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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曼丽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2)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有效方法,已被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用。但尚有问题须探讨。本文从三个方面加以阐述:第一,从法理上论述了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作用以及正确理解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意义。第二,系统介绍了各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第三,我国有关公共秩序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并就公共秩序保留提出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靳婷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9(4):39-41
该文结合中国实际,借鉴各国立法趋势,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涵义、适用对象和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讨论,并对我国未来民法典涉外篇中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立法规定进行了设计。 相似文献
3.
论公共秩序保留的功能与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伟功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9(5):79-81
公共秩序保留具有消除隐含在冲突规范中的某种危险性的功能,并作为国际私法的安全阀而存在。但由于公共秩序保留赋予了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常常会滥用这一制度。各国主要从立法措辞、立法标准、排除外国法后应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加以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我国也应该结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合理、正确地进行立法。 相似文献
4.
刘素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1(4):392-395
一国依据冲突规范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或限制该外国法的适用,保护本国的根本利益.但如果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则会适得其反.我国<民法典(草案)>虽然确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刘素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1(4):392-395,399
一国依据冲突规范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则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或限制该外国法的适用,保护本国的根本利益。但如果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则会适得其反。我国《民法典(草案)》虽然确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但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马德才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公共秩序虽因其实质在于维护本国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而被称为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但由于它缺乏一个确定、统一的概念与适用标准,因而该制度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而公共秩序的滥用势必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妨碍国际民事交往的稳定和安全,有悖于当今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甚至走向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的反面。正因为如此,所以有必要对公共秩序加以限制适用,且业已成为公共秩序的发展趋势之一。我国有关立法也应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香港回归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依然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和价值,但鉴于国际私法发展的大趋势,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民商事交往中应该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适用,这是我国区际问经济横向联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张文晋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3):45-48
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定是国家直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手段,是国家意志直接在涉外关系中的体现,表征了国际私法刚性化和实体化的趋势。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定已从国际私法其他制度的依附中独立出来,从幕后走向前台。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定与国内公共秩序法、公共秩序、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有联系,也有区别。尽管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定有立法扩张的趋势,但立法、司法仍应秉持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9.
李赛克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0-53
经济全球化使得世界各国往往在相互交往中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以谋求利益最大化。在这种主流趋势之下,以排除外国法适用,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何更加合理地适用便成为了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该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不确定性等缺陷,因此,我国应当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谨慎适用与适当给予适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达到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良性发展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10.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定性问题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殷仁胜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8(6):98-101
法律规避究竟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理论界。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独立的制度,从实践层面讲,存在着意图认定上的主观性、效力认定上的矛盾性和处理后果上的消极性等缺陷;如果看作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不仅可以解决实践中的缺陷,从理论上讲也具有合理性。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法律规避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1.
我国国际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静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2):67-70
文章针对我国学术界对国际惯例含义问题的不同看法 ,提出中国有关国内立法中的“国际惯例”不仅指实体意义上的国际惯例 ,也包括冲突法上的国际惯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需要 ,国际惯例已成为我国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其法律效力具有特殊性 ,一旦采用 ,即具有优先于公约和国内法的效力。论文建议“删除”我国立法中独特于他国立法的“公共秩序保留”;建议我国现行有关“国际惯例”的国内立法对有关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加以明确的界定及修改 相似文献
12.
国际人权条约具有类似宪法基本权利的间接第三人效力,对成员国的国际私法有直接影响。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必须以本国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为标准,对适用外国法的结果进行公共秩序审查。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引入国际人权条约不会导致盲目排除外国法。 相似文献
13.
遵守公共秩序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而公民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地位长期以来在法律上未予明确,这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并不相符。在新时期,像劳动权、受教育权一样,维护公共秩序应当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相似文献
14.
各国公司立法对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法人董事制度。法人董事制度对于维护法人股东合法权利、完善董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我国公司立法应吸取我国台湾地区法人董事制度的立法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公司实践的法人董事制度。 相似文献
15.
王景琦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5(2):60
本文对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管辖权、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主要阐述了以下观点:一是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具有与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不同的特点,即法律适用的目的、标准、强制程度、种类和范围等方面的区别,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适用被请求方法律;二是管辖权在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具有重要意义,被请求方审查请求方法院管辖权有四个标准:被请求方法律、请求方法律、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双方的法律、区际协议的有关规定;三是由于各法域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放在区际民事司法协助中有必要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但应有一定限制,即从公共秩序的范围、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适用目的四方面予以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6.
论公共秩序保留在解决我国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中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丹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1(6)
香港和澳门相继回归之后,我国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形势严峻,冲突解决并不顺利.当前,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长远的发展看,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空间将越来越狭窄,甚至可以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着手,对我国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相关制度评价。同时,对公共利益进行了一般解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国(地区)的立法规定,对我国目前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进行相应改革和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8.
王桂芳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0(6):60-64
关于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制度,各国立法各不相同。从我国立法的规定来看,我国不起诉被害人自我救济制度存在着对申诉机制重视不够、自诉案件范围宽泛、自诉担当制度缺失、证明标准过高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丁建军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6,(5):81-85
代理制度是民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表见代理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建立起相当完善的表见代理制度,而我国只是在《合同法》中规定了这一制度,在民法总则中却未规定,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存在立法上的缺陷。鉴于现代科技发展对传统表见代理制度影响及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故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必须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 ,已被当代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由于立法技术、司法实践、社会观念等限制 ,该制度在我国的应用过程中出现诸多弊端。文章借鉴各国的立法例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该制度的应用提出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