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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18条是司法实践中行使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该条目前被最高法院废止了。其原因在于,该条款在适用中存在许多难点,且和《物权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冲突。我们应当借此机会重新构建我国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1)以出租人和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2)出租人应当将和第三人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3)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形成出租人和第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双重买卖关系。(4)若房屋租赁已经登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效力,承租人可以主张出租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行为无效;若房屋租赁未经登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仅仅具有债权效力,承租人将无法主张出租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行为无效,而只能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2.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合同法》第 2 30条基本沿袭了既往立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在立法技术与规范内容上 ,该条相较于以往的法律规定并未有所进步。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立法未臻明确 ,而理论上对于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识一直都是聚讼纷纭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竟合的情形,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应如何处理?本文就此问题对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承租人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及冲突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4.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提高经济效益;它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维持基本居住生存的住宅居民的优先购买权;它的法律性质是具有一定人身权属性的附条件形成权、期待权.有鉴于此,我国现行法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当修正为:限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客体的居住性质,非居住(含商业)房屋的承租人不应该享有该项权利;明确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合理期间"及"除斥期间";明确出租人或第三人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者和审判人员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的存废问题有较大的意见分歧。通过对废除论的分析和质疑,并以利益衡量的方法评价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蕴涵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就可发现该制度在我国仍有存在的法律价值。同时,依利益平衡原则,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应予以保护。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修正和完善也应以此为依据而展开。  相似文献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则构成股权转让限制的第二道防线,属于实质规则。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设立专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进行了规范,修正和完善了旧《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明确"同等条件"内容,建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责任追究机制,已然成为今后公司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7.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志忠 《兰州学刊》2005,(4):170-173
优先购买权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权利.其行使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行使效力以及优先购买权的竞合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我国两种重要的优先购买权.当前对两优先购买权是否会发生竞合以及发生竞合时应当如何选择,理论界与实务界还有很大争议.通过对共有份额与共有物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当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物时他们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分析,认为两优先购买权很有可能会发生竞合.当两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基于立法目的及其他方面的考虑,应该选择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9.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我国两种重要的优先购买权。当前对两优先购买权是否会发生竞合以及发生竞合时应当如何选择,理论界与实务界还有很大争议。通过对共有份额与共有物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当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物时他们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分析,认为两优先购买权很有可能会发生竞合。当两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基于立法目的及其他方面的考虑,应该选择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0.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民事特权,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行使必然涉及到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如何设置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兼顾优先购买权人、出卖人、第三人利益,就成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此鲜有涉及.本文结合对《德国民法典》的介绍和分析,探讨了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认为法定优先购买权宜规定为物权效力,约定优先购买权一般宜规定为债权效力,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要件的,具有物权效力.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优先购买权对三方当事人的具体效力.  相似文献   

11.
朱晶晶 《晋阳学刊》2014,(3):130-137
第三人致害租赁物时,在合同关系内,若租赁合同仍然存续,应将维修义务视为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承租人可要求其履行。若租赁合同解除,则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损失。在合同关系外,出租人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第三人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赔损失应包括租赁物的价值贬损、丧失的租金利益以及对承租人承担的解约赔偿金。在承认承租人可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性权利的同时,也应承认其基于占有或租赁权产生的请求权。在综合行使各种请求权时,应注意损害是否具有同质性。租赁物受损,出租人与承租人因此提出的恢复原状及维修费用赔偿请求权,即具有同质性,满足其一即可。但租赁物价值贬损及承租人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害为个人特别损害,应分别行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
赵佳 《学术探索》2013,(5):77-80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来收获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和合理利润,承租人通过对租赁物的使用创造经济价值来支付租金并获取收益。本文研究工程机械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探讨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对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建筑周转材料租赁行业近几年来的合同纠纷凸显,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审理后的判决结果差异较大,主要原因是认定主体和责任分担的标准不统一。对以法人分支机构为承租人的租赁纠纷、以包工头为承租人的租赁纠纷、以包工头为承租人但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或分包人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的租赁纠纷、以一方主张租赁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为假公章而产生的纠纷等情形下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促使实务界对于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认识统一,达到减少同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差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4.
男性是生育权的主体,但是男性生育权在行使中要受多种限制,保护男性生育权要从完善立法、解决男女生育权冲突、促进法律手段与其它手段的街接等多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5.
股东会决议撤销权属单独股东权,凡股东皆为撤销权主体。即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无表决权股东、赞成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亦享有撤销权,只不过基于诚实信用的法理,其权利行使可能受到狠制,而不能成为适格的提诉主体。  相似文献   

16.
在现代社会中,衡量一个国家的政治开放及进步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就是该国家的民主政治程度,以及对于国家中的个人权利的维护和其政治权利的伸张和行使。从公共领域的角度切入,证明处于一国当中的公共领域的发展和该国的民主政治进程之间的互动关系及两者之间的不可割舍。同时表明公共领域的发展和兴起,无疑将促进国家的民主政治进程。  相似文献   

17.
通过把在分税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制度供求博弈关系转换为佃农理论中的土地所有者与土地承租者之间的租金分成契约关系,并在过去研究制度变迁范式的基础上,提出"地方政府主导型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谈判博弈理论模型,认为,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租金分成博弈过程中向市场体制的渐进性过渡。尤其是,分税制激励利益独立且追求剩余租金最大化的地方政府化解外生性交易成本与内生性交易成本之间的冲突,从而自发地主导这场规模空前巨大的制度转轨。  相似文献   

18.
侦查行为是国家侦查权力运行的具体表现,侦查权的运行在我国具有极强的行政性特征,侦查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浓厚的强制性、行政性色彩,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强制性行政调查活动而非司法性行为。侦查行为的非正当实施,常常侵害到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财产所有等多方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何更好地发挥侦查行为对人权的保障功能,实现侦查行为的正当性,充分发挥侦查行为的正向作用是探讨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9.
伍坚 《兰州学刊》2013,(6):163-167
除有限责任公司外,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也应适用于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并适用于股份有偿转让的所有情形。股东优先购买权应统一为缺省性规则。在股份交易转让时,只有反对股东方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作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同等条件之要求不应绝对恪守。在股份交易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20.
立法助理制度是一项协助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工作的一项立法制度,通过国外的立法实践看,它作为一种体现现代法治国家在民主基础之上追求公正的新立法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我国地方立法中,“要提高立法的质量”,就必须尽快建立此制度,使立法助理能够为人大代表和地方立法机关充分行使立法权提供服务,以保证地方立法既能克服非立法机关起草法案中的本位主义倾向,解决法案起草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也能为法学家提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舞台,使新时期立法观念在地方立法中得到体现。同时,为了保证立法助理作用的充分发挥,还应根据地方立法的实际,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立法助理人员的职责、配备管理方式、待遇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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