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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司法调解、法院调解和诉讼调解既是相同的,也是有区别的,狭义的法院调解是以法院调解书结案的调解,具有法院审判同等效力.我国建立了以大调解格局为特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法院调解在此体系中并不居于主导地位,而是重要的参与者,起到标杆的作用.法院调解更需要根据自身的定位进行规范,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建立审前强制调解和审中注重调解的结合制度;规范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建立执行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只有规范,才能在大调解格局中位于醒目的位置,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大调解”机制构建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大调解”作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日渐兴起。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以及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有效性危机是“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基本背景。同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大调解”机制在当前转型时期优势明显,但是也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内在紧张,如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紧张,运作的行政化,性质与功能的定位有待进一步澄清等等。长远来看,培育社会本身的矛盾化解能力,提升社会自治程度依然是“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3.
以调解为手段解决民间纠纷是我国司法的优良传统,在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如何有效解决凸显的社会矛盾,是现今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更是有效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内蒙古自治区已建立起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组织网络,大调解原则的确立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内蒙古大调解机制的建设是适应解决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而产生的,但仍需对一些问题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大调解”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农村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大调解”,“大调解”是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法.以“大调解”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枫桥经验”是典范.“枫桥经验”以“大调解”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主要表现为:构建调解网络,构建“大调解”平台与机制,建立以调解人为品牌的专业调解中心.从“枫桥经验”以“大调解”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我们可有如下启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夯实基层基础,必须坚持专群结合,必须重视人才.  相似文献   

5.
绍兴县齐贤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既独立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齐贤"大调解"在整合调解资源,创新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的调解机制,提高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等方面,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调解机制的构建带来很多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6.
在当今和谐社会中"大调解"司法改革正在进行。"调解"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部分环节,被大力倡导。诉讼外调解制度、诉讼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问题被热烈讨论。尤其是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成为焦点。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公开性、程序保障性,以及民事诉讼程序法存在的意义,本文论证:"调审合一"的审判方式应采取"争议焦点整理后调解"型,如果调解不成可以进行判决。  相似文献   

7.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调解的地位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人民调解是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人民调解逐渐呈显弱势迹象。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人民调解应重新定位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解纷机制可以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调解能更充分地体现主体的民主参与性;调解机制更易发现适当的纠纷解决方案;调解不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调解更能实现理性化的公正;调解具有人际关系的整合功能。为实现人民调解的地位重构,现阶段的人民调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能动司法语境下的大调解是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针对当前出现的矛盾纠纷多元化的特征而提出的司法新策略,诉调对接机制的提出符合当前纠纷解决多元化的新趋势。法院调解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了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并进一步对审前调解、诉讼调解以及执行调解的具体诉讼过程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加快相关制度建设,使调解与诉讼充分衔接,不断挖掘能动司法的合理因素,以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9.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结构性紧张的风险时期。"大调解"与法院司法之间也存在着结构性紧张问题,而时下强化以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为主要内容的"大调解",在社会纠纷总量控制方面已经失败。此种结构紧张局面形成的原因在于:立法上,制度供给不足;政治上,过于强调权力的单边治理;观念上,陷入了精英主义的泥潭。按照纠纷解决学之逻辑,破解此种结构紧张的出路在于:从长远看,在顶层设计中,应以法院司法为中心构造中国纠纷解决机制;在近期安排中,法院要坚持保守的司法能动主义,服从并配合党政机构集中资源解决社会纠纷。  相似文献   

10.
“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2003年起,南通市在全国率先创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把解决社会矛盾的各种资源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反应快速、程序公开、调解公正、群众认可的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是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创新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为了保持调解工作的生机和活力,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完善,更需要我们从理论上提高认识。  相似文献   

11.
本文阐述了海峡两岸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规定,认为它们均源于中国的传统 文化和传统道德,但又在不同法域中各自成长。通过考察和比较两地法院调解制度的利弊, 认为我们应重新审视传统法文化的优势和不足,并进一步探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理论价 值。  相似文献   

12.
当前的法院调解书再审司法监督主体缺失,事由简略,既不符合法院调解书性质的内在需求,也难以满足法院调解复兴的客观需要,有必要依据"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标准,遵循合法原则,对其加以相应的完善,进而为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3.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民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日渐凸现,本文主张肯定法院调解制度的存在价值,并对其加以改造,同时就如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 ,但近年来 ,理论界有将调解与审判分离的改革构想。法院调解保持其高度稳定性有其内在成因 ,一是国家立法政策导向 ,二是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反映。司法实践中 ,法院调解在实现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冲突 ,但其中有法官主观因素。为使调解的结果尽量与判决一致 ,纯化合意、化解冲突是当前解决法院调解实现中的冲突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5.
现行法律规定的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模式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而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大量的通过调解和撤诉结案的现象。高调解率和高撤诉率并非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与生俱来的独有现象,而是现有法律维权方式不力的无奈之举,在权利人无法证明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前提下,权利人最经济、快捷的获得赔偿的途径就是调解和撤诉,但同样,这对于侵权人来说也是最经济的。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国有关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和各地司法机关的相关实践迅速形成热潮,与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等理论和刑事和解的实践形成呼应,并在“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下出现制度化的趋势。在我国法律文化、社会意识、当事人行为和司法传统中,都存在刑事和解的客观需求、历史根源和实践,我们应立足于国情与现实社会需求,阐发蕴涵于本土文化和体制中的有关刑事和解的正当性理念,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既有经验,同时注重借鉴国外合理的思想理论和制度实践,谨慎地推动刑事和解的制度化建设。  相似文献   

17.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一项非常有特色的制度,纵观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诉讼调解制度的影子随处可见。但是,我国现在的诉讼调解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制约着诉讼调解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了解决这些阻碍我们前进的拦路石,众多学者纷纷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本文的目的在于对这些学者们的成果进行介绍。  相似文献   

18.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引入,将使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面临重大调整,将对检察监督提出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其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等。监督方式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等。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监督应以刑事和解协议为中心;二是监督不应损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三是实现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9.
民法学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功能的争论由来已久,目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抚慰和惩罚“三重功能”的学说渐趋主流。从理论上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只能是对填补和抚慰功能的一种补充,而不宜视作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与惩罚性赔偿分属不同的制度领域,未来应当将二者明确区分开来,从而更好地发挥精神损害赔偿的填补和抚慰功能。  相似文献   

20.
法院调解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我国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尽管法院调解的弊端日益突出,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受到一定的挑战,但是,法院调解的主导性地位却没有因此而改变,其重要原因便是人们的法律观念深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文化崇尚和谐,这种文化性格决定了古代中国人对于诉讼的态度,决定了无讼、息讼等法律观念的产生。这些观念渗透于司法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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