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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2.
近几年关于“见危不救罪”的刑法入罪讨论的非常激烈,不仅在刑法理论上,许多学者各抒己见,司法实务上也有不同的处理态度,民众也持不同观点来看待。同时,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相关提案,要求通过刑法来规制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笔者认为,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刑法层面的具体体现,本文将具体阐述之。  相似文献   

3.
《南都学坛》2016,(3):72-78
"性贿赂"入罪渐获共识,而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对象限定为财物则直接切断了性贿赂入罪的法理前提。"第三者提供型"性贿赂可以变通适用普通贿赂罪予以间接处罚,"自身提供型"性贿赂可以借助扩张解释的应急方式予以入罪,司法解释可以作为过渡性方案。《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了难得的立法突破契机,当前应考虑在受贿罪内增设单独条款,不宜单独增设"性贿赂罪"等,将贿赂犯罪对象扩大为"物质性利益和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的立法完善更值得期待,应准确运用"数额"+"情节"处罚模式,严惩性行贿者的司法实践应当常态化,并补充完善刑罚处罚措施。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对见危不救涵义和表现形式的分析,以及对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关于见危不救入刑的考证,新阐述了见危不救的涵义和表现形式.在我国把见危不救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是切实可行的,也是必需的.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方面而言,道德需要不断的法律化,而且道德的法律化是因时而变的;从道德形成和发展的角度来看,道德适度入刑有利于不断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同时,道德文明和法治文明也要求适度的法律化;另外,从"见危不救"的社会危害性方面来看,它也需要刑法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5.
孟庆华  朱博瀚 《南都学坛》2012,32(1):97-101
"性贿赂"入罪可采用"独立罪名说"来解决其定性问题,而采用"独立条款说"与"宽泛规定说"两种观点来解决性贿赂入罪的定性问题,则具有其明显的弊端。在"性贿赂"入罪的量刑条款设计问题上,需要明确或探讨:"性贿赂"是否有价、"性贿赂"能否量化、"性贿赂"能否适用"罪刑相当"原则等几个问题。将所设计的"性贿赂罪"罪名列入立法条款中,只是为了表述的方便而已,这并不意味着改变目前施行的通过两高司法解释确定罪名做法。  相似文献   

6.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规定扒窃以后,扒窃入罪问题引起很大争议。"扒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扒窃才具备入罪的实质条件。将携带凶器作为扒窃入罪的条件之一,具有实质合理性,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还有立法技术考量因素。携带凶器扒窃入罪有助于弥补、平衡抢劫认定问题,避免与司法实践冲突。司法实践中需统一对"多次扒窃"与"携带凶器扒窃"两种入罪标准的认定。多次扒窃入罪应指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扒窃行为,并且每一次扒窃都不构成犯罪,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三次以上每次都受到行政处罚的扒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二是每一次扒窃不仅没有构成犯罪,而且也没受到行政处罚,应以次数为标准构罪。对携带凶器扒窃的理解阐释了"凶器"与"携带"的含义,特别指出,在共同扒窃的情况下,如果一人实行扒窃,另一人携带凶器从旁辅助,也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扒窃"入罪。  相似文献   

7.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侵犯的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权益和正常的司法秩序。诉讼欺诈在我国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由此所导致的诉讼欺诈"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严重,司法实践中对侵财型诉讼欺诈一般按"三角诈骗"来处理,对非侵财型诉讼欺诈按有关妨害司法秩序罪处理。立足于刑法特有的规范价值和防卫功能,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是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规制的必然选择。在诉讼欺诈入罪的基本立场下,有必要从刑法视角对诉讼欺诈进行"三元"解构,宏观上探寻诉讼欺诈入罪的必要性,中观上厘清诉讼欺诈应有的内涵和外延,微观上配置诉讼欺诈入罪的罪刑当量。  相似文献   

8.
在当下我国的贿赂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大案要案频频发生,其方法、手段也日渐多样化的情形下,我国刑事立法把贿赂犯罪的贿赂物限定在财产性物质上其弊端日渐显现.权色交易已不属于私德范畴,而是属于公德范畴并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将性贿赂入罪虽存在定罪量刑、取证、证明等方面的重重困难,但是,这是立法技术问题,不能以技术操作的困难来否定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9.
关于设定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到刑法范畴具有可行性。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重大道德义务可以成为见危不救罪作为义务的一个重要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可以为我国刑法设定该罪寻找立法模式。在考虑到我国目前具体社会状况前提下,见危不救罪的主体暂时限定为三类。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科研不端行为的泛滥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科研发达的国家也已经开始运用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不端行为入罪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科研不端行为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科研不端行为入罪应当坚持“严而不厉、宽严适度”的刑事政策,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在本类罪中,应少适用短期自由刑,由罚金刑来替代,并且要完善资格刑。  相似文献   

11.
网络空间中帮助使用盗窃行为的实行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空间中"使用盗窃"行为的普遍化,部分源自于提供犯罪工具等帮助行为的职业化。在"使用盗窃"行为无法入罪化的情况下,难以依赖共同犯罪理论来对"帮助使用盗窃"的行为加以刑法评价。在"帮助使用盗窃"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远远超过"使用盗窃"行为的危害性且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借助《刑法修正案(七)》的法条成就,将"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罪状加以改造,来实现"帮助使用盗窃"行为的独立入罪化,或许是最佳立法通道。但是,刑事立法的关注重点应当从保护网络管理秩序逐步向保护网络空间中的财产权益转移。  相似文献   

12.
见危不救犯罪化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见危不救属于传统道德调整的范畴 ,在道德资源缺乏的今天 ,见危不救的事件频频发生 ,道德对这个领域的调整已经力不从心。将危难救助作为法定义务加以规定 ,并在刑法中相应地增设“见危不救罪”是无奈却理性的选择 ,但是应该将法律干预保持在维持社会生存基本需要的范围内 ,避免对救助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并建立相应的救助人伤害或损失的社会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3.
特定不法行为引起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现实、紧迫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严格限制入罪的条件下,以极轻微业务危险犯的设置和适用,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危害生产安全重罪的发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与典型的刑法保护前置化不同,危险作业罪规制的行为原本就处于刑法既有的调整领域,新设业务危险犯,没有实质变动行政法律与刑法规定既有调整领域的界限,只是在传统调整领域内对刑法规制方式进行了结构优化,并列设置业务危险犯与过失结果犯等.摒弃机械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做法,在立法中为司法出罪预留必要的、适度的实体性裁量空间,是危险作业罪规定的标志性特征.危险作业罪的具体功能,既包括预防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过失犯罪的发生,也包括遏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故意犯罪的发生.充分利用特定业务危险犯的制度资源,可以实现以轻罪适用预防重罪发生、以处罚危险犯预防实害犯发生的立法预期.  相似文献   

14.
中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有其特点,而这种特点与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状况和刑法制度本身是密切联系的。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决定了刑法入罪门槛的高度,因此若要讨论降低侵犯著作权犯罪入罪门槛的问题,从罪刑均衡和法律内在和谐一致的角度,就必然要考虑该类犯罪的刑罚轻缓以及其他犯罪门槛相应降低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修改,以及"两高"颁布的法释〔2013〕15号和法释〔2016〕29号司法解释加剧了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争议.污染环境与危害公共安全不能等量齐观,以法定刑为依据的方法也不可靠;"混合罪过"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的实现尚存困难.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门槛分类讨论,得出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结论.不论以哪种入罪门槛定罪,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人均要对其行为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持有故意.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入罪门槛,未能在理念上与立法同步,不利于环境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修改,以及"两高"颁布的法释〔2013〕15号和法释〔2016〕29号司法解释加剧了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争议.污染环境与危害公共安全不能等量齐观,以法定刑为依据的方法也不可靠;"混合罪过"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的实现尚存困难.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门槛分类讨论,得出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结论.不论以哪种入罪门槛定罪,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人均要对其行为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持有故意.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入罪门槛,未能在理念上与立法同步,不利于环境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17.
“性贿赂”即通常所指的权色交易,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亲为式性贿赂;另一种是雇佣式性贿赂。性贿赂是否应该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对于不同的具体情形应作理性分析,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8.
虐童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以外的成人实施的、侵犯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身体与心理健康、虽然不构成轻伤以上但危害较大的各类行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体系完整性以及刑事政策等角度看,虐童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在虐童行为入罪的路径选择上,新设虐童罪论与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论都并非妥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虐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通过刑法解释将虐童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相似文献   

19.
探寻一条科学的入罪路径是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刑事规制的前提。我国刑法的入罪路径包括司法入罪化和立法入罪化。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前,应充分利用现有立法资源,先行实现部分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但是,科研不端行为的司法入罪化很难实现法益的全面保护,并且,某些特殊的科研不端行为无法通过司法入罪化的方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走立法入罪化的路径,通过创设新罪来规制科研不端行为,才应是最终的选择。科研不端行为的立法入罪化不宜采用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而应采用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将来刑法典的全面修订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条件,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意义重大。为了进一步发挥刑法的惩罚功能,建议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适用严格责任、设立危险犯,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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