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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钊作俊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2):45-48
死刑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当今世界虽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业已废止死刑,但中国大陆尚且存置死刑,并且刑事立法中死刑罪名较多,重刑化倾向太浓,进而导致刑事司法中死刑适用的泛化.现阶段中国死刑之关键不是废止死刑,而是扩大死缓适用,以死缓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以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并借助于这一契机对死刑适用进行全面革新.中国之死刑,在立法上大有压缩之空间,在司法中尚需理性与慎重. 相似文献
2.
张慧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2):80-83
由于死刑立法限制的逐步性与长期性,现阶段死刑的司法限制显得尤为重要。在死刑的司法限制中,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当前法官对酌定从轻情节的重视程度不够,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在死刑司法限制中的作用有待提高。具体来说,应完善刑事立法中的适用依据、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和发展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3.
曾赛刚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44-49
死刑民意是可以引导的。引导死刑民意就是要剔除死刑民意中的非正确成分,就是要引导死刑民意摆脱情绪化的反应向理性化的方向转变。当代中国死刑民意的理性引导分为三大方面。一是刑事立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死刑替代措施和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二是刑事司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民意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机制、构建死刑案件的信息公开机制、构建死刑案件的交流反馈机制、适当的时候暂停死刑执行。三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外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思想启蒙与死刑知识的提供、以死刑个案与错案为突破口、构建民间的死刑改革推动机构。 相似文献
4.
陈凌剑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51-56
死刑改革无疑是目前司法改革的重点。中国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经历了哲学层面、法哲学和法社会学层面的争论后,最终回归刑法学本身,目前在"限制"死刑的范围内达成共识。限制死刑论希冀通过借助"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逐步实现废除死刑。而未来存废双方在涉及严重腐败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民意等方面将继续存在不可避免的争论。 相似文献
5.
秦颖慧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7,7(6):22-27
死刑问题尤其是死刑存废问题,已成为中国刑事领域的热门话题,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如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基于我国司法条件、司法特点、诉讼文化、诉讼传统、历史背景、社会状况等各方面的情况,以及死刑所具有的特殊功能,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我国应从完善死刑制度着手,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真正做到"少杀、慎杀",从而顺应国际死刑制度发展的总趋势. 相似文献
6.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13(2)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一旦执行错误,无可挽回。从国际刑事立法由重到轻的大趋势来看,逐渐限制死刑的适用直至完全废除死刑乃历史发展的必然。因此,我国司法工作者必须谨慎使用死刑,完善限制和控制死刑适用的各种制度,适当扩大其他刑种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不适用死刑、有选择地适用死刑和保留但严格限制死刑三个阶段。在我国死刑的存在目前还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但应逐渐限制并在将来废除死刑,这是刑法学者的共识。在金融诈骗罪的死刑问题上有废除论和保留论两种观点。对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既不利于刑罚的报应功能的实现,也不能预防、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因此,我国刑法应当取消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相似文献
8.
9.
关于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雷东丽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42-44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中国刑法既不废除死刑 ,又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政策。死刑的存废是以中国的具体情况以及社会发展进步的现实需要来确定的。立法时 ,应顺应时代和潮流的发展 ,不断改革完善中国的死刑制度 ,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秦颖慧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6):22-27
死刑问题尤其是死刑存废问题,已成为中国刑事领域的热门话题,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如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基于我国司法条件、司法特点、诉讼文化、诉讼传统、历史背景、社会状况等各方面的情况,以及死刑所具有的特殊功能,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我国应从完善死刑制度着手,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真正做到“少杀、慎杀”,从而顺应国际死刑制度发展的总趋势。 相似文献
11.
肖怡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8,1(1):69-76
国外对无被害人犯罪的立法沿革呈现非犯罪化的趋势,但刑法典中仍保留了许多无被害人犯罪罪名。而我国刑法对无被害人犯罪一直持以谨慎的态度,更多地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范畴和道德领域的事。对此,本文对中西无被害人犯罪刑事立法政策作了深入的比较研究,并从“犯罪分层”、宗教与伦理、国家权力观几个方面对导致中西政策差异的原因作了透析,从中找到借鉴的价值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2.
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已经重创世界各国经济,其不利影响仍然在向纵深方向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存续了近二十年,其问也发生了很多金融风渡和震荡,既有经验,也有教训.而在此次的全球金融风暴中,尽管我国经济受到的影响相对缓和,但是进行金融市场的法制改革要求已经迫在眉睫.我们要建立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的制度体系,要正确处理好中国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要在金融现代化的条件下,制定符合市场理念的现代金融法制体系.这要求我们不仅要立足中国现实,同时更要借鉴国外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其核心在于中国资本市场要符合市场经济的理念,要建立新型的市场创新体制,尤其是市场交易制度的改革创新. 相似文献
13.
周兆进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22-128
我国的刑罚体系经历了奴隶制刑罚、封建制刑罚、近代刑罚、当代刑罚,直至发展到现代刑罚。整个刑罚历史呈现出由残暴、落后朝着慎刑、文明的轻刑化方向发展。相较于其他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刑罚体系而言,我国当前适用的刑罚体系在诸多方面仍表现出了重刑色彩。为实现刑罚的轻缓化,需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提升罚金刑的刑罚地位,并进一步完善资格刑的内容。除此之外,司法上的重视和重刑观念的转变则是刑罚轻缓化的最有效途径。实现刑罚轻缓化,应当做到司法先行,立法跟进。 相似文献
14.
错位的惩罚---谈谈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帅清华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1):58-61
当代各主要国家的刑法典均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规定,国外的通说认为,医疗事故罪作为业务过失犯罪的一种,其处罚应当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然而中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刑法典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不仅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而且轻于其他的业务过失犯罪。这与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背道而驰的,笔者就此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陈广秀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21(5):81-85
中国古代刑法典中总则的产生远远早于东西方其他各国,而且其内容先进成熟。现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理念以及对刑事责任进行主观考量的原则、刑罚的矫正意识,在以《唐律疏议·名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刑法总则中都已经有了圆熟完满的的表达。 相似文献
16.
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之立法变革可以看出对此类犯罪的刑法规制缺乏统一的前置法、刑法条文表述不准确、处罚行为范围较狭隘、救济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为合理规制侵犯个人信息类犯罪,建议通过加快统一前置法的立法进程、删除刑法条文中不恰当的表述、明确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完善法律救济程序、建立国际间合作等方式,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17.
王振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2):35-38
积极一般预防理论是刑罚目的理论的新思维;积极一般预防理论可以有效涵摄报应刑论、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理论的合理成分;在现世中国,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确立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相似文献
18.
赵秉志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1):60-66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主要分为古典学派(旧派)和近代学派(新派)。古典学派最早系统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道义责任;在刑罚论方面,早期古典学派有学者主张目的刑论,但大多数古典学派学者主张报应刑论。近代学派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基于社会责任论,近代学派反对报应刑论,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防止再犯、防卫社会;近代学派在保安处分和刑事政策研究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就意志是否自由、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刑事责任本质为何、在犯罪认定上应当坚持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刑罚根据是什么等问题展开了长期论战。论战结果是两派在责任论、刑罚论等多方面走向融合。两派论战还促进了后期古典学派的形成和发展。二战以后,西方刑法学者通过对法西斯刑法思想的清算和以往刑法思想的反思,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19.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结构特点--兼论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作用和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宋四辈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6(4):66-72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古代刑法典在编纂体例和结构上呈现出以下特点: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采用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合一的编纂体例;由低层次的“以刑统罪”向高水平的“以罪统刑”的方向转变和发展;分则篇目依据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大小,从重到轻进行排列;具有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特征;只规定了刑事责任及其刑罚制裁的实现方式。这些特点体现了当时的立法宗旨,对于维护古代社会秩序起了重要作用,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建设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