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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明华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7):24-27
船舶司法拍卖涉及对各种以船舶价值担保的优先请求权的保护与清偿问题。如果一国的船舶拍卖程序不符正当程序原则的相应基本要求,可能难以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为保障与平衡各国船舶优先债权人的利益,三个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均对船舶拍卖程序的正当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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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平等保护"乃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不同性质之财产权在保护上并非绝对平等.国家公产应优先于私有财产保护,国家私产与私有财产应平等保护,私法债权应优先于公法债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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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婧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58-61
处理因船舶碰撞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 ,关键问题是要分清船舶碰撞和船舶油污这两种法律关系。对于船舶碰撞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而对于船舶油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仅追究漏油方的赔偿责任。只有当两艘以上船舶都漏油 ,且损害无法合理分清时 ,各船才承担连带责任。漏油船做出赔付后 ,可按照碰撞的过失责任比例 ,向非漏油方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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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问题在《海商法》出台30年后的今天仍争议不断,但《民法典》的出台整合了民商法体系在单行法时期的碎片化思维,使民商法的法律体系得到统一。在此基础上,应从民商法体系出发,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再次进行从宏观到微观的思考。基于体系层面的思考方式,以物权法定原则作为思考视野,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的有益经验,通过比较法分析得出,船舶优先权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既非物权也非债权,目前只能将其认定为一项具有担保物权功能的民事权利,而造成该结果的原因系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及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下,对船舶优先权的具体性质归属欠缺体系层面的依据。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在《民法典》中增设优先权这一担保物权种类或缓和物权法定原则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基于利率掉期的交易原理和定价原则,阐述利率掉期对航运企业船舶融资风险管理的作用.通过理论阐述和案例相结合的方法,针对利率掉期合同,给出其在船舶融资中对冲风险的原理和过程,以体现该项金融衍生品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通过分析中国利率掉期市场的现状及其存在的制约条件,为中国航运企业有效建设和利用利率掉期市场以应对船舶融资风险提出解决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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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之间的船舶归属问题是二战后随着朝鲜半岛摆脱日本殖民统治恢复独立而产生的重要外交课题。二战后,韩国方面积极向日本提出船舶归还要求,这与其确立的优先振兴农、林、水产业的国家发展战略有密切关系。而在战后急于重建的日本政府则对韩国方面的船舶归还要求采取了消极拖延、等待风向转变的态度。美国等盟国由初期支持韩国,后转为扶持日本,态度十分暖昧。 相似文献
8.
论银行船舶抵押权之保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嵬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2)
在船舶融资抵押中,抵押权的实现会遇到抵押船舶减损的危险,其他优先物权竞合的风险以及船舶保险,船舶责任保险免责的风险.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自行针对这些潜在的风险购买各种保险.因而要以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为核心,构建起船东保险权益让与担保和银行自我保险的双重保障体系,以保证融资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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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确定了特殊动产一物多卖时所有权归属的规则.其“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定,对船舶买卖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产生巨大影响.结合我国物权法、海商法、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分析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公示公信力等来研究船舶买卖中所有权的归属,可认为船舶所有权“登记优于船舶交付”,不应再适用该司法解释来确定船舶买卖中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10.
该文在对人权保障原则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其在公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即核心原则、目的性原则、原生性原则。进而将人权保障原则置于具体的部门公法中进行研究,论述了该原则在公法中的功能定位,即赋权功能、限权功能和保权功能。 相似文献
11.
周后春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5):27-30
由于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之规定不一致,因此,在涉外船舶留置权法律关系中就需要作出法律选择。国际社会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适用船旗国法、适用被留置船舶所在地法律、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几种立法实践。建议中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为,船舶留置权适用当事人所约定的法律,但当事人所约定的外国法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比内国法更宽泛则应排除适用。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适用被留置船舶的所在地法。船舶留置权对第三人的影响适用被留置船舶的所在地法。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12.
论《物权法》下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敬根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6):8-10,29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留置权制度的两项创新性规定,探讨该创新性规定对海上承运人的重要意义,并就其在海商领域中的适用进行分析,指出海上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之前提仍为留置物归属于债务人,海上承运人可通过留置托运人之其他非本航次货物等来行使企业留置权。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董学立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37-142
物权法草案就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扩张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此与我国传统民事立法关于留置权的特点及效力定位不相符合。“留置的权利”之概念的提出及其与留置权、抗辩权间相协调的制度安排,或许是保持我国传统留置权适用范围限缩性的一剂良方。 相似文献
14.
徐红菊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9(3):92-96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含有专利权的产品上行使留置权时,当事人往往会主张留置权与留置物上存在之专利权产生权利冲突,阻碍留置权的行使.这一冲突的提出似乎使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更为复杂,文章从专利权性质及权利人商业利益的角度,利用实证的方法,对优先权与专利技术默示许可的理论进行分析与论证,否定了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与留置权权利冲突之存在. 相似文献
15.
张竞芳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5(5):139-143
留置权是担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立法规定的留置权有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立法例。债权留置权仅有债权的效力,为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物权留置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为独立的担保物权。此立法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留置权的成立应具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间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三个条件及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留置权的效力包括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留置物的保管与使用,留置物孳息的收取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五个方面。留置权的消灭则因担保的提出、占有的丧失和债权清偿期的延缓而消灭。通过对几个主要国家留置权立法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和《担保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留置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范雪飞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12-118
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这一单层效力结构不同,质权是以留置效力为根基的双层效力体系,它同时具有优先受偿和留置两大效力。留置效力由质权之现实支配性而生,优先受偿效力由质权之价值性而生,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保障。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都具有留置效力,其区别于同时履行抗辩与原始留置权,构成质权的特征效力。伴随质权留置效力而来的质权人孳息收取权、质物保管义务构成质权留置效力的附属效力。债务人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可以消解质权的留置效力。 相似文献
17.
梁益铭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3):33-35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经法、日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完善,逐步发展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优先权制度都有规定并不断发展。笔者认为宜将独立的优先权制度规定于物权法中,成为与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并存的一项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汪琴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37-41
商事代理留置权是商事代理人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具有保全商事代理人债权的功能。商事代理留置权是建立在商事留置权的基础上,以商事代理独立于民事代理制度为前提。它具有民事留置权的一般特征,其形成条件受制于商事代理的营业性特点。商事代理留置权有拒绝返还的抗辩、留置物的处分以及优先清偿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9.
孟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1):62-65
《海商法》第87条和第88条是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基本规范,但是在实践中,第87条和第88条都引发了很多问题。文章围绕着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根据中国《海商法》第87条和88条的规定,探讨了承运人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条件和程序,并且对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而引发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由此对《海商法》第87条、88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0.
王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2):107-111
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多个担保物权而发生竞合时,各担保物权的效力位阶状态,在担保法理论上是一重要而困难的问题,同时因中国相关立法缺憾,已成担保实务的严重障碍。文章从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三种形态入手,将担保物权设定的时间先后作为解析问题的逻辑要件,充分且谨慎地考量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标的物占有等情形,以物权法基本理论为论证逻辑基点,较翔实地剖析了物权担保竞合时效力位阶。主张将来立法时应基于设定优先原则、占有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等来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时效力位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