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在担保物权制度中,以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质权等。以上各类担保物权都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由其物权性质所决定的。但是,在同一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时,谁应优先受偿呢?这不仅是实践上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而且在理论上也是颇多争议。本文拟以抵押权与留置权、优先权、质权在同一财产上的竞合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张红薇 《南都学坛》2001,21(1):86-89
质押是债的担保形式之一。质权的法律特征是物权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移转质物的占有性及客体的特定性。司法实践中认定质押担保效力时,应结合质权的特征并注意质押合同成立与生效、出质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及流质契约效力认定三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变现的高成本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与动产质押有着本质的不同。我国知识产权质权效力立法忽略这些特点而简单套用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担保业务的开展。为此,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立法应赋予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利,增加规定质权的保全效力,并明确规定质权人在到期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时,对出质知识产权有权进行变现或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连同其相应生产条件变现或许可他人使用,并以该出质知识产权的变现价款或许可费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4.
理论上预告登记的效力包括保全效力、顺位效力和完全效力.《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保全效力,但该条规定不合理、过于简略,无法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通过解释保全效力、运用顺位效力、借鉴完全效力并解释《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第1款之规定,可解决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中的司法疑难问题.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践具有特殊性,常发生非因预告登记权人过错导致预告登记无法转为本登记的情况,应基于预告登记僵局破解、利益衡量和预告登记本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之功能,赋予预告登记权人优先受偿权.应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改采相对无效规则,规定顺位效力、完全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若相关规则保持不变,可限缩解释保全效力,以目的解释增加顺位效力,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完全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以此解决预告登记效力规则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作为英美法系功能主义担保立法的产物,购置价款抵押权之优先顺位效力与我国法中的“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已生抵牾。其中,登记之“宽限期”作为购置价款抵押权优先顺位效力的外现,具有提高交易效率的制度价值。在权利竞存层面,击破浮动抵押权之“位势垄断”是购置价款抵押权的创设初衷。由于购置价款抵押权对购得标的物具有基础性贡献,其还可优先于在登记前已设立的固定抵押权与质权,但仍不得对抗购置前已登记的抵押权和标的物交付后成立的留置权。此外,为贯彻实质平等并促进融资,购置价款抵押权之间发生竞存时理应适用“比例清偿”规则。可见,购置价款抵押权实质上赋予了登记以溯及至标的物交付之时的对抗力,并进而形成了“层次化”的权利架构模式,但也对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构成了事实上的突破。  相似文献   

6.
物权效力优先是物权的基本效力,也是物权有别于其他权利的特征。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并非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之内容。从物权的绝对性原则中,不能解释出物权效力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虽通常为具体规则,但规则是由原则证成的。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将物权效力优先规定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7.
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物权有哪些方面的基本效力,其内容如何,是物权法上颇有争议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认为,物权的效力应归纳为对物的支配效力、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对妨害的排除效力四项。支配效力与排他效力应并列为物权的两项效力,而物权的排他效力包含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两个方面;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所谓“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应属物权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之表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指物权请求权,包括物之返还、妨害除去、妨害预防三方面的请求权;物权的追及效力则已为其他效力所包含,不宜单列。  相似文献   

8.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有入库规则说、平等受偿说、优先受偿说等几种观点。从立法目的、法律功能、法律成本和效率、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国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来源来说, 中国应选择优先受偿说的观点, 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建立代位权上优先受偿权的现代理念。  相似文献   

9.
确定优先权的顺位,主要应遵循公平原则、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原则以及“最后保存行为,优先受偿”原则。应当依据权利本身的性质以及法律公平、正义、衡平、保护基本人权等价值理念,解决优先权的顺位安排及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0.
动态质押与动(静)态质押竞合时应区分“先现实交付、后指示交付”“先后均为指示交付”“动态质押与静态质押”以及“动态质权人转质”四种情形来确定相应的顺位规则。动态质押与浮动抵押竞合时应按照公示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但浮动抵押是由质权人设定且善意第三人已办理抵押登记时,浮动抵押权优先于动态质权受偿。买卖价金担保权与动态质押竞合时应依据公示先后确定顺序,前者不具有对抗后者的绝对效力。为避免当事人倒签仓单日期恶意损害动态质权人利益,动态质押和仓单质押应走向融合,均以实际交付货物作为生效要件,由此决定优先顺序。  相似文献   

11.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经法、日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完善,逐步发展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优先权制度都有规定并不断发展。笔者认为宜将独立的优先权制度规定于物权法中,成为与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并存的一项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法草案就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扩张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此与我国传统民事立法关于留置权的特点及效力定位不相符合。“留置的权利”之概念的提出及其与留置权、抗辩权间相协调的制度安排,或许是保持我国传统留置权适用范围限缩性的一剂良方。  相似文献   

13.
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多个担保物权而发生竞合时,各担保物权的效力位阶状态,在担保法理论上是一重要而困难的问题,同时因中国相关立法缺憾,已成担保实务的严重障碍。文章从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三种形态入手,将担保物权设定的时间先后作为解析问题的逻辑要件,充分且谨慎地考量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标的物占有等情形,以物权法基本理论为论证逻辑基点,较翔实地剖析了物权担保竞合时效力位阶。主张将来立法时应基于设定优先原则、占有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等来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时效力位阶。  相似文献   

14.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含有专利权的产品上行使留置权时,当事人往往会主张留置权与留置物上存在之专利权产生权利冲突,阻碍留置权的行使.这一冲突的提出似乎使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更为复杂,文章从专利权性质及权利人商业利益的角度,利用实证的方法,对优先权与专利技术默示许可的理论进行分析与论证,否定了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与留置权权利冲突之存在.  相似文献   

15.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实际上是对基于动产占有和基于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的保护,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了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当拓展至抵押权与权利质权,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6.
权利质权的存在,是现代经济生活中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必然要求。关于权利质权如何设定,现行法上规定不足。通过对一般债权质权、有价证券质权、股权质权、无体财产质权等几种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分析,以力求权利质权设定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转让不动产抵押物,但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问题上,采纳传统的单一物上追及说,未必是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最佳途径,并且会不当地放纵原来的抵押人,也难以为抵押物受让人提供十分有效的救济手段;而采纳单一物上代位说,抵押权的效力又无法获得充分的保障。采纳物上追及与物上代位的选择竞合说,由抵押权人选择物上代位还是物上追及,是解决这一问题较为理想的途径。  相似文献   

18.
商事代理留置权是商事代理人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具有保全商事代理人债权的功能。商事代理留置权是建立在商事留置权的基础上,以商事代理独立于民事代理制度为前提。它具有民事留置权的一般特征,其形成条件受制于商事代理的营业性特点。商事代理留置权有拒绝返还的抗辩、留置物的处分以及优先清偿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9.
由于各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之规定不一致,因此,在涉外船舶留置权法律关系中就需要作出法律选择。国际社会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适用船旗国法、适用被留置船舶所在地法律、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几种立法实践。建议中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为,船舶留置权适用当事人所约定的法律,但当事人所约定的外国法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比内国法更宽泛则应排除适用。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适用被留置船舶的所在地法。船舶留置权对第三人的影响适用被留置船舶的所在地法。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