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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泳宏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1):79-82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新增设的一项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是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从分析无效婚姻的概念、历史沿革入手,对导致无效婚姻的法律事由、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若干建议,以期望促进无效婚姻制度的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2.
刘世萍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这对建立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无效婚姻涉及到认定的事由、宣告的机关与相关注意的问题及其法律后果,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效婚姻是不具备合法的婚姻成立要件因而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的“婚姻”。我国现阶段无效婚姻仍然普遍存在 ,对当事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新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 ,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比较无效婚姻的立法 ,应注重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梁继红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3)
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促使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趋于完善,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其仍在学界引起诸多争议,具体说来,该无效婚姻制度在以下五个方面存在瑕疵: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划分:婚姻登记机关亦可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自始无效原则造成非常不公平的后果;未具体规定对当事人子女的特别保护;时无效婚姻效力确认的"一裁终局"程序.因此,我国法律尚需结合国情针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无效婚姻是不具备合法的婚姻成立要件因而不产生失妻权利义务的“婚姻”。我国现阶段无交婚姻仍然普遍存在,对当前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不利的负面影响。新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比较无效婚姻的立法,应注重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6.
黄黎玲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6):73-75
婚姻的有效与无效是建立在婚姻成立的基础上,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能区分婚姻的成立要件与婚姻的有效要件,以致关于婚姻效力的立法存在着不少缺陷,尤其是关于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一些人把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理解为不存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再行同他人结婚亦不构成重婚。实质上,这种说法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婚姻的效力制度进一步完善,严格区分无效婚姻和无婚,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7.
周鑫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4):49-52
在婚姻法中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我国于2001年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正案,正式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无效婚姻制度中婚姻无效的事由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各种情形,也未区分无效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与无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且对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别对待。应该从解决这些问题入手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建立违法婚姻无效宣告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袁敏殊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5)
本文认为必须尽快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违法婚姻无效宣告的法律制度,以加强对违法婚姻的检查、监督和惩处,并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关于能够被宣告为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方式、机关、程序及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的主体;关于违法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关于强化对违法婚姻行为的制裁;关于进行配套立法工作、完善社会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9.
陈洁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Z1)
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其对于无效婚姻制度的设计未臻完善,立法上仍有待改进。在坚持婚姻无效与撤销并行的双轨制同时,应明确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界限,重构我国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法定事由;并加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侯凤仁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3)
一无效婚姻,又称为婚姻的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不合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当今世界各国为确保结婚要件的实施,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一般在婚姻立法中均设有无效婚姻制度。此项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 相似文献
11.
林娟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6):42-44
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但这一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应进一步完善,为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2.
付世秋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8(3):70-72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关系在法律意义上的一种体现.这个制度的构建,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制度,建立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在论述无效婚姻制度的法理基础、价值取向的前提下,指出了现行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构建中存在的缺陷并加以完善的思路和办法. 相似文献
13.
李霞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3,23(3):21-24
20 0 1年婚姻法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无效婚姻制度 ,这是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的进步。但我国目前的无效婚姻制度仍有不足之处 ,本文所述的无效婚姻过错赔偿责任就是其一。本文主要分析设立无效婚姻赔偿责任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构成无效婚姻过错赔偿责任的条件、损害赔偿的范围、无效婚姻过错赔偿责任与财产分割的关系和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4.
15.
论无效婚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叶英萍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1)
无效婚姻是我国长期存在而未能解决的一个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文章从阐释无效婚姻的概念、特征着手,比较分析了无效婚姻的外国立法例,在我国现有立法基础上,提出了无效婚姻的立法思路 相似文献
16.
但淑华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2):27-32
事实婚姻制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与人伦秩序的契合,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我国立法应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并重构事实婚姻制度。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有结婚合意,其认定因是否举行结婚仪式而有所区别;双方共同生活持续一定时间或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可作为具有婚姻实质内容的标志;只要依社会一般观念,第三人足以信赖双方当事人为婚姻配偶即可认定其具有婚姻外观,而不能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作为绝对标准。事实婚姻应由法院予以认定,一经认定即具有全部婚姻效力。 相似文献
17.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写在婚姻法修改之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忆南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60-68
婚姻家庭法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每位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和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现行婚姻法存在诸多缺陷和若干立法上的空白,建立亲属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改善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离婚制度、扩大亲子关系及其他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等,应成为婚姻法修改的重点。婚姻法的修改将改变中国婚姻家庭法在传统与现代中间停滞的不良状态,逐步走向现代化。 相似文献
18.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在我国不足百年,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也各具特色。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在与封建婚姻制度的不断斗争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了解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有利于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正确理解和应用。 相似文献
19.
从《婚姻法》第十条关于未到法定婚龄婚 ① 绝对无效的规定 ,到《司法解释》第八条关于无效婚姻在法定阻却事由消失后转变为有效婚姻的规定 ,反映了我国对无效婚姻的态度从侧重于法律的制裁性和严肃性 ,到侧重于法律的现实性和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转变。作者在肯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合理性的同时 ,指出其不足之处 ,以期进一步完善无效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20.
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确保我国婚姻制度的正常实施,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法婚姻的当事人起到了威慑作用。但我国无效婚姻法律效力的时间效力、人身效力与财产效力等相关维度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相比,仍然存在不足与有待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