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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外国法查明制度以对外国法性质的认定为基础,外国法性质历来存在事实说和法律说,事实说不利于查明外国法。应立足于国际私法体系的根基,重新认识外国法查明的难度,确立外国法法律说、外国法是一种不同于中国法律的观点,以完善我国有关外国法查明制度。  相似文献   

2.
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加深了各国间的经贸往来,同时也导致了各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增加.当一国法院根据内国的冲突规范去适用外国法时首先就要对该外国法进行查明.英国与法国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拥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在外国法查明的问题上存在极大的差异,但同时也有一些共同点.我国在外国法查明的立法方面有较大缺陷,应借鉴这两个国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合理成分,结合中国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外国法在性质上是由本国法赋予其效力的特殊法律,而在证明方式上类似于一般事实。外国法查明义务由法院和当事人共同承担,法院依职权查明外国法是代替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立法不应该对外国法查明制度途径作过多限制,外国法可以通过包括专家证言在内的多种方式证明。在外国法不能证明时,应考虑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其他国家法律,无须一概转而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的域外法查明制度过于原则、简单,亟待重构。在重构中,我国应采用域外法“特殊法律说”;对域外法的查明应分三个阶段进行,不同阶段责任主体不同;法院和当事人可通过多种途径查明域外法;对查明的域外法应经确认程序予以认定;在域外法查明的第三阶段,法官尽到勤勉义务仍不能查明时,即可认定为域外法不能查明;域外法不能查明的,可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类似的法或直接适用中国法或适用一般法理。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的域外法查明制度过于原则、简单,亟待重构.在重构中,我国应采用域外法“特殊法律说“;对域外法的查明应分三个阶段进行,不同阶段责任主体不同;法院和当事人可通过多种途径查明域外法;对查明的域外法应经确认程序予以认定;在域外法查明的第三阶段,法官尽到勤勉义务仍不能查明时,即可认定为域外法不能查明;域外法不能查明的,可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类似的法或直接适用中国法或适用一般法理.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便利了法律文化的交流和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从而会扩大冲突规范在司法中的适用,增加“结果选择”冲突规范,影响冲突规范的性质,加速冲突规范的趋同化进程,减少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规范体系中的数量。  相似文献   

7.
美国法院查明外国法之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当代美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为基础,较为系统地探讨了美国法院查明外国法的若干问题。文章从外国法的性质在美国已从"事实"转变为"法律"的基本命题入手,着重研究了美国法院查明外国法的途径、程序及适用外国法错误的救济方式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做出总结,同时对我国国际私法教材的相关内容进行评论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跨国公司收购的迅速兴起要求有关国家承认外国公司收购法规的域外效力,从而导致了跨国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跨国收购中法律适用的特点是:适用外国法须由主管机构逐案审查、公共政策具有突出作用及缺乏双边冲突规范;跨国公司收购可适用目标公司的本国法及目标公司股东的属人法;跨国收购中的趋势是对适用外国法采取越来越灵活与宽松的态度。  相似文献   

9.
论跨国公司收购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跨国公司收购的迅速兴起要求有关国家承认外国公司收购法规的域外效力,从而导致了跨国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跨国收购中法律适用的特点是:适用外国法须由主管机构逐案审查、公共政策具有突出作用及缺乏双边冲突规范;跨国公司收购可适用目标公司的本国法及目标公司股东的属人法;跨国收购中的趋势是对适用外国法采取越来越灵活与宽松的态度  相似文献   

10.
国际私法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于分配主权国家之间司法管辖权和划分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只是引起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 ;国际私法的“涉外因素”应是指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的一种联系 ;国际私法主要由识别问题、冲突规范、反致制度、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准据法及其确定、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一些列与解决法律选择适用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以及具体类别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所构成的 ,同时 ,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的确定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亦应包括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1.
民事法律作为调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入境的外国公民,法人以及他们的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因此作好民事法律的翻译工作于对外开放事业至关重要。本文探讨了民事法律英语的词汇与句子特点,并针对性地分析校正现行《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译本的某些瑕疵。  相似文献   

12.
证券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研究证券法,探讨证券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进而认识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必须探索证券法的内在规律。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经济关系既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关系,也不同于市场管理与组织关系,更有别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所形成的简单民事关系,而具有自己的特性。证券法与公司法、商法、民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按照划分法律部门的一般标准,证券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13.
经济法和民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的互补互动的重要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化,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理清我国经济法与民法之论争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焦点及其实质,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介绍国外经济法与民法之论争,再对比我国的情况来揭示问题的实质。  相似文献   

14.
《立法法》是一部宪法性法律。现时期中国立法的实际生活显示出,立法经验的确需要以《立法法》的形式予以总结、反映和固化,使这些经验得以上升为国家意志,以便更好地推行。《立法法》在适应这种需求方面完成了其基本任务,但在解决了立法活动中存在的部分问题的同时,又增加了新的矛盾与法律的冲突———即面临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我国《立法法》未能涉及立法与市场关系的根本问题,未能从宏观层次将国家调控与市场的自发机制结合起来。从这个角度出发,探讨《立法法》本身条文以外的制度上的一些根本问题,以求对《立法法》作一些现实性思考。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其编纂和颁布为立法法治奠定了基础,为将国家立法活动纳入法的轨道提供了先决条件。立法法编纂的背景及其历史动因在于提升立法法规范地位、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并适应全球化趋势。立法法编纂的成功与缺失同样明显,《立法法》颁布本身即为立法法编纂的最大成功;立法法制度与司法的协调性欠缺、立法法与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等法律渊源的协调性欠缺为其主要缺失。立法法编纂技术以及成文法自身的滞后性局限是《立法法》存在质量问题而受到批评的原因。  相似文献   

16.
<大清民律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其"亲属"、"继承"两编的规定中既有一定的西方资本主义法律精神,也承继了传统中华法系中以父系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作者认为这是缘于三方面原因:一是晚清时期社会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二是西方法律思想已在一部分知识精英和洋务派官僚中深入人心.三是晚清统治者仍是当时世界上最保守的统治集团之一,我国传统的封建礼教思想在社会意识形态中的影响还极为深远.<大清民律草案>中的这种矛盾性真实地反映了我国近代社会的变迁和法律文化的转型状况.  相似文献   

17.
论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具体责任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应当具有其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就是经济法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已广泛适用,而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原则,其在实际运用中却往往不尽人意.本文通过比较英美法律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比较传统民法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探讨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属性,指出我国并未出台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尽快引入.  相似文献   

18.
罗马法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市民法发展为万民法,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正是因为其包含着的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符合了中世纪封建社会各国的需要,即它既适应了当时新兴市民等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又符合与这一等级结成联盟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的需要,所以罗马法在中世纪中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而趋于复兴。罗马法的复兴,使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使其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相似文献   

19.
罗马法是西方世界法制的源头,它深深地影响着欧洲大陆法系的发展。对于与欧洲一水相隔的英国而言,罗马法也留下了特殊的烙印,使英国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呈现另一番特有景象。英国在其民族特征、王权统治、法律职业阶层等因素的作用下有限输入罗马法,使罗马法对英国的法律发展方式、法律体系、司法体系及法学教育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20.
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 ,使商法一度遭受冷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的确立 ,商法的地位和作用正日趋显现。时至今日 ,我国加入WTO在即 ,商法的国际统一化已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 ,复兴我国商法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且更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但在我国法学界 ,“民商合一”的论调久已有之 ,似乎已早成定说 ,这一理论误区极大地阻碍了商法地位的确立和作用的发挥。徐学鹿教授所著《商法总论》一书 ,堪称商法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的创新之作 ,对传统的商法理论误区给予了深刻的剖析。它雄辩地论证了商法演进的四个阶段 ,以及商法的概念、地位和独特内涵 ;鲜明地指出 ,在我国商法现代化建设过程中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传统观点应予放弃 ,应选择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第三条道路”。这一切 ,无不对如何构筑我国经济领域的法的新框架与我国商法的复兴 ,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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