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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货轮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在英国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仲裁条款的确定和有效性问题,还涉及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仲裁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和区分问题以及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据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该案例,可以使我们更好了解香港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情况,了解内地法院判断仲裁裁决性质和效力的推理过程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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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国内、涉外和海事三大类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规定,并指出:申请撤销经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如无则由;建议今后修订法律时将地域管辖统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修改为仲裁地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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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是必要的,但其监督范围不应过于宽泛,只能是程序问题,而不应当包括实体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应当适用统一的监督标准;应当删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并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进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当有条件地允许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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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一国的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主权,但各国法院的判决并未能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为承认和执行;相反,仲裁裁决则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了承认和执行.<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起草者希望改变这一状况,建立与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相竞争的诉讼机制.公约的生效将使国际商事仲裁面临冲击和考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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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国际商事仲裁,无论其法律适用的选择或组织形式选择可以多么自由,其效力都是某一特定国家法律所赋予的,目前并不存在脱离任何国家存在的仲裁法律制度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托.各个学派对一国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否的观点差异,关键在于执行地国司法监督权和仲裁地法院司法监督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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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过去的20多年间,我国遵循公约规定的条件,忠实地履行了承认与执行公约裁决的国际法义务。公约裁决包括外国裁决和非本国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实践中,地域标准已经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区分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主要标准,但对于某一裁决是否属于本国裁决,归根结底由相关国家法院依据当地法律作出裁定。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所针对的是裁决地与裁决执行地同属一个国家的情况,非本国裁决对于裁决地和裁决执行地国而言,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存在混淆上述概念的情况,因此在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将各国普遍认可的地域标准作为区分我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标准,并纠正我国现行立法中不符合仲裁实际情况的提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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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仲裁裁决的若干法律障碍及其根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裁决只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后,才能体现仲裁的终极价值。我国仲裁法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存在严重的瑕疵,留下了若干法律障碍,是导致仲裁制度在我国难以健康发展的根由之一。对此辨症施治,是一有济世之功的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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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原本可以同时提出给付请求却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理应以确权请求缺乏诉的利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仲裁机构则应当继续审理确权案件.以请求权或形成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但以财产所有权等支配权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则在实践中可能被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当事人经法院释明或仲裁机构提示追加给付请求但仍坚持仅提出确权请求,或者当事人虽提出给付请求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仅支持其确权请求的,以财产权属关系为确认对象的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同样不存在讨论其可执行性问题之必要.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坚持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并释明当事人另案获得执行名义,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真实诉讼意图、现实生活中确有必要等为由强行将确权判决、确权裁决解释为给付判决、给付裁决,甚至还有的法院创造出"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判决"等奇葩概念.实际上,确权判决与确权裁决仅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在实体法上享有物上请求权,而没有涉及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等情形,故不宜直接充当执行名义.在立法论上,宜参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允许当事人以确权判决或确权裁决为依据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不提出实质异议的给付请求径行作出许可执行裁定,被申请人提出并非显而易见不足以成立的抗辩事由的,则应当通过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对抗辩事由进行实体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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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具有契约的性质。但从根本上说,仲裁裁决的效力源于国家法律赋予。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消后,执行地国法院应当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而在一些仲裁实践中,一个仲裁裁决被裁决地国法院撤销,执行地国法院根据当地法律认为该裁决有效,仍可予以承认与执行。这些现象归根到底,是国际法上属地原则的体现。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为实现裁决承认和执行的高度统一性,需要在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理由上建立起统一的国际标准,从而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后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设立一致的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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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点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中对于仲裁裁决效力的影响就是比较突出的一方面,因为在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中,仲裁地点在确认仲裁裁决的国籍这一问题上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即使在国内方面也涉及到仲裁裁决属于何地的裁决,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对外国仲裁裁决和本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即对仲裁裁决的效力的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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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相较于诉讼过程中多级审程序,仲裁一裁终局符合商人追求效率的目标要求.对仲裁裁决终局性的思考不能仅从仲裁本身考虑,而需将其与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合起来考虑.重新仲裁是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程序,使得仲裁庭本身可以对其做出的裁决进行补漏或纠正,从而一方面可以确保仲裁裁决整体上的终局性,另一方面又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必要的修正.文章拟从重新仲裁制度视角考察仲裁一裁终局性,并浅析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现状.重新仲裁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司法审查等程序对仲裁进行最低程度的监督和最高程度的支持,拟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尽可能实现司法资源合理分配,避免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在公平与效率这可能冲突的双重目标之间寻求最大程度的平衡.当一项裁决虽存在瑕疵,但若可通过仲裁庭本身进行自我修正,则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职能时,应该首先考虑重新仲裁的可能性,而不是断然撤销仲裁裁决,唯有此,才能保持仲裁裁决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终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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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合并仲裁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并避免矛盾裁决的产生。但同时,合并国际投资仲裁也可能缺少当事人的合意、剥夺当事人的某些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等。从目前已有的实践来看,国际投资仲裁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因此国际投资仲裁的合并问题也不能完全照搬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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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上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学峰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7):107-110
网上仲裁是ODR的主要方式之一。网上仲裁与传统仲裁形式的不同,决定了网上仲裁这一新型仲裁方式有它自己的独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当事人在网上仲裁的裁决效力这一要件中予以特别约定,可以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就已定案的问题重新提交法院审理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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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晓云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3):5-7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可撤销之情形反映了司法对仲裁裁决进行了实体性审查,有违仲裁之根本属性,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亦为司法肆意干涉仲裁提供了机会,同时,遗漏了"仲裁协议无效"这一重要可撤销之情形。因此,应对现有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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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极大地改变了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产生了大量跨国民商事纠纷,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在数字时代遇到诸多困难。在欧美国家,完全适应网络环境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网上仲裁作为在线争议解决的一种主要方式近年来获得了较快发展。在当前法律框架下,约束性网上仲裁在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的应用范围、仲裁程序及裁决的执行等方面都陷入了困境,非约束性网上仲裁则在解决电子商务引起的特定消费者争议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非约束性网上仲裁将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与网络社区规则相结合,创制出"自我执行机制"来达到促进执行争议解决结果的目的,其核心价值在于作为一种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前置程序"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其成本低廉且能促进公正的实现。我国应结合本国法律和经济环境来实践非约束性网上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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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旨在摆脱仲裁地国法的控制,减少甚至排除仲裁地国法院的司法监督,注重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与自由,提高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竞争力。有关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及实践均呈现了不同的"非国内化"趋势,其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领域中的发展较为明显,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领域中只有零星的实践。从国际商事仲裁的整体来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非国内化"仍然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脱离仲裁地国的管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