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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城市化对农村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反映之一.宅基地"两权分离"的主要制度缺陷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属性对其财产属性功能发挥的影响,而"三权分置"通过增设资格权,将其与宅基地使用权分离,解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宅基地使用权权利功能的束缚.通过对宅基地制度本身的再塑造,充分运用《民法典》第363条"国家有关规定"的宽泛性,能够基本弥补"两权分离"缺陷,但通过增设资格权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是"两权分离"尚不足以实现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保障研究应关注地区差异对立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与物权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兼具物权性与社会保障性,我国未来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向强化物权性,弱化社会保障性的方向发展,重构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重构的前提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重构主要包括: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消灭制度;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社会保障性和物权性于一身,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着重强调其社会保障性而忽视了其物权性,导致产生了现行取得制度中所有权人主体虚位、权能缺失、程序不合理、取得方式相互矛盾等问题。因此,在强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中虽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确立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但是,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且脱离现实,比如,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对于流转对象的规定过于严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存在缺陷,缺乏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登记手续不完善等。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从而既保障农民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又促进其充分利用。  相似文献   

5.
社会转型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现行宅基地的使用权制度是在集中资源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与计划经济、城乡分割体制相适应,采取了均分、无偿、行政审批的取得方式,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被异化,限制了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利,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在城市化、市场化背景下,宅基地利用必须符合效率原则和城乡平等原则,应从恢复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私法性质、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程序、逐步推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化配置、完善救济制度等方面对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宅基地使用权规制规则体系的内在冲突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土地管制规则来调整而使其财产权功能受到削弱;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规则未适应其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因而缺乏必要的引导功能和有效的可操作性;第三,宅基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机制缺乏科学的法理基础而导致宅基地利用的低效和无序。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适应城乡人口流动和村庄功能的变化,需要更新以管制为本位、维护村庄封闭性为目的的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和取得规则。在保障农民居住权的前提下,着眼于宅基地用途和农业多功能性,需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住宅用地法律制度和相应的住宅公共政策体系。为维护宅基地利用规划的稳定性和用途管制的有效性,应当赋予农民集体充分的宅基地分配权和规划权。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快速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最终将回归其纯粹财产权性质,实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能够自由流转的目标。在我国当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条件下,要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目标,必须突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传统观念、当前的法律制度障碍以及理论困境,在此基础上重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把宅基地使用权确立为物权,但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私权.本文首先梳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然后从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入手,结合实践和现行立法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障碍,进而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其立法基础和标准不统一,导致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我国应确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10.
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两权分置”再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发展阶段。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存在、宅基地制度改革力度不足,使得宅基地“三权分置”成为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主要包括“成员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债权”等三类权利构造模式。三类权利构造模式在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基础、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表达方式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构建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11.
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本质上是对财产权的征收。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和如何进行补偿,但财产征收补偿制度本身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宪法依据,也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中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除了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范围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开发利益和该土地的预期增值利益;补偿标准应根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即出让方式与划拨方式分别确定:对于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综合考虑该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剩余使用年限和基准地价等因素;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等因素。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征收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但仍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物权法》应当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同时应制定《征收征用法》,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应修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无偿申请一处宅基地,无偿申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农户申请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其超出部分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宅基地使用费。农户申请的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参照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期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最后,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流转、回收的循环系统中,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相结合制度,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内部流转和外部流转的法律关系,构建了有偿回收、无偿回收和补偿回收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14.
宅基地三权分置本质上是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能扩充与重塑,在权能构造时应体现出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定位,既需平衡好福利性与市场化之间的关系,又需在恪守义利合一准则下促使中国宅基地制度改革走向真集体主义,还权于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地方试点经验透射出农户退出宅基地受阻、宅基地出租在《合同法》规则中的缺位以及试点中的权能分置转让模式导致土地权源多元化等问题。有必要扩展宅基地使用权权能以应对实践难题,将宅基地资格权分离出分配资格权和行使资格权,农户可依资格权将宅基地使用权中的使用权能转让出去获取收益;明晰使用权权能内容包含利用权、再流转权、抵押权、征收补偿权等,使资格权与使用权形成权利独立、相互配合的权利架构。  相似文献   

1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法律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合理配置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是不受肯定的,但是事实上存在的地下流转市场呈失控状态。出于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农民合法利益的保护,流转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立法宜“改堵为疏”。应通过实践、配套政策、立法来完善这项制度,使之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需要,以维护农民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乃民事合同,对此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为无效且对合同当事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2003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事宜,应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应补偿”之立法,其实质是对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而土地使用权本身仅涉及土地出让金退还问题。补偿协议书中约定对房屋的充分补偿应视为是对土地使用权相应补偿权的行使。在对房屋充分补偿的前提下,再行主张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违反了“相应补偿”的立法意旨;主张对房屋占用范围以外的土地的补偿违反了土地在民法上的独立性。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情况下,并无“地随房走”原则之适用。  相似文献   

17.
尽管具有一定保障性,但宅基地制度的首要目标在于经济管理,其表面上强调“户有所居”,实际是“户有定居”。宅基地上使用权所承载的管理性与农民自费建造农房所有权的私权性,存在内在的矛盾,不应适用房地一体规则,因为后者遵循着传统民法应对市场交易的基本逻辑。自然资源部所发布的文件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居民继承,内核乃是基于房地一体,以房屋所有权的可继承带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颇为冒进。宅基地上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应当分离,这将为宅基地的流转与乡村振兴提供新的契机:农房的自由流转加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保有,将最大限度地在现有阶段实现市场与制度的有机契合;对于取得农房的所有权人,在房地分离之下,可以借助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租赁来设计合理的权利结构。  相似文献   

18.
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分别以财产流转性收益和农村金融市场扩展为抵押主题,采取农民房屋所有权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间接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抵押两种模式,多种类型。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存在抵押权合法性、抵押物处置效力的法律风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遵循适合我国土地政策和农民利益需求的合理途径,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适度市场化运作,其受让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界定为30年为宜。  相似文献   

19.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其立法基础和标准不统一,导致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我国应确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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