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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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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各国物权立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我国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健全,有必要对建立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本文简要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探讨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方法与途径.  相似文献   

2.
论不动产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的不完善,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在物权立法中应当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的效力、登记前引入公证程序及设立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应确立登记行为私法观念,建立统一、独立、以服务于交易安全为任务的登记机关、登记赔偿制度、异议登记制度等;确立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基础上的实质审议主义,公开登记薄以确立公示与公信原则;确立嘱托登记、宣告登记、公有物登记、区分建筑物登记、预告登记等登记种类。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特别是 90年代以来城市实行住房制度改革 ,我国的不动产市场日益发达。然而 ,由于历史的原因 ,不动产交易规则很不健全。因不动产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 ,不动产法肯定是我国将来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 ,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法的基本制度 ,已引起了学界及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为此 ,笔者对我国目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 ,从法理的角度进行了思考 ,以求对我国的物权立法有所裨益。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例及评析不动产物权登记 ,…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不动产登记效力,即,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效力、登记对抗力、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效力,这在立法上是一种大的进步。但是,《物权法》关于这四种效力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未来应当通过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取消登记对抗主义等措施,保障和提高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进而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登记推定力和扩大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古今中外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历史及内容分析,通过对物权公示的对象及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修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以登记、交付不动产、交付不动产证书以及公证等可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的方式为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的立法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基本理论,还足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7.
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公示方式只有登记这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的但书规定为其他公示方式的存在留下了空间.在不动产物权中,公示与登记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即不能认为不动产物权公示就意味着只有登记.在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判例上还是在学理上,不动产公示方式都不是唯一的,在登记外,还有其他的公示方式.承认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外的其他公示方式,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性的制度。本文在对物权登记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登记天然非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天然为登记”的结论。并且在揭示了登记行为的本质为行政行为基础上,归纳出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观点,并基于此进一步分析了物权合意和登记行为各自是否有效成立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关于不动产交易的重要制度。法国、德国、瑞士民法将公证作为不动产转让合同的形式要件,并建立公证与登记的配合机制以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与法国、瑞士一样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但我国相关法律未规定不动产交易的公证制度,物权法草案也将公证制度付之阙如。借鉴法、德、瑞士的立法例,在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证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物权的取得与变动,应当通过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就不动产而言,此种公示方法应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而且,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当采取实质主义登记的立法模式。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有必要承认非依法律行为变动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即可发生效力。在不牵涉第三人的情况下,新权利人可以享有对不动产的自由支配。但如果第三人的利益牵涉其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然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权利限制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其功能主要在于公示。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带有行政色彩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公示功能的背后,还有权利限制功能。它通过私法和公法两个途径加以实现。其私法途径包括通过对物权变动的不同影响体现其功能;登记协助不动产他物权实现对所有权的限制。其公法途径一是产籍管理,二是通过登记对不动产的流转进行审查监督。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费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各地房地产登记费收费仍存在政出多门,收费不一,重复收费等现象。对我国房地产登记费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房地产登记费制度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14.
交付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只是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条件.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只有登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因登记而取得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是建立在已经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物权基础的登记并不产生对抗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项并非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而是对物权优先于债权一般法理的重申,登记而未受领交付特殊动产者只享有债权,不得对抗未登记的物权.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颁布后,在因法律行为所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必须遵守公示原则,其中公示方法为登记。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法,导致对登记行为的性质认识争议较大。通过立法论的研究方法,登记行为的性质是准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6.
由于各种原因,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时有发生。如何实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机制最优化,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救济。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归责基础、归责原则出发,结合我国现行物权法相关规定,认为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采取过错原则。在此基础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推断其发展脉络,认为其必将从过错原则转为无过错原则,从而最大化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动产抵押公示方式选择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抵押担保是对传统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理论的突破 ,其固有的缺陷在于因不移转占有而欠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法律技术上应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登记对抗的效力在于动产抵押担保 ,非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已经登记 ,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登记效力的时间限制上 ,其期间既非时效期间 ,也非除斥期间 ,而是对抗期间 ;在登记的空间效力上 ,应实行“地方统一登记 ,全国微机联网 ,效力及于全国”;登记具有对抗力 ,而不具公信力  相似文献   

18.
在对英美法系物权变动模式进行类型化论述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契据移转与物权行为理论。提出英美法中的契据交付作为一种单方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但由于英美法系特有的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法律体系,使得英美法系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表现出既有意思主义的一面又有形式主义的一面的特征。  相似文献   

19.
建立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制度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商品房买卖市场处于初建阶段,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购房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文章在借鉴国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对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及如何建立我国的房屋买卖预告登记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论述,意在从制度上杜绝房地产商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切实保证购房者取得其期待的房屋及所有权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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