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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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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水权转让不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转让 ,不是水合同债权的转让 ,也不是水的买卖 ,而是作为准物权的用水权的转让 ,其前提是法律使水权具有让与性、水权界定清晰、水权确定。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主要的法律事实 ,但不是物权合同。转让人享有能够处分的水权是转让的条件之一 ,否则转让合同的效力待定。取水许可证而生的水权转让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该登记应具有公信力。  相似文献   

2.
水权转让规则是市场配置水资源的规范依据。水权转让属于物权变动范畴,应与物权变动模式相衔接。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原因(基础)行为,水权转让登记是水权转让的构成要件,登记完成后方可产生水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当水权转让不改变用水目的时,可自由进行。当水权转让改变用水目的时,应允许较低位序的水权转为较高位序的水权;当水权由较高位序向较低位序转让时,应取得水权许可机关的批准。  相似文献   

3.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虽然需要商标局的行政审查,但注册商标专用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在商标转让问题上,就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则,很可能将注册商标的受让人置于极为不利的法律地位.2001年商标法修订取消了关于驳回转让复审的规定,致使利害关系人丧失了行政救济途径.统一商标转让的法律规则,变形式审查标准为实质审查标准,并在商标权的移转问题上采登记对抗主义,同时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将最大限度地保护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自主性的增加,在农村的经济发展中,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现象频繁发生,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转让合同纠纷却不断增多,由于法律对合同效力问题没有做出明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成为实践中的难题。本文从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论证,以期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5.
论述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为转让标的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转让合同与知识产权效力之两分性。分析国际合同准据法的一般适用原则,分别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出一般原则在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的适用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说。提出确定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思考分别为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标的与合同效力法律适用两分法以及特征履行理论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6.
对于抵押物的转让,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由于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核心用词为"不得转让",引起了学界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合同效力问题的争论.本文认为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司法裁判时应尽量注意相关法律适用上的体系性协调,对《物权法》中限制抵押物转让的条款应作符合整体价值目标的解释.  相似文献   

7.
对于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要么忽略了《矿产资源法》第3条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适用,要么对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规范性质认识不一。由于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将该强制性规定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矿业权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转让合同因违反该效力性强制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承包权流转的方式之一。现行法律出于维护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等立法目的,对承包权转让作了多种限制。从私法自治理念出发,这些限制性规定并非都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对其违反并不当然引起承包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当对合同法第52条作限缩性解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应当处理好转让自由与土地管制的关系,取消承包权转让限制中的不合理规定。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与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善意取得基础的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其效力依《合同法》第51条判断,在此应特别注意我国民法因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与德国民法的差异。善意取得构成后,所有权由受让人获得,转让合同已不可能被补正,故为无效,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的关系依不当得利制度调整。善意取得不要求转让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但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第52、54条所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时,应从若干制度、原则的衔接配合出发,阻止善意取得的构成。  相似文献   

10.
债权融资对债权流通的公示需求使得应收账款登记被纳入《民法典》,但应收账款登记规则能否扩展适用于一般债权则存在疑问。在一般债权转让中,无论从法律文本、法典编纂的历史素材还是立法本意,都不能得出第768条得以类推适用于其他债权的解释结论。若将其拓展适用于一般债权,将与债权转让通知在价值理念、制度功能和对抗主体范围方面产生龃龉。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因应收账款便于流通和登记的特性,转让登记在价值理念上偏重效率,以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实现功能替代,同时因债务人自身高度的商事注意义务和避免双重履行的内在动力而课以其查阅转让登记的注意义务,所以已经登记的应收账款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未经登记但已通知的应收账款则可适用现行规范中对保理人通知的效力规定,以及《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一般债权多重转让的规定。既未登记又未通知的应收账款转让则应借助送达诉状方式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相似文献   

11.
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本质是一份合同,对其效力的分析与其他类型合同效力的审查并无实质不同。但国有股权的公有制属性和社会性决定了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的特殊性。文章试从一般性因素和特殊性因素两方面对国有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进行分析,并对二者进行综合的考虑和衡量,从而对协议效力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2.
近些年来,因瑕疵股权转让而引发的纠纷呈逐渐扩大趋势,而相关立法的缺失,加之瑕疵股权纠纷的复杂性,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略感疲态。将瑕疵股权事实与瑕疵股权合同效力的认定相剥离,并确立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司法裁判的法源地位,有利于瑕疵股权转让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13.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对合同的效力做了一般性的探讨,对与合同的效力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比较,阐明了合同的批准、登记对合同中效力所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转让案虽已结束,但其中涉外商标权转让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却耐人寻味。法律冲突集中体现在商标权的取得、撤销,以及登记公告制度方面,法律适用要从商标法和合同法两个方面分析,涉外商标权转让应遵循商标权取得地国商标法,转让合同则应适用涉外合同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相似文献   

15.
论债权转让的法律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仅规定了合同债权的转让,但债权转让的标的并不仅仅限于此,应扩张至其他债权(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债权转让的法律构造中,通知是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并且债权人负有通知的义务,债权人仅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并不能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对营业转让是否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学界存在"不要说"与"必要说"的争论.其中必要说为多数人所认可,但在歇业中公司、债务超过公司、清算中公司、母子公司的营业转让等特殊情形下,是否采纳"必要说"应具体分析.对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的营业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为可撤销合同符合基本法理,以利保护交易安全;并就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方式、期间,以及撤销权的限制和排除情形展开了分析.  相似文献   

17.
合同登记之性质与效力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登记之性质与效力研究陈丽(中国政法大学)合同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登记适用于不动产的转让。某些特殊的动产,如机动车、船舶等,其转让也常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在英美法中,...  相似文献   

18.
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主体变更的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定以后,常常会由于某种原因在房屋竣工交付并办理相关权属证明之前,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情况。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楼花"转让问题的规定尚存在缺位现象,围绕这一问题,对楼花按揭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以及预售合同主体变革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保理合同的混合合同和商事合同性质是解释应收账款转让的法理基础,决定了应收账款转让规范解释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将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和对保理人具备权利外观的虚构应收账款均可成为应收账款转让标的.保理人在向债务人发出让与通知时,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因此使债务人足以信赖债权已经移转的,可以构成表见让与.在有追索权保理中,追索权可以解释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支付能力担保责任的特别约定;保理人向债权人主张回购应收账款的,让与通知下达债务人时对其生效.应收账款转让公示可采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基础确定重复受让保理人的优先顺序.这种立法模式最终会倒逼债权让与登记主义在更大范围的确立.  相似文献   

20.
研究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解决《物权法》第106条与《合同法》第51条法律适用的理论困惑和冲突。善意取得制度不应该遵循《物权法》中规定的一般物权变动模式(即我国所采原则上债权形式主义),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本身之设立就在于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来维护交易财产的动的安全。只要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之转让合同的法律属性就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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