特丹规则》"门到门"运输的基本内涵的研究出发,探讨了"门到门"运输下承运人义务的变化,分析了该规则的主要影响尤其是对海上保险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8.
如何正确识别承运人、判定适格被告,是困扰我国乃至国际海商法理论与实践已久的问题。《鹿特丹规则》采用“运输单证标准”、“凭身份推定责任”的立法模式,力图建构出彻底解决承运人识别困境的制度,并在我国引起了是否要将该制度引入《海商法》的讨论。但是实际上,《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识别制度不但在解释论上存在矛盾化的双重标准,可能在实际适用中造成混乱,其立法模式与内容也在立法时备受质疑,并且与国际社会主流构成要件主义立法例相差甚远而难以形成国际共识。更重要的是,若将这一制度引入我国,不但会因其与我国本土海商法治资源差异甚大而产生水土不服,亦无益于我国国家航运利益与贸易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   

9.
批量合同是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发展产生的一种新类型合同,其概念被《鹿特丹规则》采纳并成为新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准,诞生于贸易全球化趋势之下,具有特殊内涵和作用。批量合同与我国《海商法》及《合同法》对于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相关原则和性质理解有一定差异,为了破除这种法律背景差异和适用中的冲突,对于批量合同应当在《鹿特丹规则》制度下进行解读,为我国引入批量合同概念以及适应国际立法趋势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0.
托运人向承运人开具清洁提单保函、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做法在当前国际货物海运中极为普遍。国际公约、国际组织规则、各国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对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效力等仍存在诸多争议。在国际货物海运中,因清洁提单保函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尝试厘清清洁提单保函的性质和效力,探讨清洁提单保函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其对交易安全的影响,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方式,旨为应对清洁提单保函带来的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世贸法律规则和中国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入世后 ,如果法院不能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审查权 ,其他成员可据此寻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裁决。世贸协议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反倾销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都对司法审查作明确规定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对司法审查也作了规定。中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专利法》(修改 )、《商标法》(修改 )也都有规定 ,但与世贸法律规则相比 ,差别很大。主要在可诉权范围不一、原告诉权保护范围不一、当事人权利范围不一、司法审查范围广度不一、司法审查程序不一。如何使司法审查符合我国国情 ,又与世贸法律规则相吻合 ,是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法律难题之一  相似文献   

12.
囿于传统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诉权问题缺乏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中的应用。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诉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诉权符合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也可以弥补行政诉讼立法的缺陷与不足。构建行政机关行政诉权制度要循序渐进,充分考虑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也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以化解行政纠纷,维护公共利益。同时要从制度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诉权。  相似文献   

13.
由于海上货运合同与国际贸易的密切关联性,必然存在海运实践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和平衡问题,托运人作为其中重要的利益方,是海上货运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一环。而我国《海商法》关于托运人的规定历来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为适应海运实践的发展趋势,实有必要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明确缔约托运人和发货人的涵义和识别标准,明晰权责,构建理性而可操作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伴随着人类的生产活动而产生,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危害巨大。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三大公约对POPs进行国际法规制,规定各缔约方应减排POPs,控制危险污染物的越境转移,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虽然POPs被纳入公约规制范围,但在有关污染物减排的国际法规则中,减排资金制度、污染监测制度、援助合作制度等方面的建构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可以推动POPs国际法制度的完善,切实推进POPs的减排进程,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相似文献   

15.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与其代理人、雇用人、分合同人、受托从事实际运输任务的人、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其他履约方的权利与责任,以及相应的货方的权利与责任,从喜马拉雅条款下的二元对立,发展到实际承运人制度下的融合一体,再发展到海运履约方制度下的深入一体化,体现了贸易、航运产业利益博弈的均衡。这一发展规律对我国如何对待最新的国际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6.
无论是现有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是,由于船速提高等方面的原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但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根本不同的,也会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7.
针对管辖权条款是否具有排他效力这一问题,海事理论与实务中一直持否定的态度。通过比较联合国《鹿特丹规则》有关选择法院协议(管辖权条款)在批量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具有排他效力,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对第三人也具有排他效力之规定,探讨其规定可能给中国这样一个FOB贸易出口大国的众多中小货主带来的被动局面,并从理论上提出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8.
国际民航组织1999年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蒙特利尔公约》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它对各国国内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蒙特利尔公约》采用两级责任制度规制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即对乘客人身造成伤亡达到10万特别提款权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超过此限而无任何限制的适用举证倒置的推定责任原则.韩国已与2011年4月29日通过了商法典第6部分之国家航空运输法,该法明确了对乘客以及行李和货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条款,并采用了《蒙特利尔公约》中的主要责任原则.韩国有关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国内法将有效解决在运送乘客、行李和货物方面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争议,并在其规定的抗辩和限制范围内,为受到损害的乘客和托运人提供适当赔偿.  相似文献   

19.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当前我国学术界提出的一系列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的举措,大都是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限制,这侵犯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传统不符,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上诉权是被告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特征及运行环境决定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也并没有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限制。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转换思路,即不再局限于限制上诉权,而是通过加强上诉的事前预防和改变上诉后的处理方式规范上诉权,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相似文献   

20.
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其基本含义是指有关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是一种判决效力及于所有受害公众的诉讼模式,包含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传统诉权理论中的“无利益则无诉权”原则在公益诉讼中并不成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公益诉讼制度具备坚实的宪法基础;第二,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第三,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第四,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解决公益纠纷的效率;第五,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回应当下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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