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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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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理论界多将金融科技监管权视为一种斟酌市场因素的行政权,忽视了金融科技监管权的多元特性。我国深受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立法的影响,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合法性的监管,但其并不适应于金融科技监管之需求。金融科技监管权缺乏合适的理论支撑,导致实务中陷入“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英美立法认为金融科技监管权脱胎于市场自律规则,主张以“金融风险”作为监管客体,这就形成了金融科技监管权与传统行政权的本质区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再是“命令与服从”的管制关系。相应地,金融科技监管权是以“风险监管”为双方共同目标的特别行政权。基于此,在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在既有监管规则框架内引入原则监管理念,形成“规则+原则”的二元风险监管机制,确保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权“收放自如”,实现法律规范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平衡与促进。  相似文献   

2.
过于激进的金融创新是此次次贷危机爆发、传导、扩大的重要动因。分析各国危机前后的金融监管法制状况,可以看出,金融创新时代的金融监管法制具有以下几个变革趋向:采取《金融服务法》等统一立法对金融商品进行横向规制;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从规则导向监管到原则导向监管;由经营者主权为中心到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  相似文献   

3.
以金融科技风险为切入点,系统分析金融科技发展给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及经济增长带来的影响,运用合成指数法及TVP-VAR模型考察金融风险、金融监管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时序性变化态势。研究发现:金融风险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复杂、交叉相关性,当前金融监管能有效化解传统金融风险,却不能有效覆盖金融科技变革所带来的金融风险,金融科技风险仍是未来防控的重点。应健全金融科技审慎监管框架,积极推进监管科技,建立混合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协调金融监管与宏观经济政策,严控金融科技风险。  相似文献   

4.
数字经济背景下对金融数据跨境开展必要规制已成趋势,有此内在业务需求的金融企业亟须加强合规应对。基于合规的多重内涵,我国跨境数据流动中的金融企业合规应被建构为一个三维面向的综合治理体系。其一,法制立法是前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立法的本质即安全与自由的利益平衡,现行立法中金融企业与金融数据的关系错位却导致利益失衡,通过回归立足金融数据本位立场的金融企业合规中心视角方能实现利益再平衡。其二,内部合规是核心,既要贯彻预防性规制理念赋予金融企业强制性合规义务以实现自治的法治化,构筑起立基全周期保护义务的全流程合规体系;又要完善“规制-自我规制-元规制”三环耦合,在框架性原则下促进法治与自治良性互动。其三,行政监管是保障,为因应多头监管困境、金融科技挑战与合规动力不足现状,须由统一监管主体创新监管科技、建立多重合规激励。面对实定法依据缺位和未知动态风险,可引入监管沙盒为上述构想落地提供容错纠错的试验机制。  相似文献   

5.
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下,我国当前的“一行三会”制分业监管体系已不适应国内金融发展的监管需求。应在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的前提下,实现我国金融监管的变革,宜分“三步走”:第一步,在不改变“一行三会”制监管结构的前提下,尽快确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第二步,作为过渡,微调现有监管框架,在“一行三会”之上建立综合协调机构,实行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为多元化监管向一元化监管、功能性监管向目标式监管过渡做铺垫;第三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实施基于目标的综合金融监管。  相似文献   

6.
金融危机之后必定会有一些配套法律法规来规制危机中的不规范行为。美国百余年来的金融发展及监管经验成就了其发达的金融市场,同时也使得其金融法律越来越完备,然后危机该发生时仍旧会发生,个中缘由值得探讨。为了防止新的危机发生,金融监管制度必须紧跟金融业发展,与时俱进,不断革新,防微杜渐。金融业及金融监管法制相对落后的我国需要从这些美国金融业及金融立法发展史中吸取合理成分,革故鼎新,开拓思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业和金融监管法制。  相似文献   

7.
国际金融危机使人们深刻地认识到金融监管必须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鉴于我国目前金融创新监管法律尚未成体系,当务之急是理清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为制度构建指明方向。我国金融创新监管法律制度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制定《金融创新促进法》作为规范金融创新的基本法律;完善规制特定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特别法,夯实金融市场法律基础;制定《金融监管组织法》调整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5,(1):68-72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我国金融业尽管分业监管制度已经建立,但存在诸多问题,亟须完善和改革。当前金融监管的缺陷在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金融宏观审慎框架不完善、分业监管模式的内在缺陷以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不足。借鉴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经验,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要尽快建立起完整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和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平衡创新与监管的发展关系。  相似文献   

9.
许凌艳 《社会科学》2008,38(1):85-92
金融衍生产品和混业经营的发展对以金融组织机构性质为标准而形成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提出挑战.旨在有效解决金融业混业经营格局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依功能性监管规则而形成的统一金融监管模式及制定资本市场统合法的金融法改革方兴未艾.我国应积极应对"金融监管现代化"的全球趋势,尽快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和谐生态的金融监管体制,在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上,建立和完善牵头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10.
赵吟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3):177-186
金融安全要求信息对称以及反馈机制运行良好,但互联网技术具有放大效应,给金融安全带来隐患。互联网股权众筹在为整个金融体系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可能成为影响金融安全的不稳定性因素,对金融监管构成新的挑战。有效的金融监管依赖于科学的监管理念,原则导向的激励相容能够高度契合金融安全的动态平衡要求。在准确界定相关对象主体法律性质的基础上,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监管应当采取功能分层的行为规制路径,从融资功能、中介功能、投资功能三个层面规范参与主体的各类行为,并完善配套制度,从而形成有助于鼓励创新且适应金融稳定发展的完备的众筹监管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实行“三会一行”金融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存在监管的空缺和不协调,内控机制不健全,自律性监管不完善。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快立法进程,填补立法空白;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监管体制;建立内控机制,发挥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实行信息披露机制。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力对中国的金融、社会乃至政治具有重大影响,然而,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性和我国法律规范的缺乏催生了对其监管的难题。根据其特性和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创新其监管模式成为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选择。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市场的产物,其具有逃离正规金融监管的倾向,因此必须选择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公私合作监管的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有效监管。  相似文献   

13.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需要突破;另一方面,监管层必须严格防范过度创新可能造成的风险。因为新的金融产品、交易方式和管理办法可能带来更多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不得不采取动态管制措施以约束金融机构过度创新,从而形成金融管制和金融创新的交替上升过程,双方在监管—违规 (合规) 创新—罚款 (监管)的均衡路径上重复博弈,因而的确存在“双赢”的可能性。当互联网金融适度创新水平低于临界值,创新活动出现高风险时,互联网金融适度创新的临界值与过度创新的罚金正相关,与监管成本负相关;当监管力度大于临界值,监管有效时,监管力度的临界值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额外收益、适度创新成本正相关,与适度创新的社会收益、过度创新的成本和罚金负相关;当互联网金融的适度创新水平和监管力度均等于临界值,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双赢”。当前亟须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制度、规则和法律建设,做好风险预防和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  相似文献   

14.
胡宽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3):187-195
新时期我国面临着更迫切的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需求,完善金融监管理念、确立适宜的金融监管模式对强化金融监管的实效至关重要。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既考察域外以放任主义监管路径为代表的英美弱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也结合我国的强金融管制模式之弊端,必须确立金融监管过程的平衡理念,采取平衡金融监管模式,从金融监管治理的角度强权与限权并重。其中,强权体现为适度集中监管部门,推动运用原则监管;限权表现为具化监管程序,限缩监管目标,建立金融消费者监管评价机制等。为此,立法上应注重出台程序性规定,适时将相关指引上升为正式法律法规,杜绝模糊性的立法宗旨表述。  相似文献   

15.
尹丽 《学术探索》2014,(8):68-71
互联网金融2014年首度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1。为实现"健康发展",就要解决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本文在回顾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其创新与监管的困局展开分析,借鉴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解决创新与监管困局的路径。  相似文献   

16.
试析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互动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金融监管的发展史中,始终贯穿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交互作用这一主线,当前,在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金融创新活动日趋活跃,金融机构往往以金融创新来规避监管,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由此带来的风险又要求有效的监管,如何把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互动关系,便成为各国关注的重大国际课题。  相似文献   

17.
实践中日渐增多的金融司法监管化现象,引起学术界的争议,支持和质疑形成鲜明对比。问题的症结实际上在于金融监管介入金融司法的时机和限度,部分学者论及的私法不足是基础性条件,另一部分学者批判的金融监管介入司法干涉了自由则是警示牌,相当于一个下限一个上限,二者并不冲突。金融立法的不完备等使得金融司法监管化具有正当性,立法技术层面公序良俗的转介使其具有规范性。金融司法监管化是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联动,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监管规范的选择之繁,体系间的协调之难,转介内容的界定之茫及法官的司法考量之取舍会影响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实际效果,转介内容类型化和适用条件程序化有助于其在规范构造下发挥良性作用。  相似文献   

18.
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演变为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并对世界经济产生了深刻影响。由此,很多学者开始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进行深入的考问,对金融监管理论、模式、体系、制度和金融监管政策进行系统研究。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市场自律有密切的联系。在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现阶段宜采取牵头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待条件成熟时将监管模式由牵头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构建中小企业金融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9.
曹守晔  张钱 《江淮论坛》2012,(1):125-133
遭受次贷危机重创之后,美国加速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重点,制定颁布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本文在对该法案的内容及最新实践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建议:进一步理顺金融监管体制,实现最优型监管;加强金融机构治理,适当控制规模和业务范围;加强监管方法和规则调整,实现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重视对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修改消法,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20.
针对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唯一识别作用及其经济价值,法律应合理平衡公民数据安全与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公共管理效益、个人生活便利之间的多方利益冲突,并同时促进生物识别技术的创新发展。由此,在个人信息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建设中,生物特征识别信息有其专门的规则构建路径,包括规范文件形式、文本整体框架、具体规制对象、技术保护要求、技术工具监管等方面。关于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收集与应用的具体规则设计,我国制度建构进路应围绕四个维度探讨:一是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化安排;二是规制框架的样本参照方案;三是立法内容的多维规制层面,涉及企业安全责任、市场交易规范、信息主体权利等方面;四是提前的司法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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