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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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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开启了人类继生物进化、文化进化之后崭新的技术进化之路,促进了人与技术的弥合与统一.人工智能可以发挥辅助和增强功能,但无法完全取代具身化和社会化的人类智能.“认知”层面的单维界定将智能简化为特定的理性认知,“心智”层面的多维界定引入“主观”的经验、意识、情感等因素对智能予以审视.以心智哲学为基础,从社会视角透视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本质差异:人类智能具有创造性,人工智能虽在结果上表现出了一定的创造性,但从过程上看却不尽然;人类智能具有情感性,是心与身、感性与理性、主观与客观的融合统一;人类智能具有意向性,能够超出自身活动本身与外物或外事相关联.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时代,教育领域的发展必然与时俱进。当教师拥抱技术的同时,技术又将对教师产生哪些深刻的影响,是否会因机器替代人类教师而令这项神圣的职业走向消亡?时下,受“奇点”论的影响,该问题出现逻辑相同但结论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悲观派”认为,人工智能的能力将全面超越人类,教师亦将被人工智能所取代;“乐观派”则认为,人工智能不外乎是一种技术,不会对教师职业产生实质影响。本文指出二者相关讨论的背后存有两大根本局限:其一,对人工智能和“奇点”的认识不够深刻;其二,分析逻辑存在严重漏洞,讨论的前提、支撑理论和证据选择皆有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奇点”引申出的四类重要的教育问题进行深层反思,并依据通用人工智能理论针对“悲观派”与“乐观派”关于教师及其未来予以回应。我们认为:“悲观派”和“乐观派”都是片面和偏激的。在未来,人类教师将面对机器教师的职业挑战,人类教师与机器教师将共同构成教师的两大主体,绝不是机器教师只以辅助教学的角色存在。教育作为一种“元职业”非但不会萎缩和消亡,反而会更加兴盛和蓬勃。学校教育的主要目标将从知识传承转向经验生长的引导,专用人工智能将教师从繁冗的事务性教学工作中抽离出来,通用人工智能则需要教师专注于学生个体化的经验建构从而回归教育本源。不同于机械或算法,经验空间的建构无法剥离环境而自动完成,因此,不论主体是人类还是类人机器,教师都永远不会缺席或“被”缺席。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作为生产工具的高级形态,对推进社会主义的发展,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远大目标具有重要影响。对照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的“基础设施”,人工智能可能成为马克思口中的“一般生产条件”。秉持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维,文章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层面考察人工智能成为一般生产条件的可能性,立足于人工智能在生产、生活、消费领域的普及运用,分析人工智能作为“一般生产条件”引发的诸多社会议题,这种研究有助于理性地探讨人工智能作为“一般生产条件”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合理运用及在学理层面厘清人工智能的本质,有助于构建以社会主义为导向的人工智能发展新模式。  相似文献   

4.
作为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前沿领域,人工智能为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塑造了新的发展动能。在“‘人工智能赋能教育’中国工程科技论坛”上,潘云鹤院士聚焦人类进化方式以及人工物的进化历程,论述了人类与人工器物和知识共同进化的过程,探讨了人工智能(AI)、大数据在人工器物创造中的作用。赵沁平院士通过梳理教育数字化的技术、思维和方法要素,分析了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的影响,提出虚拟现实(VR)+教育的发展趋势和问题。高文院士根据新一代人工智能对人才的需求,介绍了鹏城实验室开源智能平台的“云脑”生态及大模型计划。龙腾院士通过分析数字时代智慧教育的新机遇以及人工智能赋能教育的新趋势和新挑战,提出通过科技伦理、智能算法、教育隐私保护来实现人工智能技术的智用、致用、治用和制用。倪明选院士分析了人工智能环境下的教育生态系统,基于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的改革实践,提出以科技赋能高等教育,以人工智能重构学生素养塑造模式。单忠德院士以数字化转型驱动高等教育转型升级为基础,提出把握数字技术赋能高水平人才培养的时代坐标、构建数字技术赋能高水平人才培养的创新体系、优化数字技术赋能高水平人才培养的一流生态。郑庆华校长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  相似文献   

5.
超人类主义者预言的赛博人、电子人正成为现实,基于深度学习和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实现,越来越智能的技术正在挑战人类中心主义的知识和价值体系,智能时代人类的主体性也亟需重新审视与重构。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作为中介或客体的弱人工智能主体性表现为被奴役的“他者”,本质上是依附于人类意识的“奴隶”。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具有自主意识的强人工智能则具有主体地位的可能性,人类与强人工智能在“主体—主体”的关系模式中将会走向共存于世界之中的超主体性。由强人工智能和人类分别演化的虚拟人和虚拟智人,其主体关系的特点表现为在场交流,虚实空间延伸,以及共生关系。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对人类的威胁,并不是它在智能上的不断升级并最终进化出“类人”意识,而是它所承载的人类意图。神经网络技术的进步显示,人类正在将其意图复制到人工智能载体上。当前,人工智能军事化的浪潮承载着人类的消极意图,它将颠覆大国之间的军事实力平衡,更重要的是,它将导致国家之间的敌意孪生到人工智能系统中,进而给人类整体带来重大威胁。国际社会对人工智能军事化的管控,应该以人类共同安全为指导原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价值引领,构建基于人工智能的知识共同体,从科学层面判断人工智能意图孪生的技术拐点,并通过国际军控机制和国家之间军控协议缓解安全困境,多轨并行推进以精准管控人工智能军事化的安全挑战。  相似文献   

7.
技术对人类的认知范式起着重要的影响。从数据可视化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互动在不同维度上挑战甚至重塑着人类的认知能力及框架。数据可视化本质上是一种视觉认知范式,它强化了人类认识论领域中的视觉中心主义传统,由此导致以视觉为中心的数字技术权力谱系的建立。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人类的认知发生了由视觉向言说的转变。其一方面通过语言处理技术和算法模型,突破并重塑了人类的认知结构;另一方面则建立起一种以数据言说为核心的普遍性知识体系,消解了人类对经验知识背后的特殊目的乃至意义的追问。生成式人工智能带给人类认知的挑战,应从它凭借普遍理性原则造成的认知中心化趋势,以及借由对话训练方式所激发出的主体创造性两个层面加以考察。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Anificial Intelligence)是相对人的自然智能而言,即用人工的方法和技术,模仿、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实现某些“机器思维”。文章介绍了人工智能的应用研究领域,并集中介绍了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及所做出的贡献。最后提出应该继续人工智能理论的研究。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因具有“深度学习”能力,拥有类似人类的“智能”,它是否能够成为“作者”而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权利,是当前著作权法面临的一大难题。对于人工智能作者资格的认定,应从现有著作权理论出发,重新审视作者资格与法律主体的关系,以寻求人工智能作者资格的证成路径。作者资格表现为法律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接,对其认定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法律主体是法律作者的外延概念,一方面,直接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欠缺实证基础和历史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也因法律和法理上的逻辑矛盾不能类比法人成为拟制主体。在“法典化”时代,对人工智能的定位应为法权模型中的法律关系客体,不宜成为作者。  相似文献   

10.
随着近年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关于其是否会取代人类作家的讨论日益增多。与二十多年前希利斯·米勒提出的“文学终结论”相比,人工智能给文学创作带来的挑战堪称一次新的“文学终结论”,它直接关涉到文学创作主体的本质和地位问题。目前,学界对于人工智能写作持两种不同态度,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与反人类中心主义、主体性与反主体性的二元思维方式。事实上,讨论人工智能写作主体性问题应该摒弃这种二元思维方式,重新回归到对文学创作论的反思上来。传统文论将创作主体视为作者情感思想的表达和语言能力的呈现,但人工智能的出现为理解创作主体性提供了新视角。从创作原理角度看,思维与语言的同构性使人工智能写作具有了“准主体”性;从审美意蕴角度看,人工智能揭示出审美的公共性问题,为理解文学创作主体带来新的可能。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应当谨防“学术泡沫”,人工智能刑事法治建设应当立足我国本土实践的真问题,重点关注真正能够对我国刑法产生挑战的人工智能危害行为。新型人工智能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初期,人工智能刑法应当塑造行政前置性立法方法,具体包括“前置行政不法”和“前置行政程序”两类立法模式。其中,“行政性”是指人工智能行为等构成要件在静态规范层面中的不法行政评价和动态行政程序执行中的过程性、经历性行政评价,而“前置性”是指行政性评价前置于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相较于信息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系统犯罪的立法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危害的实践特质在于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性和算法技术对人类活动时空的延伸性。因而,行政前置性立法特质要在人工智能刑法体系中得以体现,就需要立法者尤为注重全面性和双重性规则。行政前置性立法有助于保障刑事归责的专业性,重点聚焦人工智能的技术特质挑战,实现不同算法技术危害行为的等级评价。在具体设计行政前置性立法规则时,立法者需要将规则特质运用在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以及人工智能产品的测试、生产、销售和使用等阶段。具体而言,第一,对于行政不法前置性立法,刑法应当重点评价人工...  相似文献   

12.
从历史上看,"黑客"迭代到"人工智能黑客",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现如今的"人工智能黑客"是人机交互体,既非人也非物,介于两者之间,它可以模仿人类、干扰人类认知,为达到设计者或决策者的目的对网络系统漏洞进行智能化侵入和破坏。"人工智能黑客"区别于传统"黑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可以依靠智能算法自主学习、寻找网络系统代码漏洞和加强分布式攻击。部分学者将人工智能技术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甚至有学者建议从伦理上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赋权理由是强人工智能算法具有独立的"机器意思"表示能力,与人类有情感的联结。显然,这种赋权方式不仅违背"人本主义"原则的主体创新,而且现行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黑客"不属于任何一类主体,突兀地将法律主体的理性意思表示与人工智能算法指令的"机器意思"相等同,容易形成"人工智能黑客"行为在算法正义法律评价和民事法律行为构造上的困境,干扰我们对"人工智能黑客"本质的判断。溯本清源,应当以法律上权利义务构造标准去判断"人工智能黑客"的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本质上是自然人主体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网络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人工智能黑客"的核心是通过计算机代码设置、大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人工智能黑客"在责任承担上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只具有特殊的"人格性工具"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的智能化攻击外在表现为算法程序的自动执行,但程序的设计和算法运行归属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也完全符合法律上间接侵权的调整范畴。对于"人工智能黑客"的侵权或犯罪行为,应当通过揭开"人工智能黑客"的"面纱",找到其背后隐藏的可规制法律主客体,利用"穿透"方式对"人工智能黑客"的非法行为进行伦理、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这一科技驱动下的经济增长点能否成为法治增长点,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一套程序,它是由算法和数据结构组成,不能导致良法的出现,因为良法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离不开人类的价值评判,而算法作为人类物质条件束集,无论在哲学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都缺乏实践的能力;人工智能体现的是策略化思维,强调程序的预测控制功能,而审判是规范思维,强调程序的表达功能,法官依靠对法律的信仰而非记忆来裁判案件,这种非博弈化的行为是人工智能所无法效仿的;人工智能能够储存、分析海量的数据,但司法需要的是经验,而经验是人类生活的绵延内化并非数据的符码化排列,二者不可通约,更不可替代;毋庸讳言,人工智能在司法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也要看到其不足之处.法治的实现更应注重制度建设,人工智能应在这一基础上发挥自身优势.  相似文献   

14.
人工智能与教育的不断融合,在重塑教育生态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人工智能是否会取代教师”等问题的讨论。研究基于知识技术、制度和伦理三个层面,分析了人工智能时代教师专业身份所面临的挑战。在人工智能时代,教师专业身份形成机制强调过程性与建构性,表现形式凸显意向性与道德性,维持机制强化情感性与利益性,发展状态呈现相对稳定性和发展性。人工智能时代的教师要成为精神引导者,学会与人工智能协作分工,构建以“人机协作教学知识”为核心的知识基础;要成为教学行动者,将知识教学转化为德性教学;要成为道德示范者,坚持立德树人,提升“道德示范力”。  相似文献   

15.
"法律人格扩展论""人工智能发展论""有限人格论"是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的三大论据。针对这些论据,可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理论展开批判。首先,在法律人格理论层面上,"法律人格扩展论"的主张不合法理。法律人格发展至今始终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人的内涵外延无法涵盖人工智能,法人亦与其背后的自然人密切相关。其次,在人工智能技术层面上,"人工智能发展论"的幻想不切实际。现阶段人工智能虽具自主性,但不具意识、意志和理性。对未来人工智能的科幻想象亦绝不能成为法治的注脚。最后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制度构建层面上,"有限人格论"的设想无法操作。其无法解决具体制度设计中的矛盾,无法实现法律的作用,且不当转移了责任风险,最终将有害于人的权利保障。因此,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法律主体。  相似文献   

16.
ChatGPT3.5和4.0的发布标志着人工智能技术革命进入实质性应用阶段,预期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颠覆性影响。以ChatGPT的发布为起点,讨论分析人工智能技术革命对个人、国家或区域乃至全球局势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在个人层面,它会逐步取代大量劳动力,对教育和学习提出新的需求;同时,它会重塑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关系。在国家或区域层面,人工智能将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以低廉的价格提供极其丰富的产品和服务,然而在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极有可能带来贫富差距的恶化,还可能加剧人口老龄化。在全球层面,技术竞争将成为国际关系的基石并将冲击贸易与投资格局,甚至可能改变二战以来东升西降或亚洲崛起的历史进程,给百年大变局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需要对人工智能技术革命的影响(尤其是短期影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就个人而言,需要调整人力资本的积累目标,尽量避免或推迟自己被人工智能替代;对于中国而言,需要完善制度环境、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增强知识共享,以应对核心技术落后和被卡脖子的发展困境,最终赢得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这场竞争。  相似文献   

17.
当前,人类逐渐迈向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一项不可忽视的技术工具和手段,不仅冲击着现代政治中的价值基础,更深刻影响人类社会的制度框架和关系体系,这尤其体现在对政治权力的影响上。具体而言,人工智能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内含的高效率、多中心、强依赖、硬门槛、黑箱化、情境化特性影响着政治权力的主体结构、作用范围、运作方式和作用效果,引导着政治权力或者走向"数字集权",或者走向"数字民主"。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尚处在飞速发展之中,受其影响,未来人类政治权力的面相究竟如何我们尚不能妄断,但可以确定的是,人工智能对人类政治的影响越来越大,人类必须从政治层面加强对人工智能的研究。  相似文献   

18.
以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为代表的生成式AI的创造力和技术想象力正在以“数字化身体”为焦点,重塑数字生活世界。一方面,数字化身体以一种数据信息流的方式在虚拟世界中进行传播和应用,塑造了高度流动性的场景。另一方面,在全景展示社会中,数字化身体不断建构符号化、流程化和同质化的主体暴露美学,为人工智能深度伪造的技术叙事和场景叙事提供了可供性。基于数字化身体景观的涌现,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技术强大的“数字世界再造”导致生物识别数据隐私泄露和自主性丧失、社会信任危机与群体分化、政治舆论变异和社会民主破坏、后真相与本体性安全丧失等伦理风险。进而,在超真实的数字化世界中,现实世界被虚拟世界遮蔽而引发人的认知、伦理和生存的虚无化,从而走向真相与假相的内爆、真相衰退与认知无能、图像制造的道德悖论以及主体性剩余的虚无困境。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内在的虚无主义力量,关键不在于确定性世界和确定性观念的建立,更重要的是以一种生存论哲学视角去看待人工智能技术,即人工智能技术就是人的本质存在,其带来的种种问题并不是技术对人的单向度地反噬和异化,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和人的自我建构不断扬弃的历史过程。  相似文献   

19.
人工智能促进了社会风险治理系列创新,正在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热烈讨论的问题。通过典型案例与理论研究发现,就“技术[CD*2]治理”而言,在人工智能时代,风险治理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只有对技术做出最佳选择,才能促使治理效果最佳化。就“政府[CD*2]社会”而言,人工智能不仅提高了政府治理能力,而且通过复杂的自适应系统、社区参与与社区赋权促进了民间社会成为治理主体。就“挑战[CD*2]前景”而言,人工智能将在许多方面迅速使人类智能落后,最重要的风险治理技术问题将由人工智能负责,出现所谓的“技术奇异性”或“奇异性”现象而具有光明的应用前景。就“不足[CD*2]陷阱”而言,缺乏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比人类大脑要危险得多,它可能逃脱人类控制并制造更大的社会风险,在治理社会风险的同时,也可能制造了新的社会风险。尽管如此,人工智能是社会的一部分,不仅具有强烈的社会功能,而且具有快速性、准确性与广泛性其他功能,促进了风险治理的重大变革,治理者应将其上升到战略层面,主动适应其发展变化。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作为数字智能时代的科技产物,能高效推动社会发展和更好地增进人类福祉。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有“善”也有“恶”,是一把双刃剑,人工智能的暴力化呈现是人类社会必须重视的问题。从人的暴力意向和人工智能自身的性质出发,我们发现,人工智能原生性暴力化问题主要呈现为“数据暴力”和“算法暴力”,而由人工智能广泛运用导致的次生性暴力化问题则呈现为“价值暴力”。顺应数字智能时代浪潮,察明新式暴力的形式与性质,对人工智能的开发端、应用端及监管端进行理性的法律规范和必要的道德约束,是规制或消弭人工智能暴力化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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