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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情节严重的民间高利贷行为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和一定的合理性,但为了防止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民间高利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或者增设高利放贷罪,规定高利放贷的罪与刑,确保适用法律统一,实现类案同判。同时,依法惩治因民间高利贷引发的犯罪行为,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有效防治高利放贷。  相似文献   

2.
高利贷在不同学科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刑法中的高利贷是指为牟取高额利润甚至暴利而放贷,并以暴力催收来降低放贷风险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其犯罪性和可罚性并非基于放贷本身,而是基于其所具有的引发暴力催收犯罪的高度危险性,是为了预防暴力催收犯罪而提前惩罚放贷行为,但这并不妨碍根据社会通常观念认为高利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高利贷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存在与高利转贷罪相比法定刑过重的问题。对于不以暴力催收为后盾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则不宜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7,(7):157-166
高利贷行为应否入罪、如何入罪,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准确界定高利贷行为内涵的基础上,针对普通高利贷和暴利贷两种不同类型,从形式层面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违法性判断,从实质层面进行公平、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评价和选择,以寻求高利贷行为入罪的正当根据。普通高利贷具有民事违法性,刑法不宜介入,但可追究催讨强索高利贷等衍生行为的刑事责任;暴利贷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法条件,因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可通过对催讨强索等高利贷衍生行为的刑法认定,追究高利贷者直接实行或参与实施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中的纠纷呈井喷式增长,除民商事案件外,高利贷和套路贷的犯罪行为更是被民众和司法实务部门广泛关注.2018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相关文件《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对高利贷和套路贷刑事规制的官方标准出台.综观对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刑事规制过程,可发现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社会控制逻辑是:允许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但坚决惩治以非法手段放贷收贷,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对民间金融犯罪的刑事规制.特别是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实务部门将以非法手段放贷收贷与黑恶势力联系起来,并制定有关高利贷和套路贷行为的司法解释,同时,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刑事规制又反过来形塑着公安机关介入民间借贷领域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5.
徐万龙 《东岳论丛》2023,(4):183-190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数量始终在高位徘徊,近年来更是超越盗窃罪成为刑事犯罪之首。这严重挤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让社会付出了巨大成本。变革的关键在于,矫正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严罚化倾向。具体的举措为:其一,重构入罪标准,弃形式、普遍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而取实质、个别的“不能安全驾驶”标准;其二,拓宽出罪路径,激活但书在危险驾驶罪中的出罪功能;其三,改变量刑观念,提高缓刑、免刑在醉驾案件中的适用率;其四,加强程序分流,放宽醉驾案件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上述举措可有效纠正醉驾案件中的错误观念和不当做法,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妥当规制。  相似文献   

6.
~~人难以承受,甚至影响其生活和生产经营,而且对出借人而言无疑也是一张空头支票。据调查,无论农村还是在城市都出现了以放高利贷为业的食利者,这些人除少数是以自己积累放贷以外,多数是靠高息筹集资金,然后再高息放贷,利率多在30%一40%,有的甚至高达100%,他们乘借款人生活困难,急需资金之机,非法进行高利盘剥,给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目前,高利贷主体的多重性、操作的隐蔽性、范围的广泛性、资金的庞大性、利息的暴利性,暂时使高利贷尚有苟延残喘的生存土壤,然而高利息的借贷事由、过程和操作等方面都不具有定型化…  相似文献   

7.
高利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其利率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贷。高利贷不应被认定为犯罪,应属于单纯的民事行为。只有通过加大对各地区金融服务行业监管力度,尤其是对放贷公司的监管力度,统一监管,以促进民间信贷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应建立民间借贷融资制度,通过立法来保护民间借贷的融资渠道,才能解决高利贷带来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不少企业在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求助于民间金融。而一旦融资对象面向大众,则面临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据统计,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案成增长趋势。这与司法解释该罪的入罪门槛较低、司法实践不区分吸存资金用途、与司法上与民间借贷间存在模糊地带、P2P借贷平台存在异化等不无关系。为帮助民营企业化解涉非法集资的金融风险,有必要转变执法理念,保持刑法谦抑性,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罪门槛,细化与民间借贷区分的界限,慎用自由刑,多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9.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外围”立法与解释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没有将“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核心行为纳入犯罪圈,而是通过刑法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立法模式称为“外围规制”,它旨在实现刑事立法的妥当性与效率.“外围规制”是一种立法技术,这种立法模式避免了对“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定型化的弊端,而是通过截断信息的传递减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符合司法功利主义和司法便利主义的要求.但是,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应当以“非法利用”为解释的核心与落脚点,将“非法”理解为“以非法利用的目的”,从而将合法取得非法利用信息的行为纳入到本罪的调整范围中.另外,应当采用吸收犯的原理妥善地处理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罪数关系.  相似文献   

10.
税收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妨害国家税收管理活动,情节严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21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的补充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我国当前税收犯罪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款罪,骗取出口退税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遏制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滥用影响力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近几年来该罪的司法判决情况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应以该罪的量刑存在的问题和“两层三方”行为模式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证明困境、共犯等问题,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2.
《江西社会科学》2016,(8):151-156
醉驾一律入罪与否,关系到刑法谦抑原则能否得到贯彻、刑法的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机能能否实现平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否得到落实,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下司法实践对醉驾案件采取一律入罪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应当明确醉驾不应当一律入罪,并且对醉驾的司法认定应当围绕其犯罪构成要件展开。在主观要件中,该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且主要是间接故意,必须证明驾驶人对醉驾行为导致危险结果的主观认知和放任心态;在客观要件中,不能仅以血液酒精含量为醉驾入罪的绝对标准,必须以此为基础,综合考察客观情节判断醉驾行为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13.
试论宋代官营高利贷资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官府经营高利贷,古已有之,《周礼·泉府》便有官府放贷取息的记载。王莽时也曾仿效《周礼》,赊钱与民以取息,汉以后,历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府放债取息之事,史阙载。至隋唐,官府经营的所谓“公廨本钱”绝大部分是高利贷资本。宋朝政府也经背着各种形式的高利贷,取息以给公用。对此,一些论著虽已零星论及,但对宋代官营高利贷资本作系统论述者,尚付阙如。本文拟就此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错谬之处,恳请指正这四个问题是:第一,官府回易中的高利贷活动。第二,抵当所与抵当库。第三,熙宁、元丰年间官营高利贷资本的大发展。第四,官营高利贷资本利息及其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背后所承载的价值利益也在与日俱增,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高发态势。《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遏制非法泄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切断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概括性和"应急性",导致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在司法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困惑性问题,诸如对于"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认定尚无明确界定,为了有力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必要对于打击此类行为的罪名进行优化与完善。  相似文献   

15.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出罪机制带来变化。实证研究发现实务中“扰乱金融秩序”之法益要件被严重虚化,对司法解释的出罪规定理解运用混乱,被不起诉的案件与被定罪判刑的轻罪案件在集资规模、退赔比例等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现有的限缩入罪之理论学说囿于法律规范的封闭性没有关照实务困境因而未对实践产生指导意义,应基于金融效率与安全的平衡视角重构本罪的出罪标准,即“中观金融风险的可控状态”。该标准是基于(法律禁止)风险制造的行为维度和风险控制的结果维度的复合考量,是一种具体危险状态是否可控和“法和平”是否恢复的评判,可从集资低风险模式、无信息欺诈、积极退赃退赔三个方面具体判断。积极退赃退赔是一种“可罚性阻却事由”,全部清退和部分清退的情形均有可能达至“中观金融风险的可控状态”从而获得实质性出罪的空间。  相似文献   

16.
于阳 《理论界》2009,(9):79-80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种比较重要且在司法认定中较为复杂的毒品犯罪.文章在深入剖析该罪立法背景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该罪的概念、量刑标准及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7.
中英个人信息犯罪的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立法模式上,英国采罪群模式,《2018数据保护法案》共规定了13个罪名,可分为四大罪群;我国采单一罪名模式,《刑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统一规制买卖、提供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定罪模式上,英国检察官与ICO均有权起诉,警告是案件分流的重要措施;我国以司法解释细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上,两国在个人信息的定义、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上存在异同。刑事责任上,英国只配置了罚金刑,我国配置了自由刑和罚金刑。未来,个人信息犯罪将围绕具体的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8.
高利贷作为早期资本主义的生息资本模式,自古已有之。在我国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高利贷已经成为“城乡金融二元”结构中导致民间借贷行业恶化、金融风险频现的最主要原因。高利贷的法律监管对策应在开放民间金融的前提下弱化政治化与犯罪化,使一般性高利贷转换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多样化民间借贷金融形式,同时严厉打击新生的“恶性高利贷现象”,规范民间借贷行业的合理化发展。  相似文献   

19.
贾楠 《兰州学刊》2012,(1):191-195
《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规定了自我交易禁止义务,违反该义务的规定即构成非法关联交易行为。司法实践中,对部分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关联交易,刑法对此仍留有空白。文章通过对非法关联交易犯罪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进而提出我国严重非法关联交易行为入罪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0.
汪恭政 《学术界》2023,(7):138-151
无论是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识别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是下游犯罪预备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难以应对本罪在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竞合条款上的适用分歧,毕竟这都是由单一法益观决定的。应对分歧的关键在于应由单一法益观转向层次法益观。层次法益观决定了本罪既有阻挡层法益也有背后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为信息网络利用秩序,背后层法益为下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二者存在前后置关系。在层次法益观的解释指导下,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应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作用,不仅在于其能反映阻挡层法益受侵犯的程度,更能在其整体评价下将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理解为“犯罪”;竞合条款中的“同时”限于一个犯罪行为,竞合条款不是牵连犯、吸收犯的适用依据,也不表明本罪与其他犯罪要么是想象竞合、要么是法条竞合的非此即彼关系,相反二者的关系呈现动态变化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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