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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23 毫秒
1.
情势变更原则就是指合同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注意法律依据或法律的适用;二是注意掌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三是注意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或制度的区别。唯有如此,才能比较客观正确地审理涉及情势变更的案件,体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2.
一直以来,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合同履行纠纷应适用“情势变更”还是“不可抗力”均存在较大争议,新出台的《民法典》对“情势变更”规则的修订更是将这一争论推向了高潮。“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或排斥关系,而是一种可以互相转化的兼容关系。因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导致的合同履行纠纷应适用何种规则,关键要看合同履行“不能”还是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三步走”规则,准确把握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妥善处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杜绝“一刀切”式的审判方式,力争达到个案平衡。  相似文献   

3.
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化研究导致其内容和边界显得十分朦胧和模糊。情势变更原则所追求的是实质理性,这与民法基本条文所追求的形式理性是背道而驰的,寄希望于使用严格的民法逻辑概念和框架对其进行解释必定是徒劳的。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具体体现的,其外延和内涵都有一种不确定性;其在个案中的适用实际上是法律无法用规则来界定在某一特定环境下的不公平而需要裁判者寻找一个正义的立场,以此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应有国际的视野和中国元素;其适用前提不能运用类型化方法予以分析且不能予以立法规则化;研究的总体进路应是: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对"情势变更事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这一动态过程进行体系化思考,并将每一步所要参考的因素进行总结提炼。  相似文献   

4.
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再论情势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情势变更原则历史沿革及其在我国的演进起伏,说明该原则的确立来之不易。它是公平原则适用的体现,是当代民法的特别规范。第二十六条司法解释有成功之处,也有待改进之处。要发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功效,就应谨慎考察其法律构成要件,严格区分与不可抗力及正常市场风险之间的不同,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就其适用法律后果是变更还是撤销合同.法院要以公平原则为基本准则,结合具体案情定夺。  相似文献   

5.
政府作为购买主体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向购买对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合同。这种行政合同具有合意性、双务性和非权力性特征,由此决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应规定时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受限制;当事人履行合同,须本人履行,并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购买主体享有指导、监督管理权;当事人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必须是出现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但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须购买主体的认可。  相似文献   

6.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前 ,法律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都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依据。用情事变更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适用条件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7.
合同落空与情势变更是分别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不可抗力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比之下,英美法中的广义合同落空原则更宜于理解和便于操作。我国在制订统一的合同法时,可考虑在合同效力部分并列规定履约不可行与合同目的落空制度,或并列规定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给付不能和情势变更制度;也可以通过制定完整的不可抗力制度来发挥上述制度的功效。  相似文献   

8.
情势变更原则授予合同中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合同变更权 ;外国 (地区 )法律中有的规定该当事人对它可以直接行使 ,有的规定其对它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 ,有的规定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数量条款 ,有的规定变更权行使对象为合同全部条款。外国 (地区 )法学界有人认为该变更权是一项虽符合公平要求但对社会经济秩序不利的合同权利 ;有人认为应将经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显得公平确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条件 ;有人认为由它的行使所体现的效力只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次效力 ;笔者认为该变更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它的出现对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定义的正确性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9.
指出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介绍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运用比较法分析了大陆法中情势变更原则及英美法中合同落空理论的规定与适用。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但是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也有其适用基础和必要性 ,因为情势变更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固有的风险。“入世”后 ,我国的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 ,而情势变更的发生更是不可避免。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并运用这一原则 ,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 ,而且能够促进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早日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以在借鉴大陆法及英美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 ,提出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从严把握的几个条件。  相似文献   

10.
预售商品房合同中因情势变更导致显失公平而发生的纠纷日渐增多,而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纠纷的处理缺乏依据。本文从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现状入手,对预售商品房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适用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这一原则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社会各领域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文章拟从疫情的不可抗力性角度展开,认定疫情作为不可抗力需具备特定的地域范围和合同履行受阻与疫情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这两个识别因素。作为不可抗力,疫情会引起债务人违约责任的全部免除、部分免除、推迟履行以及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等法律效果;因各种类型的合同的属性不同,在具体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时会有所差异。在分析了疫情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的基础上,拟从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司法裁判的规范、合同条款的设置、人与自然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对疫情的防控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论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上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变更合同、解除合同两个方面,而且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决定了情事变更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合同法上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不可抗力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当不可抗力的发生影响合同履行时,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法定解除权是否具有溯及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因合同法定解除而产生的损害,当事人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不可抗力”和“无过错”的对比分析,认为在环境污染侵害中的“不可抗力”免责可能是立法者的一个“误会”。通过对免责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的法律社会学和法律经济学分析,认为“不可抗力”免责将会导致非常不可欲的后果。因此,在环境污染侵害中,不应该把“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如果非要把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则必须对“不可抗力”作严格解释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总之,必须有相关的配套措施一起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合同受挫制度涵盖了意外事件导致履行不能、履行不现实和合同目的落空三种情况。其适用必须满足4个要件:寻求救济的当事人对发生的不利事件没有过错、没有承担不利事件的风险、不利事件的不发生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以及不利事件的发生导致履行不能、不现实或者无意义。在发生受挫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义务,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报偿。发生受挫后,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且受不利事件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6.
国际投资法律冲突既包括因投资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也包括因合同以外的投资争议而产生的法律冲突。适用于国际投资的法律虽然多种多样 ,但本文认为适用东道国法律应是解决国际投资法律冲突问题的根本原则 ,并认为这一原则不仅应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因投资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而且亦应适用于合同之外投资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17.
亚轨道旅游合同作为新出现的合同种类,对应的法律适用原则需要满足该合同的特点所提出的具体法律适用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此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受到该合同特点的影响,需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做出限制的情况无法避免。在亚轨道旅游合同领域,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做出的限制应当是为确保其适用效果而做出的,其属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自我调节功能。这种限制不应扩张到对当事人的选法对象做出具体限制的领域。  相似文献   

18.
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在出行领域的具体应用,投保人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导致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均存在不同的观点.投保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的用途,不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属于约定义务,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合同约定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保险人应该对此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在应对网约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调整.比例原则在网约车保险责任中适用的具体表现是比例赔付,不仅有效缓解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不利后果的僵化,而且也是进一步对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进行矫正,以保证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19.
在不可抗力条件下担保物毁损灭失风险应由谁承担,既关系到相关主体的利益,也牵动着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而我国目前法律对担保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又鲜有规定。根据对相关法条的理解以及法理,不可抗力下担保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担保物的提供人(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但汶川、玉树地震中贷款损失却采取了银行(债权人)承担风险的规则。"风险应分配给那些最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人"的风险管理理论应该成为我国确立担保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指导原则。在担保融资法律关系中,作为最有能力承担担保物毁损灭失风险的银行责无旁贷,这既与践行的规则相符,也能体现国情民意,且有利于最终通过保险解决担保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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