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海上强制保险由立法者强制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产生,是法律对私权干预的结果,所以,应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海上强制保险到底应在多大范围内适用,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公共利益,同时海上强制保险在适用时还需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2012年中国海域部分对外开放区块公告”(以下称“公告”)被越南指责为违法.其合法性取决于开放区块是否位于中越争议海域及是否违反共同开发原则.越对其合法性产生争议有四点原因: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法律性质不明;共同开发原则陷入现实和理论困境;“公告”的后续行为未定;越南缺乏政治合作的需求和意愿.因此,明确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宣布南沙领海基线,完成南沙海洋划界,是解决南沙领土和海洋权益之争的根本.在此之前,中国应当完善共同开发政策,综合运用外交、法律甚至军事手段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3.
国际合同是国际交易的主要形式,由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为与国际接轨,应扩大国际合同的主体范围.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和国际统一实体法是解决国际合同争端的主要法律依据.由于先决问题的存在,还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目前,对于海上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无论在民事法律还是劳动法律框架下我国都没有特别立法,而适用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又不足以甚至无法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海上船员人身伤亡这一特殊问题.在此现实下,司法实践中对于赔偿标准、归责原则以及赔偿范围等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多混乱和矛盾.针对现行法律下涉及劳动关系的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建议赋予受害人选择权,约定赔偿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并区分情况分别采用“实际收入”和“平均收入”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5.
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基于法律效力层次的理论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所应适用的法律,并得出《海商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海上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不应再适用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相较一般侵权而言,发生在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不轨旅客”侵权具有特殊之处,其特殊性直接影响着法律适用方法的选择与应用。目前,关于处理国际航空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仍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建议对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不轨旅客“侵权的法律选择采取适用航空器注册登记国法律;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或共同国籍国法律的侵权当事人之间适用其共同经常居住地或共同国籍国法律;在事后选择的侵权当事人之间适用其事后选择的与侵权有真实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上述几种法律选择方法无法判断或存在其他国家法律与该侵权有更为密切的联系时,适用与侵权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  相似文献   

7.
南海争议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面临诸多问题:争议当事方数量众多、争议海域界限模糊、争议海域的法律属性不明确、争议海域涉及众多岛屿等.但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仍然存在共同开发的可能性,一方面,争端各方存在共同开发的意愿,另一方面,争议各方对共同开发模式具有广泛共识,单独开发面临一定的障碍.但南海争议海域共同开发不宜采用多边共同开发的模式,应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遵循由易到难的原则,达成共同开发协议.  相似文献   

8.
海峡两岸存在着共同的海上利益,也面临着共同的海上挑战.近年来,海峡两岸在打击海上走私、海上犯罪等领域开始了共同执法合作.但目前的合作仍存在种种障碍,两岸应由海监和海巡署牵头,将双方的海上共同执法机制规范化.该合作机制应明确合作的原则、合作的内容、合作的主体以及争端解决等问题,以推动海峡两岸海上共同执法合作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总体上讲是粗疏简陋、适应性差,其原因主要有法律制度本身和法律文化两方面.因此,解决问题的对策主要是以宪法的人权保障规范为依据,从惩戒的事由、种类、适用对象、机构、决定程序、适用标准、适用的法定和酌定情节、追究时效和惩戒执行与救济等方面在制度上予以完善,建立起科学的公务员惩戒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为探求更合适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方法,文章以南京市11个典型开发区为例,运用模糊物元分析法和灰色关联分析法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进行评价,并与多因素综合评价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南京各开发区之间的集约用地水平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只有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集约利用级别为“高度集约级”,其余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级别为“中度集约级”和“轻度集约级”;南京各开发区集约用地主要限制因子各不相同,但主要为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产出强度等;与多因素综合评价法相比,采用模糊物元模型不仅能反映评价对象的综合集约等级,也能反映评价对象单项指标的集约等级,还能反映评价对象或评价对象单项指标在所属集约等级的稳定状态和转化趋势,反映的信息更丰富,是一种更适应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方法.  相似文献   

11.
2011年4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其间若干自草案公布之初就存在争议而在正式立法中未得到呼应的些许问题、存疑、争鸣无疑还将继续,如选择性冲突规则运用是否妥当、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规定有无必要、"没有共同国籍"情形下法律适用是否遗漏,等等。着眼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逻辑、国际社会最新立法经验和中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实践,应就以上问题做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相似文献   

12.
通过比较研究主要国家关于无因管理的实体法制度和法律适用规则,将我国未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规则设计为:无因管理,适用管理行为实施地法.如果当事人之间曾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无因管理起因于该法律关系,则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  相似文献   

13.
开发区管理主体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开发区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律定位,是避免开发区行政恣意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体现开发区的经济发展的"窗口"功能和"小政府、大市场"的理想体制,开发区管理体制应该定位为:一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享有开发区全面的行政管理职权并承担与一般行政管理主体相区别的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14.
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向法学提出新问题。生态损害不时发生的"症结"在于生态利益的法律保护不利。业已存在的权利保障体系无法对所有人共享的生态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救济。恪守"损害赔偿"的法理难以解决日益突出的生态损害法律问题。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法律化是预防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应急处理海上溢油事故、救济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等法律制度创新的当出之途。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应当分析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对海上石油产业及相关产业、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和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及决策部门、立法部门等提出的具体但不同的要求,并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各部门在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上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15.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的立法设计与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比较研究主要国家关于无因管理的实体法制度和法律适用规则,将我国未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规则设计为无因管理,适用管理行为实施地法.如果当事人之间曾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无因管理起因于该法律关系,则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  相似文献   

16.
由于各国在提单的交付是否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方面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在涉外提单法律关系中,就需要进行法律选择,以确定提单的交付是否能导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国际社会对于提单的交付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适用主要有7种立法模式.中国国际私法对于提单的性质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国法.提单的转让应适用提单转让时的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   

17.
作为殖民统治下的自治机构,吧达维亚华人公堂适用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受到了荷兰—东印度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共同影响。华人公堂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一是华人公堂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上,越来越受到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但基本上保持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二是在处理吧城华人案件上,妇女的诉讼地位要低于男子,仆人的诉讼地位更低,反映了法律原则受到了"男尊女卑"等中国传统意识的影响。华人公堂的法律程序也显现出两者的双重作用,表现在:受理程序上,华人公堂受理案件的方式有华人自讼、华人官员转呈和殖民政府指定或移送受理三种;审理程序上,公堂只有审理权而无判决权,最终要由殖民机构宣判;判决程序上,结案方式有调解结案、判决结案和移交案件三种。法律程序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均体现了殖民体系下的华人自治特点。  相似文献   

18.
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含有涉外因素,在法律适用上会发生冲突.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原则有不当得利地法原则、属人法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基本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原则,我国大陆立法为保护不当得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解决涉外不当得利纠纷,有必要制定国际私法典以完善不当得利法律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19.
从《海商法》适用角度分析军舰和商船在海上发生碰撞时的商船责任限制权利,指出进一步完善国际和国内有关调整此类行为的法律规范来处理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已刻不容缓,并指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将有助于案件获得公平合理的解决。  相似文献   

20.
21世纪海洋环境成为人类获取能源的主战场,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已从一国国内走向国际化。对于油污损害赔偿问题国际社会存在一些立法实践,由于海上石油作业起步晚、溢油率低,对海上平台溢油事件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在国际社会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现法律适用的困境。通过制定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专项实体公约或者将“海上平台”油污损害纳入“船舶”油污损害公约的调整范围,以弥补海上平台油污损害赔偿国际法适用的缺失。为确保国际公约的有效实施,一国内国法对国际公约应给予积极的回应。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