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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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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是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目的决定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制度目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股权设置包括成员股和集体股两种形式,而股权配置的客体应当为全部农村集体资产。成员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因包含了成员的个体价值而具有人身属性,故成员股不得流转、不得继承,且在成员增减时需对成员股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集体股的设置,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主体的观念强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主体,并纠正各界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中的“股”的本质属性的错误理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时,集体股可以发挥股份配置的“蓄水池”功能,从而避免成员股随成员变动而调整的复杂情况。  相似文献   

2.
农村改革后,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构成和集体产权结构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和表现形式也不同。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为其成员提供与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主要着眼于如下方面:制定能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成员权规则,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和退出的自由选择权;建立具有科学法理基础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行使机制;区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以明晰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为前提,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3.
在经历了经济社会的体制机制变迁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出多元化的法律形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含集体所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民主管理的法律性质.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约性因素正成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阻碍,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登记、成员资格认证、经营管理以及集体产权处置的问题尚待完善.因此,从法律制度顶层设计上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是现实需求,有必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专门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相关的法律性质、法律原则、法人类型、资格认定、经营管理以及产权处置等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4.
集体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一项重要的产权制度。其中的集体股权分配制度在不同的制度变迁动因下,具有不同的制度绩效。以广东省南海区为案例,分析股权分配制度产生及演变的深层逻辑。研究表明:股权分配制创立之初时的“确权到人”具有法律和实践依据,而后因利益激励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交易费用不断增长,诱发了集体股权分配形式向“固化到户”的制度完善,从而实现股权分配制度的新均衡;在制度均衡条件下,新型股权分配制度构建了集体产权明晰的正式约束,重构了农村保障资源配置和乡村治理秩序,同时实现了制度逻辑下的净收益最大化。然而,新均衡下的股权分配制度仍存在产权残缺问题,集体股权在市场机制的完整建构下,应当突破内部流动限制,以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自由配置与完全流动。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律规则的真实意思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权利保障极为重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集体本位的价值取向;其成员权保障机制是增强农民集体成员之间团结合作、促进资源要素流动的一个关键性要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立足于以集体所有土地为基础的集体所有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员权量化法律规则需将差异化平等、成员权分化、成员固化的相对性以及资源要素流动而致成员权边界拓展等因素予以综合衡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成员权争议解决适用民事法规则。  相似文献   

6.
我国传统农民正在分化为进城务工农民和新型职业农民,而以农业谋生的传统农民逐步萎缩、消失,农民身份转化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改造。职业农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利用集体资产的需求以及国家在农村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强大,要求立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纯粹化为经济职能,这也要求集体经济组织重构与政府、市场的关系。以户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标准,不利于进城落户农民继续享有和新型职业农民完整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今后可以探索试点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规定成员资格的变动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运行规则、成立解散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未来立法应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与成员派生诉讼制度,为职业农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提供途径。  相似文献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度协调、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等三方面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发展有着极大意义,但因组织内成员异质性引起的利益背离问题、产权问题、成员权问题以及政治职能与经济职能混同问题造成了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着制度困境。实现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转型升级,应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实现公共职能和经济职能分离;规范成员权,实现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认可组织权,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相似文献   

8.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权关系的构建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制度瓶颈。尊重农村客观经济环境和基本国情,挖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制度潜力,分析现行实践模式的优劣,构建一条既符合普适性要求同时又兼具制度特殊性标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权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将新型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作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权关系的选择路径无疑是最为合理也是最为可行的方案。为此应在立法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同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治理,理顺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内部的权利运行程序;在保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性质的基础上,协调好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社区公共服务职能与社员利益最大化的关系,做到效率与公平并举,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充分公平地分享制度改革的成果。  相似文献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具体形式和职能安排上长期与农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相混淆。我国《民法总则》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治理形式,未来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规制时,应坚持合作社与法人化并存的发展模式。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主体的代表者、保障双层经营体制有效运行的执行者、市场上的独立交易主体等三重身份,应当构筑其内部管理结构的特殊形式,实行成员权与社员权(股权)区别化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方式实现其职能的分离。  相似文献   

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调整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以集体所有资产的股份或份额的持有人为成员、以股份合作为主要组织形式而设立的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与成员对集体所有资产的利用和对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的持有的产权结构、个体成员和成员家庭相结合的成员结构、以平等为价值取向和以集体为本位的治理机制以及设立目的的多元化,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法律人格。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属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目的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责任财产范围。立法须应对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结构和组织形态的变化以及制度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保障农民集体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立法须进一步落实集体成员撤销权,将因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发生的争议纳入民事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11.
农地制度在安排上存在许多问题,其症结主要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清,这是在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影响农地制度改革与实践的一个问题。农村人口并非天然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新加入成员应承担合理的“入门费”;界定成员身份以当前人口为准,是比较适宜的时机。同时提出了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完全相同的新观点,认为农村居民在进一步分化,所谓的“泥饭碗”也将被打破,对此新现象,管理层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相似文献   

1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方面应当直接通过立法明确,还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明确,要回答这个问题,需首先明确成员确定行为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某一个体被确定为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否被剥夺或忽视。如果此种利益是不能被剥夺或忽视的,则必须通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唯有如此,相关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才不会因为自治或因"多数人的暴政"而被剥夺。反之,则可以将其交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处理。成员身份的确认与成员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成员原有身份的核实与认可,只能以事实状态为依据,否则,便可能侵害成员的既得权益;后者是对组织成员的实际构成所作的决定,它既包括对原有成员的确认,也包括对新加入成员的接受。由于行为性质与涉及的利益不同,对两类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前一种行为,只有在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实施;对后一种行为,则主要由双方根据自己的预期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为更好地保护成员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在路径选择上,应当对成员确定中的成员身份确认和新成员吸收分别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成员身份的确认,相关立法应当采用法定路径;对于新成员的吸收,则应当采用自治路径。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只能以历史与现实作为基本依据,对此,应当根据法定原则确立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的成员身份确认制度,明确依照户籍应当认定的成员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或政策对因户籍恢复、调整而应当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对应当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排除,由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的范围。对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的吸收或接受,应当根据自治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申请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章程对接纳外部成员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外部成员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获得成员身份的权利等不应当由外部成员享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固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回顾与前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既有研究可分两大块:一是关于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及其成败得失;二是关于改革开放后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完善.尽管现有研究成果丰硕,但亦存在诸如法学视角的分析较为欠缺,未对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内涵、功能定位和法律形态等加以清晰界定和系统审视等问题.对此,须加强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系统审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及其法制建设状况的基础上,围绕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内涵、功能定位及其法律形态等加以系统思考,提出全局性的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14.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是我国半个世纪以来城乡社会经济二元化体制的制度基础。正确认识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当从其法律渊源入手。农民集体应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常态主体,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和乡镇范围内农民集体不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常态主体,而仅为特例。由于农民集体是由人数众多的农民个人组成,其所有权常常需要一个机构或组织代理行使。应当建立类似股东大会的机构,设立农民集体大会作为所有权主体,而由农民集体大会在选举一个较为固定的组织,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行使所有权有关的事务。  相似文献   

15.
本文对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现状进行问卷调查,比较分析了山东省当前并存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主管审计模式、乡镇政府单设审计机构审计模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模式和国家审计机关主管审计模式,描述分析了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内容、方法、过程、结果处理、外部法律环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研究发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主管审计模式和乡镇政府单设审计机构审计模式是应用最广泛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依据的层次性和相关性不高,审计程序还不规范。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全覆盖综合审计模式,并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苏南乡镇企业发展,不仅在经济层面上,有力地促进了苏南农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而且在政治层面上,也构成了苏南农村社区组织建构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因素。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普遍进行的以产权制度变革为核心的改制、经济基础的转变也必然带来农村社区组织关系的重构和制度的创新。以村党政组织为主导,以功能互补、利益互动为基础,村级党政组织、企业组织、非正式组织之间和谐的组织关系正在形成。  相似文献   

17.
针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发挥其主导性作用。但是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制度欠缺。为此,运用理论创新的方法,从包容性增长理念的视角研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体包括:倡导包容性增长理念、强化包容性增长责任、落实包容性增长措施,出台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主体地位、管理体制、主体间关系、产权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相似文献   

18.
因婚姻状况变化而流动的农村妇女,在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财产权益时,面临法律上的两个难题:妇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和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的调适.<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该明确认定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据和途径,规定政府和法院应承担起调适侵害、剥夺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的职责.  相似文献   

19.
在农村社会中,农民经济身份被固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身份被固化为"农村居民"。农民身份的固化,在经济发展层面不利于农民权利的保护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在社会治理领域则不利于农民自主地位的保障和善治目标的达成。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一方面需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变为"市民",使之成为农业生活活动中具有独立身份的主体;另一方面需要将"农村居民"转变为"公民",使之具备社会治理主体之地位,能够通过自治组织实现自我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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