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以信托形式的私募逐渐增加。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金融行业发展滞后,我国金融混业监管理论和实践较为欠缺,因此缺乏明确的准入机制、税费政策、内控指引,使得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的监管未能跟上形势的需要。从合规性监管出发,结合国内实践,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且对于现有的规范进行比较分析,对于监管理念、信用法制、混业监管进行反思重构,必然对于私募信托行业的法治建设以及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大数据及数据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数据资源已成为新型财产权利的客体。数据资源的确权、采集、开放、流通和交易已让数据资源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尽管《民法总则》对数据财产权有着原则性规定,但数据财产权的技术手段和法律属性尚未得到国家专项立法的认可和确定。数据财产权的综合应用需要在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中进行,特别是需要构建有关数据财产权的公开使用与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法律规则。因此,数据财产权的顶层设计和法律规制应对所有权主体、使用原则、权利规则、法律监管等做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仇晓光  杨硕 《学术论坛》2016,(4):46-50,61
民间金融机构的成长是市场成熟之必然结果 ,加强“看门人”群体管制则是实现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并进是解决当下监管困境中法律规则粗泛、中介行业恶性竞争、雇用机制设计空缺、行业及从业人员道德伦理滑坡等问题的关键。完善“看门人”制度应从建立健康高效的金融市场角度出发,以服务社会的责任理念为指引,以严格的治理规则设计为方向,以渐进式改革模式作为完善金融中介机构法律监管机制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4.
陈喆 《学术论坛》2023,(6):33-46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是全球首个针对数字经济而制定的专项协定,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数字贸易”概念。数字经济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只有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才能实现数据驱动型创新。DEPA“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要求以企业数据共享和政府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加入“创新与数字经济”模块,既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规划部署,也有助于我国参与新兴数字议题国际制度的构建。DEPA倡导在安全框架内实现企业数据的充分共享,并对政府数据开放设定了治理框架,而我国数据开放共享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规则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DEPA规则的要求存在差距。我国应积极对接DEPA规则,建立健全数据开放共享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应完善企业数据共享制度,制定企业数据共享合同的指导性原则和示范条款,出台数据中介服务监管规则,创造包容性的跨境数据共享绿色空间;另一方面,应适时制定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对数据开放方式、开放范围、许可模式、数据格式作出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5.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经过30多年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但也存在巨大的风险。美国、英国、日本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规则相对完善,在行业监管、监管模式以及监管内容等方面对我国有借鉴作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应建立行业协会监管、采取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明确政府审查权限、完善信息披露及市场准入规则等方面做出努力,以有利于引导和规制其积极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吴智 《理论界》2007,(3):46-48
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要求是各国证券监管部门在证券公司风险监管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基本制度。我国监管层对于作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体系中以净资本为核心指标的监管体系缺乏足够的重视,以至于在2001~2005年间,中国证券公司出现了普遍性亏损或“券商危机”。这反映了我国证券业监管效率的低下。已试行并即将实行的新净资本监管体系初见成效,但与证监会国际组织和成熟市场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标准仍有差距。我们应借鉴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国际经验,完善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相似文献   

7.
针对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唯一识别作用及其经济价值,法律应合理平衡公民数据安全与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公共管理效益、个人生活便利之间的多方利益冲突,并同时促进生物识别技术的创新发展。由此,在个人信息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建设中,生物特征识别信息有其专门的规则构建路径,包括规范文件形式、文本整体框架、具体规制对象、技术保护要求、技术工具监管等方面。关于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收集与应用的具体规则设计,我国制度建构进路应围绕四个维度探讨:一是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化安排;二是规制框架的样本参照方案;三是立法内容的多维规制层面,涉及企业安全责任、市场交易规范、信息主体权利等方面;四是提前的司法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8.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展现出新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方向。作为国际上第一个独立的数字经济协定,DEPA在发展和深化既有数字贸易规则基础上,关注新兴数字技术领域,强调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与合作、开放与包容,鼓励数据跨境自由流动。2021年,中国正式申请加入DEPA并积极参与WTO电子商务多边谈判。对中国而言,DEPA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安全、新兴领域监管以及不同数字贸易协定衔接等方面具有一定挑战性。跨境数据流动模式之争、例外条款安全风险、沙盒监管模式、道德治理框架应用、数字贸易治理模式差异和DEPA的软性治理等都为我国加入DEPA带来难度。为了更好地参与和对标DEPA规则,我国需要积极探索新规则的构建,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流动的需求,通过深度参与DEPA规则,逐渐从健全国内数字贸易规则、统筹国内和涉外数字贸易规则到协调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以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提升数字经济治理水平。  相似文献   

9.
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数据有助于政府宏观把控事态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决策.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国暴露出不少数据利用问题:数据的利用存在存储分散化、原则不明确、重利用轻保护、监督机制缺位、确诊患者数据泄露引发网络舆论失焦和尚未形成跨国数据共享规则等.在梳理并总结我国数据方面立法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欧洲、日本个人数据或信息的立法思考,归纳国外数据立法中值得我国参考的规定.我国应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数据共享机制;科学构建立法框架;明确利用原则;通过数据分类,协调利用与保护问题;健全数据利用监督机制;规范网络空间中关于确诊患者数据的传播及舆论导向;尽早积极研究并制订跨国数据共享规则,为今后的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0.
数据基础制度是应对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潜力、增强数字经济发展动能、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中国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果,但在数据要素的学理性研究、数据基础制度重点领域相关规则与机制建设、数据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和推动制度落地的物质技术支撑等方面存在短板。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深入开展数据要素的学理性研究、分类推进规则细化与机制落实、拓展数据治理国际交流合作空间、加强制度落地的支撑保障,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11.
链接作为新媒体的常态性传播技术,其在推进网络信息迅捷传播的同时,也一再引发侵权行为。新媒体传播中的链接侵权主要表现为浅链接侵权和深链接侵权两种形式,浅链接侵权的发生主要源于我国新媒体行业缺乏严格的"先授权,后传播"的版权意识,而未经许可的深链接侵权则源于新媒体服务商对"避风港规则"的滥用。链接侵权行为对新媒体传播秩序造成很大危害,亟须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媒体行业自律层面予以有效规制。我国应加强对新媒体链接技术的制度规制,要通过典型判例明确相关行为指引,要强化新媒体传播者的自律意识。  相似文献   

12.
刘斌 《中州学刊》2015,(3):54-59
大数据技术在提高信息获取能力、降低信息处理成本的同时,也使信息安全面临严峻形势。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金融信息保护的规范依据不足。实践中金融机构往往通过格式条款进行免责,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缺失,金融信息受害人举证困难。金融信息是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对象,立法上可以从合同法路径和侵权法路径对其加强保护,并将其保护范围作为一个框架性概念,保持开放性。为了加强金融信息保护,我国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与金融信息保护法规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明确将金融机构和相关组织纳入义务主体的范围,规定金融信息保护义务的内容,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严格限制格式条款的免责效力,强化金融信息保护监管。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虽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但仅仅依靠食品安全立法,难以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法规的管理与发展需要法社会学,解决我国现实的食品安全法律问题需要依托法社会学,实现食品安全除了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立法,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外,还需要在法社会学的指导下,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等多措并举。  相似文献   

14.
数据挖掘作为大数据技术,是信息增值的必要条件、数字经济发展的技术引擎以及政府数据开放的内在要求,具有正当性.但其同时产生隐私侵权、社会歧视、利益分配等个人自治以及社会治理难题,引发正当性困境.对此,应构建数据挖掘的法律规制路径,确立"鼓励挖掘—安全保护—平衡协调"相统一的规制目标,完善数据立法以明确数据挖掘规制的规则,选择个人数据主体、数据挖掘主体、政府合作规制的规制方式及规制手段,赋予个人数据主体事后选择权,明确数据挖掘主体的保护义务并落实政府的数据推进和监管职责,以期实现技术与法律规制的互动融合,促进我国数据产业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5.
李楠 《兰州学刊》2010,(5):35-38
后危机时代,如何改进我国证券公司监管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此类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而且也满足监管实践的迫切需要。文章研究的目的就是基于公共利益理论、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等现有四类成熟的金融监管理论体系,试图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特殊性,并以此为理论基础重新审视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并对其监管改进方向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6.
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承载着广大证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实现与证券行业的良性有序发展,除需要证券行业的自律与社会网络的监管外,也需要法律制度的有效规制.由此,从法律层面对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实证分析,对于寻求我国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多元化路径,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7.
在互联网定向广告中,网站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利用cookie或类似技术收集和使用用户的在线活动信息,从而有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等民事权益。2015年"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纠纷第一案"中司法救济的不力折射出监管和立法的缺位,导致法院无相关指引可参考、无适当法律条款可依据。有代表性的国外实践表明,规制互联网定向广告的核心法律规则主要包括获取用户同意的默认规则、"禁止追踪机制"、用户同意的撤回权、信息披露或说明义务以及对儿童给予特别保护。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当前可行的做法是明确监管部门并由其采取监管措施、明确法律依据并确立核心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8.
在互联网时代,当人们享受着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所带来的便利服务时,不得不承担信息泄露、数据滥用的风险。Facebook数据滥用事件引起的轩然大波,便源于剑桥分析公司滥用个人数据信息。该事件违反了限制收集、目的特定、使用限制以及安全保障等多项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同时,Facebook所使用的Cookies、API、VR以及AI等技术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以及滥用的高发领域。以此为鉴,加强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应从提升个人安全意识、自律互联网行业规则以及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等多维度共同推进。  相似文献   

19.
《江西社会科学》2017,(12):182-190
利用地质封存技术存储二氧化碳(CCS)是破解我国二氧化碳困境的新路径。我国早期CCS项目是在缺乏监管法律与政策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极易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亟需实施适当的监管。然而,目前对CCS进行监管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标准,又缺乏明确的部门间职责划分、沟通协作和必要的监管能力。需要从针对CCS不同技术环节采取不同法律路径,确立CCS项目的监管部门并明确权责划分,建设电子政务监管平台对我国CCS监管制度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   

20.
人们在互联网上留下的消费记录、浏览历史、健康数据等,有可能成为互联网企业进行数据识别的原材料,以分析人们未来的消费趋向。通过梳理我国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线的隐私政策发现,互联网企业从注册环节开始就在收集、识别人们的数据信息,这将使其个人经济能力等隐私变得更加透明。该行为实质是侵犯消费者个人数据的经济属性以获取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以反垄断法对数据识别行为进行监管规制的正当性,可在数据识别算法管控、确定数据权属规则、明确数据授权边界等层面得到有效证成。其内在构成应是在维护互联网市场有序竞争、兼顾科技发展与个人数据利益保护的目的下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