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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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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仲裁实践中环境争议的日渐增多,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的环境规则不断调整。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在《2004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对环境条款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细化了环境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公众参与环境条款,肯定了环境条约的作用,完善了环境争端程序条款等,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还是远远低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要真正协调国际投资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需要确立可持续发展宗旨,全面引入环境评价机制,突出环境问题专家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明确投资者的环境保护义务等。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案件逐渐增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国际投资条约中一般规定投资争端适用国际投资条约、有关的国际法或东道国国内法等。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大多规定有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具体条款例如东道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适用问题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3.
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对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现代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在不同的投资条约中内容不同,且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分歧,由此产生了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问题。从国际条约法的理论来看,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缔约国各方的利益,而非减损其利益。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审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者的母国而言弊大于利。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母国对其所签订的投资条约中承担法律义务的理解和合理判断,甚至违背了其缔约的本意。因此,除非缔约国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此种适用,否则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4.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实施,地缘高风险及宗教、法律冲突将催生大量"投资者-东道国"类型的投资争端。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大多以"岔路口"条款确立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路径。此种解纷路径的缺陷凸显,难以适应保护我国沿线投资者利益的现实需求。应及时修改条约,限制东道国救济的适用,形成以国际仲裁、调解为主,临时仲裁为辅的争端解决框架。鉴于ICSID与沿线投资争端解决的契合性不高,我国亦可牵头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庭",构建契合该区域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继续引领该区域投资法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5.
近些年来,国际投资领域出现新兴国家对外投资崛起、国际投资争端频发、看待国际投资态度转变等新的变化,国际投资规则的内容、结构也在经历深刻的变化,国际投资规则发展正处在关键的“十字路口”.中国自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已经从单纯的资本输入大国转变为兼具“主要资本输入”和“重要资本输出”双重地位的国家,中国应加快在投资规则中的立场转换,提升投资保护待遇,逐步引入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6.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传统上美国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签订高标准的投资协定。晚近,随着NAFTA的生效,美国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诉至国际仲裁庭。针对国际投资实践对东道国利益的漠视,美国国际投资协定开始转型,注意平衡投资者权利与东道国利益。中国是世界上资本输入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吸取美国国际投资协定发展的经验,保护中国国家利益不受外国投资者的挑战。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可持续发展改革的核心要素是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平衡,强调保护和鼓励投资的目标不应影响东道国公共利益的监管权。近年来,东道国监管权通过限缩投资及投资者定义、细化间接征收标准、引入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例外情形与矫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等在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ⅡAs)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得到全面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友好型改革,最有效的途径是单列监管权条款并引入比例原则确保监管权的有序实施。对中国而言,在结合本国需要修订相关条款的同时,应积极参与ⅡAs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和增强国际话语权。  相似文献   

8.
国际投资仲裁是处理气候投资保护与东道国气候监管冲突的专门争端解决机制.传统上,投资仲裁存在投资者保护偏好,且仲裁规则与气候变化规则存在脱嵌.在解决此类争端时,仲裁庭主要面临投资保护规则与气候变化规则法律选择适用冲突、气候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原则的标准判断模糊、气候监管政策构成间接征收的判断标准冲突、气候变化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等多重困境.为使投资仲裁发挥缓解气候变化的作用,仲裁庭应该对传统制度偏好进行逻辑修正,更多地将气候变化协定纳入实体裁决考量范畴,同时也要保障投资者正当程序利益.  相似文献   

9.
不断发展与完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条款与内容,主要目的是通过扩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国内司法救济、减少投资争议并与国际仲裁协调,从而扩大、促进国际投资。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和频繁的国际投资活动促使双边、多边及区域性的投资协议的激增。随着外资投资中国以及中国投资海外的不断深入和扩展,中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数量激增。对中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定义条款、保护及待遇条款、国际仲裁条款、保护伞条款以及征收与补偿条款的演变和发展的分析表明,中国应尽快制定自己的投资保护协定范本,适应国际投资发展趋势,提高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0.
晚近,以条约为基础的、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备受质疑,而其监督机制的改革备受关注。继美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提出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之后,欧盟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设计了国际投资仲裁初审仲裁庭和上诉仲裁庭。基于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等考量因素,国际投资仲裁上诉仲裁庭运作面对的问题仍需逐步解决。我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及其多边化问题,使之助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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