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0篇
  免费   0篇
管理学   1篇
理论方法论   1篇
综合类   7篇
社会学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3篇
  2014年   4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1.
在农村社会中,农民经济身份被固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身份被固化为"农村居民"。农民身份的固化,在经济发展层面不利于农民权利的保护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在社会治理领域则不利于农民自主地位的保障和善治目标的达成。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一方面需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变为"市民",使之成为农业生活活动中具有独立身份的主体;另一方面需要将"农村居民"转变为"公民",使之具备社会治理主体之地位,能够通过自治组织实现自我管理。  相似文献   
2.
审查基准是行政法规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规定了行政法规合法性审查之宽严程度,也限定了审查机关之权限范围。根据我国宪法与立法法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法规之审查以"合法性"为基准。这种"合法性"审查基准在行政法规制定权限审查、行政法规内容审查以及审查程序等方面遭遇现实难题,并因此净化了行政法规审查制度的现实效果,为此,有必要引借"合理性"审查基准,并借此推动我国行政法规审查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行政活动,行政问责的效力作用于一定的主体和事物,问责的效力范围即由问责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所决定。行政问责效力范围的确定,既有利于保护基于问责形成的法律状态,又能防范问责机关之权力的滥用,保护公务员之正当权利免受不当问责之侵害。行政问责约束的行为主体包括:违法行为人,表明违法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不利性后果;问责机关,表明问责机关不能随意撤销、变更问责决定,亦不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重复评价;不特定主体,表明其需尊重基于问责形成的法律状态。行政问责作用客体则包括:劳动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解除与违法行为人的劳动关系;职务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撤销违法行为人之职务;岗位关系,表明问责机关可以调整违法行为人的工作岗位。  相似文献   
4.
依据宪法制定行政程序法,可以丰富行政程序法之价值内涵,提升行政程序法的合法性,创新宪法实施的路径。我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条款规定了公民参与权,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与之契合,为此行政程序法应设置公众参与程序;密切联系群众条款要求国家机关与公民保持充分的信息交流,交互式行政程序的机理与之相符,为此行政程序法应建构协商程序;精简原则要求国家机关之组织与程序的精简,与简易程序追求的便民、效率价值一致,为此行政程序法应设置简易程序。  相似文献   
5.
自1982年以来,以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制定为标志,我国进行了三次司法改革。三次改革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也存在改革的"依据不足"的困境,改革的推进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为此,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应当以选择"法律"而非"制度"为突破口,从法律规范的层面推进司法改革,统合现有的司法法资源,制定统一的《司法基本法》;在此基础上,以统一的《司法基本法》为依据,推动司法改革的整体深化。制定后的统一《司法基本法》,在内容上以宪法为依据,将宪法中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的基本规则予以具体化,在位阶上属于基本法律的地位,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地位,因而能够全面回应司法改革对法治资源的需求,确保司法改革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行进。  相似文献   
6.
7.
周海源 《科学发展》2016,(12):15-20
制定《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既是搭建科技创新中心法律框架的必要,也是完善科技创新法规体系的需要.《条例》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上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诸多不同,不会造成立法的重复.《条例》需要明确科技创新中心的定位,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划定科技创新的区域布局,设定平台建设、科技市场体系建设和创新环境建设的制度机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有关居民自治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构成,其主要规范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任务和运行等事项,对居民自治权鲜有提及。以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与"权利优于公共组织"的逻辑不符,使"居民委员会治理"代替了"公民自治",阉割了自治权的应有内涵,扭曲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居民自治立法应当重构居民自治组织之法律性质,突出自治权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地位,并通过制定《居民自治法》形成以居民自治权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  相似文献   
9.
从逻辑关系出发,行政义务孕育行政责任,行政问责以行政义务的违反为其逻辑前提。因而,行政问责指向的对象范围囿于行政活动中违反行政义务的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开展的过程中,行政义务包括公务员法上的工作义务、行政职责和领导职责隐含的义务,为此,行政问责的对象范围即应当限于违反公务员法上工作义务的公务员、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之行政机关的行政长官和不履行领导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长官。  相似文献   
10.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两者的统一即建立在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融合的基础上。司法的过程须符合职业理性的要求,法官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司法论述的逻辑需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同时,法律的经验性和司法的社会性决定司法理性须渗入生活理性,而生活理性要求司法摆脱法律教条主义的拘束,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有足够见识。为调和司法之职业性与社会性的关系,立法需立足社会生活,融入生活哲理;司法亦需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以接纳生活常识,法官的思维更应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会得以实现内在的统一。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