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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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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不动产登记案件中,既涉及民事纠纷又牵扯行政纠纷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民事与行政审查的侧重点不一,司法实践者对此也各执己见,使得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审判结果迥异,降低了审判效率。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很多学者提出民行一并审理的提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也应运而出,提出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一并审理民事纠纷。该条款似乎想结束这种混乱的现象,但是能否起到预期效果尚未可知。根据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可诉性,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程序设置、审判效果等方面分析行政与民事纠纷交织案件合并审理的弊端,并提出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把握的原则及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间接涉及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其产生的前提是不动产民事法律关系。不动产登记行政法律关系与不动产民事法律关系经常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行政确定之事实与真正事实之间的冲突以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冲突两方面。在处理不动产登记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问题时,应当摒弃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这一区分前提,以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已经处于法定争议程序的民事诉讼类型和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没有处于法定争议程序的民事诉讼类型为基础,重构审理规则。  相似文献   

3.
第三人是房产权登记行政案件中一类特殊的当事人.90%的房产权登记类行政案件中都会有第三人参加,他们的权益在司法审查中可以用"高风险、低保障"来概括.实践中的数据统计也表明房产权登记行政案件中有接近六成是第三人与被告一起败诉.登记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审查不严、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对第三人不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理念根深蒂固等是造成第三人权益容易受损的几个主要原因.保护好第三人的权益,就需要对以下制度进行完善:明确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规定登记机关的实质性审查义务;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条件地选择第三人递交的证据;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限制优先购买权;完善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制度,建立错误登记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4.
当事人对行政司法行为不服的诉讼救济选择之所以非常艰难,其实质在于行政与民事争议的竞合.当前司法实践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结果矛盾,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当事人与法院无所适从,导致争议的起诉与管辖不确定;单独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既没有解决行政争议,也没有解决民事争议,出现反复诉讼.因此,必须正确认识行政司法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是现代积极行政的产物;是现代服务行政的特定现象,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不服行政司法的诉讼外在表象主要是行政诉讼,实质是民事诉讼.其解决之道只有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对应的实体法不仅有公法也有私法.行政司法的诉讼选择途径是惟一的,其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因此,行政诉讼法时此应回应现实,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5.
美国民事诉讼对缺席判决的救济一般规定了缺席登记的救济和缺席判决登记的救济,同时,被告还有权提起附带异议。《德克萨斯州民事诉讼规则》对缺席判决救济的规定很特殊,有三种不同的方式予以救济,并对中间缺席判决的救济进行了规制。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缺席判决的救济理由规定了颇具特色的意思表示瑕疵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6.
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然而目前我国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渠道并不畅通,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发现我国的宪法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保护受教育权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并找到完善四种司法救济方式的措施.  相似文献   

7.
同一宗土地多次转移登记,原土地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初始登记行为及后续变更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土地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初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变更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8.
围绕实践中房屋错误登记,剖析了我国房屋权属登记行政管理模式的弊端,探讨了房屋权属登记的私法属性。通过对我国房屋错误登记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机制的权利救济途径的质疑,提出应确立我国房屋错误登记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首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不动产登记错误下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过于简化,学术界与司法界对其有多种片面的解释。针对《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结合法理,阐析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范围、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实现、嘱托登记错误下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赔偿责任的不妥之处,以期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能够在公平、善良、诚信的框架下得以实施。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侵权行为的构成应以违法行为为中心,"过错"不是构成要件之一。法释[2010]15号规定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应解读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要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是职务行为;其二,属"未尽合理审慎职责"行为;其三,登记错误与造成损害事实。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侵权行为的类型分为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共同侵权可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两类。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诉讼活动。从两种诉讼解决的争议、立法宗旨、对救济手段的选择原则、当事人地位是否特定、诉讼证据、诉讼程序、诉讼执行等方面对两种诉讼活动的特点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领会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参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现代福利国家积极追求公益的实现,导致公益诉讼的出现。我国对此概念争议较大:局限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经济诉讼、囊括三者以及包括刑事诉讼等更大范围的学说都存在,莫衷一是。实践中,公益诉讼也呈现难局,有必要梳理、反思和重构。公益诉讼不宜从司法机关方面讨论,从启动者方面考虑应具备三个条件:由非官方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今后主要是社团组织),出于公益目的,向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寻求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3.
随着民主政治及私人部门活动成熟度的增加,公私合作成为政府施政的重要理念,私人部门开始承担原来专属于国家的部分政府职能。[1]此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研究。但由于私人主体在承担公共行政任务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纠纷,对相对人造成侵害,因此便产生了相对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来救济自身权利的问题。到底是遵循"一元化诉讼"即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两者间选择其一,还是通过"二元化诉讼"即既运用行政诉讼又运用民事诉讼途径救济?学者中有主张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匹配解决纠纷的"二元诉讼"。此种主张的代表之一是章志远教授,其在《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发表了《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行政法规制》一文提到。笔者认为,私人主体在参与公共行政的过程中往往表现出多元的法律关系,这导致争议法律关系的认定模糊,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过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的方式,实行"一元化诉讼"即运用行政诉讼的形式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与形式登记主义相比,实质登记主义更有助于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确认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性;相应地,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特定司法机关统一承担;确立完善而全面的不动产登记种类,以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5.
论不动产登记机构损害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利公示并获取公信力的技术保障,是不动产物权效力的根据 .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存在欺诈登记或登记错误的情形,那么将会对真实权利人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于不动产登记损害赔偿问题已有涉及 ,但遗憾的是对登记机构赔偿的性质、赔偿的归责原则、救济途径及资金来源等重要问题的规定过于模糊与抽象,为具体应用留下了诸多空白.  相似文献   

16.
由于各种原因,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时有发生。如何实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机制最优化,直接关系到相关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救济。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归责基础、归责原则出发,结合我国现行物权法相关规定,认为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采取过错原则。在此基础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推断其发展脉络,认为其必将从过错原则转为无过错原则,从而最大化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础制度在物权法领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秩序,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出台了《物权法》,但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不够详尽。对不动产错误登记行为应进行区分再作界定。不动产错误登记行为视为私法行为更合理。不动产错误登记为民事侵行为。目前,登记机关赔偿制度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缺陷,应对它进行完善,以期给不动产权利人更便捷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8.
公益的提倡及维护 ,是现代法治运作行为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一般认为 ,公法侧重于对公益的调整 ,私法偏重于对私益的调整。但是 ,行政诉讼如同民事诉讼一样 ,偏重于对私益的救济 ,所以 ,在经济生活中 ,公益经济的司法救济是相当缺乏的。本文着重从公益的内涵入手 ,检讨传统诉讼在救济公益经济方面的制度缺陷 ,分析公益诉讼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论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益的提倡及维护,是现代法治运作行为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一般认为,公法侧重于对公益的调整,私法偏重于对私益的调整。但是,行政诉讼如同民事诉讼一样,偏重于对私益的救济,所以,在经济生活中,公益经济的司法救济是相当缺乏的。本文着重从公益的内涵入手,检讨传统诉讼在救济公益经济方面的制度缺陷,分析公益诉讼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变我国当前不动产“多头登记”的现状,有利于界定不动产归属,维护交易安全。总则部分关于登记范围的规定遗漏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这三种重要的权利,且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唯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故没有真正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首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薄的设置、保管、查阅等内容,但是依然欠缺登记簿法律效力的规定,没有彻底地贯彻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登记程序亦没有和《物权法》的程序性规定实现有效整合。登记机构对于登记申请的审查义务的规定明确、具体,在明晰审查义务的基础上,援引《物权法》的规定确定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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