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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志愿服务在我国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志愿服务范围的拓宽,志愿服务中志愿者侵权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志愿者侵权责任的分配应参酌我国民事立法中对其他无偿民事行为的规范,同时考虑志愿服务的特殊性,为推动我国志愿服务的发展,志愿者侵权责任的分配必须符合公平原则和利益风险交互理论。  相似文献   

2.
[摘要]志愿行为是以自由意志为核心的公益行为,对志愿行为的定性是对志愿者致害责任进行分担的重要前提和合法性基础。志愿行为的社会性决定了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三方权益的保障应当主要由社会来承担。在我国特殊的法文化背景下,确立志愿者致害责任保险制度以分担志愿者致害责任存在必要性,通过责任险制度中各险种在志愿者致害责任分担中的运用,明晰志愿服务法律关系中各方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有效保障各方权益,促进志愿者保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从当前人口老龄化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推行的背景出发,以南宁居家养老服务大学生联合组织为例,指出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志愿服务内容与老人的实际需求脱轨、活动经费保障能力不足、志愿服务对象难觅及社会力量的参与不到位、志愿服务活动影响力不明显等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志愿者管理制度、志愿服务内容应与老年人的需求接轨、建立多方位的"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经费保障体系、加大"居家养老"的宣传力度及推动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等措施,以期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4.
中国志愿服务蓬勃发展的同时,志愿者权益保障问题也日渐凸显。志愿服务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保障志愿者权益,政府责无旁贷。志愿服务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政府的扶持,明晰志愿者权益保障中政府的定位与作用,通过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制度以及落实志愿服务财政支持与监管等手段相结合而推动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实现政府的作用,通过法律明确政府责任,建立完整的法制保障体系,将志愿者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5.
青岛市志愿服务事业正在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开放式、特色化志愿服务格局,但还存在着行政化趋向明显、供给与需求对接不畅、志愿服务理念不够普及、管理较为松散、志愿服务短期化现象突出、志愿服务领域有待扩大、志愿服务资金匮乏、志愿者的量与质有待提升、志愿者培训不系统、志愿者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应构建以健全组织领导、创新主体管理、完善效果评价、强化激励与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青岛市.志愿服务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6.
针对高校大学生志愿服务体系中出现重视程度层次不齐、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服务领域有限、优质项目稀缺、长效机制缺乏等问题,分析了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校级志愿服务层面上未进行统一安排、统一规划、统一协调;部分二级学院思想不能统一,部分志愿活动的宣传力度有限,信息传达环节出现问题,学校与二级学院两级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不畅以及重视程度不高、创新意识缺乏、人员流失缺乏传接,志愿服务活动缺乏长效机制,志愿服务培训制度的不完善,志愿者招募准入、志愿者考核评价等制度不完善等.建议从健全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畅通志愿服务信息渠道以及建立规范的志愿者工作制度三方面来进行高等院校大学生志愿服务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7.
在对商业活动中志愿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未能适应志愿服务的发展,存在现有法律体系不完善、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监督不完备、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等问题,需从进行全国性的统一立法、设立专门的保障基金、完善监管机制三个方面对与商业活动中志愿者权益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为更好地发展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的志愿服务事业,对我国大型体育赛事志愿服务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重点分析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2011年深圳大运会志愿者的动机,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与保障方面的情况,归纳了我国大型体育赛事志愿服务的特征:一是我国志愿服务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二是高校大学生是志愿服务的主体;三是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社会经济效益可观。最后提出了完善大型体育赛事志愿服务宏观理论与微观实践体系,合理使用志愿者资源中"共性"与"个性",完善志愿服务的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发展策略。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志愿者服务立法亟待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志愿者服务快速发展,但志愿者服务立法尚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立法级别较低,缺乏统一的志愿者法律;志愿者法律的具体规定零乱;缺少协调志愿者服务的法律规定;志愿者权利保护制度比较粗陋;缺乏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志愿者立法。为此,应尽快完善我国的志愿者立法,包括:提高立法级别,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法律;规范立法依据;理顺志愿服务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和志愿者的人身财产保护机制;把志愿者服务与社会保障制度挂钩等,尤其是要重视完善突发事件中志愿者服务的立法。  相似文献   

10.
法律上的志愿服务不等同于政治上和道德上的“义务劳动”、“做好人好事”。北京市进行志愿服务立法是必要的,立法要保护志愿者权利,规定志愿者义务,要积极关注学校的和社会的激励机制,要加强对志愿者组织的管理,立法要规定经费保障和强制保险。同时,立法要注意法律视角与政策视角的不同。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保险免责条款之创制是商事惯例契约形式的集中体现,并亦为传统保险立法所接纳。随着"私法自治之社会化"理论的渐兴,对现代保险业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保险免责条款的相关理论也备受质疑。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滥用免责条款推卸给付责任之弊为人所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责任保险免责条款进行司法审查。对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司法审查应以重塑最大诚信原则为指导,并将"不正当的不利"和"不恰当的失衡"作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化的两个要件,以此认定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无法实现环境公平正义。要使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得以真正实现,必须构建综合救济途径。在制度建设上,主要是完善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侵权排除危害责任制度与商业保险法中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环境社会保障制度及行政法中的环境侵权行政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论董事责任的豁免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化董事责任有助于形成公司良好的治理结构,但也会影响到公司的管理效率。建立董事责任的免除机制,可以保障董事责任制度体现各方利益的总体平衡。公司应向董事提供责任免除机制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从而使公司经营活动具有活力。董事责任免除机制可以分为三类:法定免除机制、意思免除机制、董事责任保险机制。  相似文献   

14.
随着责任保险的日渐盛行,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人受到责任保险的保障。在处理侵权纠纷时,法官逐渐意识到侵权人背后的保险公司拥有更深的口袋和更大的赔付能力,并且在对侵权人义务范围的判定、赔偿数额的评估等方面已经把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政策纳入司法考量范围。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以及影响方式对于我国侵权责任体系的完善、商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乃至整个司法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本文首先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对环境侵害赔偿采取社会化责任的理论基础,而后,通过对多个国家环境立法的考察得出一个结论:所谓社会化责任,其表现形式主要就是保险。最后,通过比较各国关于环境责任的保险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我国应建立自愿投保的专门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6.
环境责任保险自产生以来就以其独特的优势从环境损害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中脱颖而出。作为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有效途径之一,拥有坚实法理基础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传统民事侵权法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促使其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不完全赔偿原则等方面积极做出调整,藉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侵权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环境侵权实行经济与法律的综合控制,弥补了现有法律制度在环境权益保障方面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7.
浅析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避风港规则作为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在平衡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如如何正确理解避风港规则的法律性质,如何区分避风港规则中的“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商是否具有主动审查义务以及如何理解通知删除程序等法律问题。文章拟借助法律规范的诠释和司法适用的审视,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强制保险包含了无过错保险制与责任保险制的元素,具有混合保险制模式的某些特点,但从其他先进国家在其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各自发展阶段上的法律经验来看,纯粹的责任保险制与纯粹的无过失保险制都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在完善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时,应以侵权责任保险制为基础,合理吸收无过失保险制的某些优点,重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专家侵权责任是专家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类型,我国现实生活中专家侵权纠纷层出不穷,而专家侵权责任制度尚未建立。通过专家对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一般民事主体和专家侵权责任的比较,国外专家侵权责任制度,专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我国专家侵权责任的现状和存在等问题的探讨,从宏观建构和微观制度安排上对我国专家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究,为我国专家侵权责任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异,环境侵权行为的间接性、潜伏性、持续性以及伴随性等特性,使审判机关确定环境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极为困难。因此,为适应环境侵权损害的新特点,对传统损害赔偿理论予以创新,已成为救济受害人、强化加害人民事责任的需要。我国应借鉴日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关于“包括请求”、“一律请求”等 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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