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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与国际法委员会”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发起气候咨询案,意图利用法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义务的解释,要求缔约国承担责任以保护和保全受气候变化损害影响的海洋环境。海洋法法庭气候咨询案之所以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是因其将气候变化议题纳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项下,未来可能利用该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裁决争议,弥补《巴黎协定》的治理机制不足。但是,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气候咨询案的咨询主体、授予法庭管辖权的“协议”都存在重大争议。同时,我们需要警惕其可能产生的“溢出效应”,即海洋法法庭对咨询管辖权的滥用和南海周边国家可能借助气候咨询案挑起新一轮“南海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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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泓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2)
大陆架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而成为各国在海洋中争夺的焦点问题。1 958年联合国通过的《大陆架公约》及 1 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沿海各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及大陆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国内海洋立法体系已初具规模 ,成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有力保障。但同是存在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一是原则性规定强 ,操作性差 ;二是没有将《联合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各国的各项权利完全涵盖进来。因此 ,应加强我国海洋立法 ,以适应世界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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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2)
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裁决,将中国在"断续线"内的主张定性为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历史性权利,认为该权利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的裁决存在诸多瑕疵:仲裁庭混淆了历史性权利与海洋自由的关系,将海洋自由与公海自由等同,对中国海洋立法作片面理解;夸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法中的地位,没有全面解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甚至对该公约的一些理解是错误的;仲裁庭故意夸大"缅因湾案"的作用,削弱对中国有利的案例的适用。仲裁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其作出的裁决不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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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屿在现代国际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海洋法地位.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对于岛屿概念作出了界定,但是却在岛屿的自然形成、岩礁的法律属性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概念上存在诸多局限性.上述局限性的成因既与国际社会关于岛屿定义确立过程的历史状况密不可分,又是各国严重分歧的妥协产物;上述局限性既给各国留下了广阔的解释空间,也为各国岛屿持续争议埋下了“祸根”,从而严重损害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对于中国来说,第一,应该积极推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岛屿定义的完善,逐步构建中国在海洋法发展中的话语权;第二,应该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作出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的与宗旨的解释,为解决中曰冲之鸟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以维护历史性权利为出发点,正确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而为解决黄岩岛问题提供法理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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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2017,(9)
1609年,雨果·格劳秀斯提出海洋自由理论。因该理论违背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等海洋强国的利益,遭到威尔伍德、弗莱塔、塞尔登等学者的反对。然而,海洋自由理论在17世纪的欧洲创建了一种新的国际法秩序。如今,海洋自由理论被广泛接受,并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吸收,发展成为公海自由制度。目前,公海环境面临严重挑战,出现诸多跨境全球性问题。这说明与理性主义自然法指引下的"绝对"海洋自由理论相比,自然法相对化趋势下的"相对"海洋自由更符合当今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发展规律。探究海洋自由理论对17世纪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的影响,有利于我们鉴古至今、开拓思路,为解决全球性问题提供指导与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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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亚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2,(1)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的发展,主要是在海洋空间方面,特别是海洋法,发展得尤其快。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所拟就待签订的《海洋法公约草案》(即非正式协商案文。以下简称“公约草案”),共分十七部分,三百二十条、八个附件,其规定的详尽,范围的广泛,远非其它国际文件所能比拟。这次海洋法会议,历时已达八载,自1973年12月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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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经四年多了。显然,这个公约存在着不少缺陷,但是它的签订仍不失为反海洋霸权斗争的一大胜利。而且,在国际法典的编纂工作中,对于国际法的发展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符合《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项(子款)的精神。有人称它为人类历史上一场意义深远的“海洋革命”,或称为“海洋大宪章”,洵非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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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视野中的南海争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之前,南海争端的重点是对岛屿的争夺以及对其主权的确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后,南海争端主要表现为海洋权益的争端.由于海洋法公约存在不足,一些周边国家借此曲解公约,大肆瓜分南海海域,并以此来谋求对南海各岛屿的占领.但海洋法公约同时也为解决南海争端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以<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法为基础,通过各国友好、和平协商,才是解决南海争端的最好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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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维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6)
目前学术界关于对船舶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根据,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登记国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等观点。这些观点不但存在理论错误,与实践不相符合,而且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矛盾。船旗国管辖原则是解决此类犯罪管辖权根据的唯一正确选择。公海普遍管辖原则是船旗国管辖原则的补充。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相关条款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矛盾,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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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亚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3,(1)
《海洋法公约草案》终于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这届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12月开始举行,到1982年4月底通过公约草案,历时整整九载,每期会议的参加国和地区都在130个到160个之间,斗争十分激烈,经过异常曲折,其艰难紧张的程度,开国际会议未有的先例。这是一场反海洋霸权力量同海洋霸权主义的斗争,海洋霸权势力虽百般阻挠,反海洋霸权力量终于获得初步胜利,通过了《海洋法公约草案》。这就叫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历史的必然是谁也无法阻挡的。本文拟对下列四点,加以阐述,以说明作为反海洋霸权中坚力量之第三世界国家在这次会议中所取得的成就和作出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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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中国发布了《立场文件》,拒绝应诉并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中国的反对不能阻止仲裁程序的进行.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强制程序的管辖权所设置的限制条件来看,中国提出的中菲之间存在的一系列政治协议已经排除仲裁程序的适用、中菲争端不是“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的观点和意见,可能难以被仲裁庭接受;但中国2006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所做的排除性声明最有可能促使仲裁庭据此认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中国虽已确立“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但此案关系重大,中国仍须以庭外活动的方式影响仲裁庭的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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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评析——兼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电子商务示范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其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1)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达成,弥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电子订约所存在的不足。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较,新公约在当事人所在地的确定、电子签字、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时间、电子错误等许多方面都有创新之处。另外,公约制定了一些条款,旨在消除现行国际文书下存在的某些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中国在消除了现行法律与新公约的差异后,可以考虑签署和加入该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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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捕获的CO2封存在海洋中,其目的在于避免将人为产生的CO2排放入大气中,但是这种活动会受到现行海洋公约关于海洋环境保护规则的约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倾倒规则对CO2海洋封存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伦敦议定书》附录Ⅰ修正案规定只允许CO2的海洋地质封存,而且附有约束条件;OSPAR公约是禁止CO2海洋封存的。但近年一直寻求的CO2海洋封存的可行选择,基本的取向是同意在一定条件下的CO2海洋地质封存。这显示出海洋公约在减缓气候变化与海洋环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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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海底封存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力工具,但需要包括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内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等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为处理二氧化碳海底封存提供了国际海洋环境法基础.然而,仍需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来推进和保障二氧化碳海底封存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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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私人资本的积累,私人公海活动的数量和种类都在不断增加。以海洋清洁计划为代表的、不以船舶为基础的新型私人公海活动可能与他国公海权益产生冲突,而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对此缺乏规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第2款要求公海自由的行使应当适当顾及他国公海利益。然而,该义务约束的是国家,并不直接约束私人公海活动。基于《公约》和国际司法实践,各国有确保本国船舶行使公海自由时适当顾及他国权益的义务,但这一义务无法涵盖此类新型私人公海活动。为此,荷兰与海洋清洁计划组织签订了一份协议,规定了该组织进行公海活动时顾及他国公海利益的具体要求。除了这一方法,各国亦可将有关设备登记为船舶,或者寻求国际司法机构发表咨询意见,以达到相同目的。从晚近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是强化私人公海活动中的国家监管义务,以使各国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所有类型的私人公海活动都遵守适当顾及义务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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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腐败正由单一性状向多元性状发展,严重破坏了国际间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国际商业贿赂问题,不仅被《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所禁止,还被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等世界各国国内立法所规制。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我国在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该条款的设立与国际公约有机结合,有效遏制了我国国内的国际商业贿赂行为。然而,由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我国的立法与国外法律条款仍有差距,司法实践中也常遇到犯罪认定、犯罪构成及其界定等相关问题。因此,借鉴国外典型立法,完善我国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相关立法,仍是我国司法界之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