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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现行法内容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导致了"应知规则"在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领域长期存有较大争议。理论界在"应知规则"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先审查义务和主观过错形态的关系认定方面存在固有认识误区。"应知规则"实质上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中"知道要件"的客观化认定,其规则标准是对具体、可识别侵权行为的认识。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规则"的具体适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属性、侵权信息特征以及第三人通知这三个视角来加以分析判定。  相似文献   

2.
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视频内容的不合法性是视频分享网站网络产业发展的瓶颈,因视频作品多为网络用户上传,所以其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则是推动网络服务经济发展的关键。视频分享网站法律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间接侵权的认定。视频分享网站属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存在着"二次销售"的现象,因此其间接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帮助侵权中的过错认定关键在于明确其注意义务;而替代侵权认定中的"直接经济利益"则是指通过从网络直接侵权行为中实际获得的单独费用或其所增加的费用。  相似文献   

3.
网络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和种类,论述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问题,提出应该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和被侵权的客体来确定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侵权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对于作为网络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共同组成责任构成要件.对于不作为网络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对网络侵权的认定,不同于对非网络侵权的认定,对网络侵权的认定,应符合相应的要件;不同的网络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其归责原则也不同.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界定,区分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前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后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进一步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责任、替代责任的责任认定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以此来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础。由此认为:第一,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四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就“合法来源”承担证明责任。第二,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四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过错”要件承担证明责任。第三,替代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证明责任。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合理使用规则的两个判断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5.
将商标置入网页元标签中的行为可能导致商标侵权风险的增加,网页元标签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初始混淆理论为基础,商标置入元标签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使用.网页元标签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更适合于过错推定原则,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元标签商标侵权人的直接侵权责任以及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
夫妻侵权之责任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夫妻侵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过错行为,并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到直接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鉴于已具备构建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基础,立法上应该通过完善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明确配偶权,确立夫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这对完善婚姻立法,减少家庭暴力等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校园网络欺凌行为是学生之间利用网络有意实施的伤害他人的行为,具有民事侵权性.校园网络欺凌构成侵权行为要符合欺凌主体的恶意性、欺凌行为的违法性、欺凌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等构成要件.校园网络欺凌侵权责任根据主体类型而有所不同.为此,应当形成规范的责任承担机制,建立"政校结合"的治理模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媒体的技术协助义务,从而系统化地规制校园网络欺凌.  相似文献   

8.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模仿美国以免责条款的形式规定了避风港规则,唯一的作用是反面解释其中的主观要件,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包括"应知"。但作为"免责条款"整体,却没有提供新的抗辩理由,"避风港"形同虚设。《侵权责任法》第36条、《北京高院网络意见》将避风港规则的各种免责条件都纳入侵权认定的过程,避风港规则已经名存实亡,是法律移植的败笔。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原有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科学修正,但事前保护缺位与事后救济程序失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完成角色转型和技术升级,其作为网络侵权风险的控制者和参与者,有必要且有能力承担未通知阶段的主动预防义务和已通知阶段的证明材料审查义务,以弥补著作权保护和用户利益保护的漏洞。双重注意义务应分别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危险的预期和控制能力以及材料审查能力相适应。未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以技术措施为主要履行方式,其注意标准的认定应综合考量技术水平、服务类型、内容介入程度、是否直接获取收益等要素,未尽该注意义务仅为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已通知阶段之注意义务仅限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质审查,尽到此注意义务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0.
在现实生活中,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持续性、潜伏性,以及各主体的不平等性等特征,其潜在的环境侵权行为通常会使受害人在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过程中遇到重重障碍。比如在主观要件上,因环境侵权行为的长期性、伴随性等特征的存在,使受害人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极为困难;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长期潜伏性,导致了环境侵权损害的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严重脱节等。要充分发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在推动环境维权方面的功能,必须对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条款关键用词模糊,在学界解读时出现多种不同版本,需要运用立法解释论的方式予以细化;而其明确表达的连带责任则体现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苛责,势必对网络言论自由化产生不利影响,立法之趋向有待修正。  相似文献   

12.
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理论从概念、表现形式、认定规则几方面展开分析。阐释中国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缺陷为缺乏政府侵犯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认定,未涉及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限定不合理,缺乏对非侵权行为的正当手段的规定及缺乏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特殊规则。提出完善中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建议,分别为增加对政府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增加对网络环境中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增加不被视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正当手段的规定及增加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13.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认定取决于其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这也涉及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关联共同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单独侵权,从而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4.
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使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侵权纠纷不断发生。针对该问题,在中美两国之间,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比较分析的角度,列举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避风港”制度的适用情况,讨论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分析了维亚康姆诉YouTube 案、“雅虎 案”等案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从而进一步阐释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第三方引发的版权侵权纠纷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5.
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性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时代下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峻,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在整个网络系统中所处的独特地位,应对所有用户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侵权法为加强对私人用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保护,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极大的窄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同时也无法适应目前网络侵权的客观现实。为此我们应立足于公共领域,重新审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所有网络用户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内涵及价值取向,即维护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进而概括出该义务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共同饮酒人的酒后驾车劝阻责任应在共同侵权的框架下解决。但共同过错并不是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并没有贬降过错本身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作用,并扩张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一编单独规定,与司机共饮者对司机负有相应的驾车劝阻责任。是否尽到该义务,实行加害人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有结果责任与行为责任的二分,当前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秉持了结果责任的理念与逻辑。不同于民事侵权行为对于私权的直接侵害,环境侵权在致害机理上具有间接性、潜伏性、复杂性和多元性等特性。环境侵权责任应当不再局限于结果责任理念展开制度设计,新型的环境侵权责任应当定性为行为责任,责任认定的核心应聚焦于行为本身而不再注重于行为的后果。理论转向的实践功能在于,通过制度完善使得环境标准成为认定环境侵权行为可谴责性的关键法律环节,还可以突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的诸多瓶颈。  相似文献   

18.
在侵权法上,区分过错程度,尤其是故意、重大过失的区分存在以下实益:某些侵权责任的成立以特殊过错程度为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范围及损害的公正分配需要考量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过错程度影响免责条款的效力,过错程度关系保险金的支付范围.  相似文献   

19.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送"向用户定制推送的内容一般来自于平台其他用户的上传.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著作权直接侵权人,不能直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然而,依照行为后的"实际作用"为准据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服务行为时与自身信息管理能力不匹配的较高注意力,扩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范围,陷入了刑法扩大化的泥淖中.刑法应从谦抑性原则出发,在探讨"算法推送"技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之前,应重新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大胆提出超越"实际作用"准据的"规范能力"标准,以期提供新的视角和可能.  相似文献   

20.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大规模网络集体宣扬隐私、贬损名誉的侵权行为,具有规模巨大、影响力强、涉及范围广、后果严重的特征,应当以法律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准确界定网络语言暴力概念,切实把握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利于网络语言暴力的准确认定和有效规制,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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