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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订《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除版权及其相关的邻接权外,应尽量将其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案件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外;(2)原则上应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排除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外,如果不能排除,则应当限制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即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之间进行选择;(3)对于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4)其它知识产权案件应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2.
浅析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回家去的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回家去的趋势"是客观存在的。法院地法倾向形成的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许多原因"合力"的结果。谈趋势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必然性,但自身确实存在不少弊端,例如阻碍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加剧当事人"挑选法院"、妨碍国际民商事的正常交流等。在全球化和中国国际地位日渐凸显的背景下,法院地法的片面性成为学者们批评的对象。因此,需要对法院法倾向进行适当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我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其主要用于维护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善良风俗。在确定公共政策的方法上,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六种因素:案件的国际性质以及与我国法律的联系;法院地法律制度和国家利益的根本性;国际体制的需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损害结果的客观性和严重性;国际义务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各国在公共政策上的自我限制是希望通过国际合作获得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于适用公共政策所维护的"非合作国家利益",主要是一国的安全利益和文化利益。公共政策的适用是一个国家开放与封闭姿态的缩影,也是一国合作利益与非合作利益的博弈。  相似文献   
4.
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定《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关于电子商务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网上履行的合同”具有特殊性,应主张由信息收到地法院管理;2.对涉及电子商务的“浪费者签订的合同的”和“个人雇佣合同”的管辖权规则,应坚持传统的“保护消费者”和“保护弱者”的原则;3.网址不构成分支机构,不宜作为管辖权基础;4.对网上侵权暂不规定新的管辖权基础。  相似文献   
5.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达成,弥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电子订约所存在的不足。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较,新公约在当事人所在地的确定、电子签字、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时间、电子错误等许多方面都有创新之处。另外,公约制定了一些条款,旨在消除现行国际文书下存在的某些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中国在消除了现行法律与新公约的差异后,可以考虑签署和加入该公约。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大会2005年通过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在电子商务法和国际合同法领域均有诸多创新.<公约>有关电子签字的可靠性和电子通信的发出时间的某些规定比我国法律的规定更为合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作相应修改和补充;<公约>有关电子通信的收到时间和当事人所在地的规定,有些值得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借鉴,有些有待进一步研究;<公约>有关当事人的信息披露、要约邀请、自动电文系统、合同条款的提供备查、电子通信中的错误等方面的规定,则是我国相关立法所没有的,值得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借鉴;自动电文系统的引入对我国刑法立法也将产生影响;<公约>在协调现行统一法公约和消除发展电子商务障碍等方面的工作和立法技术,也给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以启示.  相似文献   
7.
中国的非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代各国管辖权的扩张 ,国际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大量存在 ,非方便法院原则作为一种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有效手段 ,其以内在的合理性为自己赢得巨大的生存空间 ,并在晚近的国际立法中得到体现。我国的立法也为非方便法院原则留下潜在的空间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体现与发展。  相似文献   
8.
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订《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除版权及其相关的邻接权外,应尽量将其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案件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外;(2)原则上应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排除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外,如果不能排除,则应当限制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即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之间进行选择;(3)对于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4)其它知识产权案件应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9.
《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所涉电子商务问题之建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定《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关于电子商务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网上履行的合同”具有特殊性,应主张由信息收到地法院管理;2.对涉及电子商务的“浪费者签订的合同”和“个人雇佣合同”的管辖权规则,应坚持传统的“保护消费者”和“保护弱者”的原则;3.网址不构成分支机构,不宜作为管辖权基础;4.对网上侵权暂不规定新的管辖权基础。  相似文献   
10.
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中外差异与应对策略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中国在多个国际场合主张“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但在“多边、民主、透明”的理解上,中国与西方存在重大差别。总体来说,西方支持多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旨在弱化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声音;而中国强调各国政府都平等地参与政策制定,反对发达国家垄断互联网治理,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鉴于此,中国在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上应有所行动:一是应向国际社会明确中国关于国际互联网治理的战略构想。二是在国际层面,区分互联网不同的领域,细化策略,根据利益权重的差异采取不同应对措施。但明确在涉及互联网安全与主权领域,则只能由政府主导。三是在多边或双边层面与立场一致的国家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在互联网国际规则的制定和治理层面增大中国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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