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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玖生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79,(4)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一成文宪法,由1787年制立宪章时起,到如今一百九十多年,除有枝节的更改和增添外,全部宪法行施如新,合应时代的需要.英国的宪制早于美国,但是英国从未将其宪法形成文字;除开些许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英国历史上一直没有系统地列撰宪文,是称为"不成文宪法".八百年来演进滞缓,英国政府和人民依习于其法治习俗成例,成为世界上最早法治国.此外较美国早行施民主政体的有瑞士和荷兰二国,但此两国都没有明确书制宪文.美国于1776年宣布独立,继之对英战争五年,没有英雄先知预怀雄心大略,要在北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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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默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罗志田教授《激变时代的文化与政治》书中曾经提到1926年左右直系主张“护宪”,即承认曹锟任总统时所颁布的“宪法”,然而可以授受让曹退位,此即所谓“旧法新选”.但在当时语境中,“旧法新选”当主要指立法机构而非行政机构的更迭嬗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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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宪法文化自20 世纪20 年代开始影响中国,历经十月革命后国共“以俄为师”的发端时期、革命根据地“仿行苏宪”的奠基时期、新中国建国初期在“一边倒”背景下取法苏联宪制模式的高潮时期,以及中苏关系恶化至改革开放后对苏联宪法文化的背离与延续四个时期。苏联宪法文化对中国的影响广泛而深远,涉及宪法理论的传播和宪法制度的移植等方方面面。苏联宪法文化影响中国的过程实则是中国对苏联宪制由被动接受到主动移植,由片面认同到创造性转换的历史过程,“拿来主义”与“实用主义”并存,值得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5.
黄健荣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4)
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重要文献之一。如果说,“英国宪法是展示英国继续发展的法律博物馆”,那么,大宪章就是这座博物馆第一展厅中最引人注目的展品。英国宪法是历史的产物。它由各个时代不同的条律、法令和惯例所组成,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形成于封建时代的自由大宪章,以其鲜明的“王在法下”的思想,给英国的宪法理论和政体的演进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宪法司法中的前卫意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郑琼现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55(5):589-593
10余年来 ,在司法实践中 ,出现了人民法院以宪法为依据 ,处理具体案件的现象 ,从历史的教训、现实的要求和长远的目标看 ,宪法的司法适用是维持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发展、推动依法治国的良好路径。但相对于世界宪政实践和我国当前宪制而言 ,我国宪法司法或豪迈地超越了世界各国的宪政经验 ,或大胆地偏离了我国宪制的原则和规范基础 ,在启动机制、受案范围、适用方式、适用效力诸方面 ,表现出浓厚的前卫意识。这潜藏着断送宪法司法前景的危险。 相似文献
7.
郑琼现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5(5):589-593
10余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法院以宪法为依据,处理具体案件的现象,从历史的教训、现实的要求和长远的目标看,宪法的司法适用是维持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发展,推动依法治国的良好路径,但相对于世界宪政实践和我国当前宪制而言,我国宪法司法或豪迈地超越了世界各国的宪政经验,或大胆地偏离了我国宪制的原则和规范基础,在启动机制,受案范围,适用方式,适用效力诸方面,表现出了的前卫意识,这潜藏着断送宪法司法前景的危险。 相似文献
8.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
为了解决"一国两制"政策之下,宪法在香港实施不能直接照搬内地模式的问题,全国人大专门制定了作为"宪法性特别法"的基本法,使二者共同构成香港的宪制基础。如此,香港便形成了一种复合式的宪制结构。复合式宪制结构固然降低了香港的回归成本,然而进入日常政治阶段后,这一宪制结构所蕴含的"离心"特性也同时提升了香港的管治成本。在此背景下,基本法透过司法审查实践不断呈现出的"宪法化"趋势,更是进一步激活了上述"离心性"基因,致使香港宪制结构处于失衡状态。为了扭转这一趋势,避免"离心效应"所诱发的政治实践破坏"一国两制"存续的前提,有必要探索相应法律路径,使"作为宪制基础的宪法"能够真实地嵌入到香港宪制结构之中,并通过与基本法的良性互动,实现香港复合式宪制结构从"失衡"到"再平衡"的转轨。 相似文献
9.
宪制经济学主要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约束经济运行的宪法环境,从更根本的层次上强调个人经济自由,推崇自由放任思想。该学派的代表们认为,宪法秩序是影响经济运行的重要内生变量,现实经济问题根源不在于经济政策的失误,而在于约束政策选择的政治过程的不当,即政府未受到有效的宪法制约,有更多的自主权。因此,他们主张,应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改革宪法,完善宪法对政策的制约,让经济运行建立在明晰产权和自愿交换的基础上和宪制秩序的环境中。 相似文献
10.
宪制经济学主要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约束经济运行的宪法环境,从更根本的层次上强调个人经济自由,推崇自由放任思想。该学派的代表们认为,宪法秩序是影响经济运行的重要内生变量,现实经济问题根源不在于经济政策的失误,而在于约束政策选择的政治过程的不当,即政府未受到有效的宪法制约,有更多的自主权。因此,他们主张,应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改革宪法,完善宪法对政策的制约,让经济运行建立在明晰产权和自愿交换的基础上和宪制秩序的环境中。 相似文献
11.
齐盛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93-97
众所周知,宪法对中国而言是不折不扣的舶来品。从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到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几十年间,宪法随着政府的更迭在中国大地上如走马灯般变换。这些宪法都或多或少地结合了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同时,宪法的交替也反映了宪政在中国发展的某种必然规律。 相似文献
12.
李强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1):79-81
论述了英国亨利八世时期进行的宗教改革是欧洲宗教改革的一部分,它仅仅是英国宗教改革的序幕;指出虽然宗教内容的改革并没有彻底改变天主教,但是在政治和文化层面上它却是开启了英国脱离教会控制、弱化王权、加强宪制、扩大人民权利的大门,这是英国走出中世纪的重要开端 相似文献
13.
田雷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57-62
"八二宪法"有过多少次修改,这个问题的提出可以让宪法研究者发现一个被遗忘的研究课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最有生命力的宪法,"八二宪法"成功地设定了柔性的修宪程序和审慎的修宪策略,从而调和了宪法文本稳定性与现实政治动力之间的紧张。但这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在"八二宪法"的框架内发生了不可见于文本但却具有宪法意义的结构性变革,宪法学者应当认真对待这些在文本中看不见的不成文宪法变革。 相似文献
14.
中国共产党的宪法治理经历了从根据地局部执政时期的革命宪法,新中国成立初期移植苏联宪制模式及本土化探索,到改革开放后逐步形成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新局面。百年宪法治理历程曲折蹒跚,终坚定向前,经验值得弘扬。宪法治理模式的移植当慎重,宪法的权威应维护,加强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创新,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文化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15.
张玉能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1)
科学技术与德国古典美学●张玉能德国古典美学是在欧洲18世纪末至19世纪30年代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十分复杂的社会原因,然而,几十年来人们却忽视了科学技术对它的产生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按照英国自然科学史家斯蒂芬·F·梅森在其名著《自然... 相似文献
16.
试析英国上院的司法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曲兵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9,46(2)
英国议会上院兼有司法职能,是国家的最高上诉法院。作为英国法院层级体系的顶点,上院的判决约束所有的下级法院,并成为英国本土法中最重要的先例,具有司法导向作用。在日趋多元与复杂的社会中,上院常常要衡量不同的价值或利益,在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等发生冲突时作出仲裁。英国加入欧共体后,上院的司法职能在得到加强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上院的司法职能可能会被拟议中的最高法院所取代。 相似文献
17.
王叔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2,(4)
邓小平同志南巡的重要讲话,对于强化现行宪法的权威和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根据对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宪法能否具权威性,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因而必须充分认识到: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宪制是加强法制建设的根本.关于强化宪法权威的基本途径和措施,作者谈了五点意见. 相似文献
18.
杜智萍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4):123-125
约翰.亨利.纽曼是英国19世纪自由教育的伟大倡导者,也是牛津大学导师制历史上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他长期从事大学教学活动并勇于改革,推动了牛津大学导师制的彻底变革。纽曼对导师制在大学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导师职业定位的理论分析,对19世纪以后牛津大学导师制的发展和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9.
美国宪法的第一条第一款写明: 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国会最基本的作用有三:制定国法,代表国民和牵制、控制行政首脑的权力。显然,这些基本作用是相互联系的。就美国和政党提名大会代表中占优势的政治思想而言,新法律的唯一合法来源是立法机构。大多数代表理所当然地认为,决策几乎全部包含在立法之中;由立法机构提出 相似文献
20.
田飞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60-68
基于对英国宪制之一元化民主传统的认同与重述,贝拉米在《政治宪治主义》中构想了一种常态政治下的"政治宪治主义",以显著区别于欧陆及美国的相关政治宪法论述。贝拉米从权利冲突的性质入手,批评了司法审查的权利论基础,赋予了权利冲突及其解决以政治性质。在规范基础上,贝拉米接续了当下共和主义的"无支配自由"观念,对政治与权利的关系进行了重新的铺排并最终指向一种确保平等和参与的民主框架。贝拉米在理论上并未根本拒绝宪法政治,但认为常态政治本身就具有宪法意义和优先性。这样一种更为平和的"常态政治宪治主义"为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理论进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也为中国当下的宪治转型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考方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