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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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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房屋征收程序的前置性要件。由于公共利益有其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为充分地保护被征收的人的利益,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合理科学的征收程序来保障和控制公共利益的适用。征收程序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听证程序和司法审查均存在着弊端,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应将以公共利益为内容的听证纳入到听证范围当中去。赋予法院对房屋征收决定全面的司法审查权并保障行政诉讼审判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结构的调整,"公共利益"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公共利益"是房屋征收的根本依据,但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公共利益"本身的含义界定存在模糊性,认定的主体、规则程序等定位不清,导致房屋征收环节出现严重的社会矛盾。本文通过对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以及"公共利益"程序设置的阐述,以期规范我国房屋征收制度,解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视野下土地征收之公共利益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利益是<物权法>土地征收制度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但物权法第42条仅仅规定公共利益为征收的依据,并没有界定其标准,使得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对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要件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进行界定;从土地征收公益性质的界定、审查、监督和救济等环节进行规制,以体现土地征收制度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相似文献   

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是立法理念和设计模式的转变。然而,由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补偿依据的偏差以及救济程序的瑕疵,发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然的价值功能仍有不少完善空间。可依正当性原则,在公共利益实质性判断标准的明确、补偿依据从以“建筑物”为中心到以“权益”为本位的转变、被拆迁人权利保护与救济程序的完善等方面进一步提升。  相似文献   

5.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公共利益界定、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后的搬迁与强制执行等诸多争议和疑难问题,应该通过解释论的路径和方法,立足于房屋征收的法理,在切实理解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之间平衡协调的基础上,在财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中卓有成效地加以分析和解决.  相似文献   

6.
2010年1月底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比新旧拆迁条例,"公共利益"是两者的最大不同点。新的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实体内涵的界定并设置了程序上的审查,同时在第四十条中规定了涉及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问题。  相似文献   

7.
1月21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各方关心的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迂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相似文献   

8.
对不动产征收必须出自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国与中国的规定并不具有原则性差别,但法国的不动产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调查等一系列程序,公共利益界定标准的确立以及司法权的有效介入等措施有效保障了不动产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我国不动产征收相关规定的欠缺,程序设置不科学与操作的不规范等难以有效保障公益征收的正当性,这些需要我国对此加以改变.  相似文献   

9.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对农村房屋拆迁进行规制。实践中,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拆迁程序不公正、安置补偿不合理、权利救济渠道不畅,是困扰当前农村房屋拆迁的主要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尽快制定专门的征收法律,对征收集体土地和拆迁农村房屋两种行为分别做出规范,对拆迁补偿原则、补偿方式、拆迁程序、权利救济、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0.
征地与拆迁等征收问题是我国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征收行为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成为问题的关键。在实践中,一直以来由于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的模糊规定,导致了公共利益未起到限制征收行为的作用,反而错误的被认为是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并成为滥用征收职权的保护伞。美国相对中国而言,其财产征收制度中对公共用途认定的标准与程序都较为成熟,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1.
我国土地征收立法缺陷之管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征收在立法模式上存在缺陷,应采集中型立法,制定统一的征收法典;现行立法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存在缺失,立法除对"公共利益"要有原则性规定外,还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并应明确征收不得适用于商业目的;现行立法在"征收程序"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征收程序应以保护被征收人利益为中心加以设置,还应完善征收程序的立法技术;现行立法在"补偿条款"的规定上存在缺失,立法应明确规定"公正"或"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应扩大征收补偿范围,还应以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12.
公共利益是一种必要的善。公共利益在立法上频繁出现却含糊不清,其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在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的滥用,使得有必要在法律上通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实现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界定公共利益涉及宪政体制下的分权问题,立法机关负责对其进行原则性规制,行政机关负责执法过程中具体把握,司法机关负责纠纷出现后的裁决,征询意见、听证、公开和补偿救济等程序的设计均有助于公共利益界定中正义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我国土地征收在立法模式上存在缺陷,应采集中型立法,制定统一的征收法典;现行立法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存在缺失,立法除对“公共利益”要有原则性规定外,还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并应明确征收不得适用于商业目的;现行立法在“征收程序”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征收程序应以保护被征收入利益为中心加以设置,还应完善征收程序的立法技术;现行立法在“补偿条款”的规定上存在缺失,立法应明确规定“公正”或“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应扩大征收补偿范围,还应以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14.
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立法是继续沿用城乡分立的思路还是实行城乡一体的新模式,在认识上存在分歧.从我国宪法文本来看,国家征收城乡房屋的宪法依据是一致的,并且对宅基地使用权予以补偿的机理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亦无不同.从我国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看,放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大势所趋,因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也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因此,长远来看,城乡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应当统一.  相似文献   

15.
[摘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权行使于理论层面被忽视和遮蔽,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权行使在实践中出现诸多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正在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如何与已经实施的《物权法》和《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协调对于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权行使存在偏离公共利益目的,补偿受益主体不明确,补偿范围不周延,补偿标准偏离市场价值,征收法律程序不健全等现实困境。完善我国征收权行使的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规定征收权行使的公共利益内涵,建立征收权行使的公正补偿制度,健全征收权行使的法律程序是走出征收权行使现实困境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16.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行政征收征用的前置要件,今年新出台的《物权法》也规定了我国的征收征用制度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公共利益”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这不仅容易造成地方政府对“公共利益需要”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做大致界定,并通过正当程序的设置,进一步保障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得以实现,以规范行政征收征用行为。  相似文献   

17.
不当的房屋征收拆迁致使我国建筑遗产遭受严重破坏,其根源在于,一是地方政府文化遗产保护观念滞后致使征收拆迁对象的范围过广;二是现行法律不能有效提供防止房屋征收破坏建筑遗产的制度供给。防止房屋征收拆迁破坏建筑遗产,一要建立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的良性互动的认定建筑遗产的法律机制;二要对房屋征收的依据即"旧城区改建"和"文物保护"这两种公共利益的界定做出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8.
集体土地用地应分为“公共利益”用地与“非公共利益”用地,集体土地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我国的集体土地征牧立法,采用列举兼概括式方法界定公共利益更为恰当,并有必要确立比例原则,以抑制“公共利益”的过度扩张.同时,在认识上应对公共利益与政府自身利益、商业利益作必要的区隔.从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举办事业之认定到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等环节,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人的利益,并使公共利益成为权力制衡的结果.  相似文献   

19.
经过持续的修法与改革,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不断完善,但依旧存在不少争议。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计划中公众缺乏实质性参与,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陈述意见权保护不周;事业认定机制不完善,即事业认定主体与需用土地人有角色合一之嫌疑,以及事业认定程序的规定过于简陋;法院在土地征收纠纷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法院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中的贡献十分有限。大陆地区的土地(管理)制度与台湾地区虽然存在差别,但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却呈现较大的相似性,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类似且更加突出。为此,大陆地区应以行政过程论为基础建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与发挥法院的司法救济功能;改革征收程序,保护被征地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完善事业认定程序、改革土地审批程序。  相似文献   

20.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被《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代替)予以规范,“城中村”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其拆迁补偿方式及程序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同拆迁城市房屋一样,非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拆迁、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拆迁、非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不得拆迁。当前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存在许多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好宪法和《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精神,规范政府拆迁“城中村”房屋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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