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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44-51
源于私益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因环境公益保护需要,渐入环境民事公益领域。私益属性惩罚性赔偿侧重于损害填补和救济功能实现,公益性惩罚性赔偿更强调公益保护和惩罚威慑功能实现。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公益、私益不分的倾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公益保护目的,决定了应构建与其属性相耦合的公益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赋予公益诉讼原告公益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比例原则作为确定公益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以保障公益效能实现作为执行公益惩罚性赔偿金的指引。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性的环境规制手段,被认为一方面有助于补偿环境污染受害人,另一方面能够惩罚与威慑环境污染侵权人。不过,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备受质疑,被认为是混淆了刑法和侵权法的界限,法官的裁判行为处于失控状态,有时甚至导致不必要的社会损害,威慑效果事实上较为有限。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官应当确保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其他环境污染法律责任构成合理的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体系;应当限制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遵守一定的标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应当基于个案进行合理判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该对被告给予合理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性的环境规制手段,被认为一方面有助于补偿环境污染受害人,另一方面能够惩罚与威慑环境污染侵权人。不过,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备受质疑,被认为是混淆了刑法和侵权法的界限,法官的裁判行为处于失控状态,有时甚至导致不必要的社会损害,威慑效果事实上较为有限。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官应当确保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其他环境污染法律责任构成合理的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体系;应当限制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遵守一定的标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应当基于个案进行合理判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该对被告给予合理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第1232条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规定,但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金归属和计算标准均未涉.通过梳理文献并结合我国首例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探析环境侵权的内涵和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可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属于特殊的民事责任,不应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质化".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应附带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赔偿金应归属于被侵权人,不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应构建以基础金额加惩罚金额的计算标准. 相似文献
5.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劲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2):48-50
惩罚性赔偿是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补偿的功能,而且同时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完全适用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显现出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实现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目的。因此,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有限度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6.
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该条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承载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完全威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施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之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消除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作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威慑要求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 相似文献
7.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敏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2(5):75-81
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制度功能主要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遏制类似行为再行发生,并就受害人之损失充分予以补偿。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赔偿制度,实现法的正义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既有进步意义,也存在一定问题。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明确其适用条件,特别是对赔偿金数额标准的合理确定关系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8.
宋才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1(3):1-9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9.
王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5):253-266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适当承担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功能的体现,亦是对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构想的法治回应。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英美法系,意在惩罚和遏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该制度,可通过适当的利益倾斜,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环案件中被侵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对环境危害行为的威慑,并成为生态环境危害行为公法规制手段之补充,表明我国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但应当注意,结合我国此前惩罚性赔偿制度运行实效,以及该制度之固有属性而言,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之创设亦可能引发滥诉风险提升,对生产活动形成过分阻遏,以及同质性责任叠加等潜在负面效果。由此,应当对法条文本进行解读,厘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规范要素,将该条文中的"法律"做狭义理解,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被侵权人"的具体意涵。同时,为防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负面效应,应当对该法条之司法适用予以适当规制。具体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在相关实施细则中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采用"固定金额+弹性金额"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既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之典型案例,尽量使个案中利益衡量标准趋于统一;将针对同一行为所设置的看似相对独立却在内核上具有同质性的责任进行整合,避免该制度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叠加适用而导致环境危害行为人之法律责任过重,违背"罚当其过"的秩序原理;在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方面,司法机关须注意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并比照公法责任之"有利溯及"等原则,遵循"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等理念,准确认定该责任适用之时间范围。 相似文献
10.
大规模侵权与惩罚性赔偿——以风险社会为背景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陈年冰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0(6)
现代社会中,来自人类自身的风险已经成为风险的根本性来源,大规模侵权正是风险社会中的一种极端表现,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主的制度设计正在受到来自风险社会的冲击.预防可能发生的损害应当成为侵权救济的重要目标,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惩罚、威慑功能与遏制大规模侵权的目标相一致;在大规模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考虑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的可责难程度、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金额等多种因素.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定位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灿平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4):131-137
惩罚性赔偿乃补偿性民事责任之重要而有益的补充,某种意义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甚至可称为现当代侵权法发展的一个方向。中国在欺诈性消费合同、恶意不签劳动合同、产品责任领域严重侵权、恶意违反执行程序等领域,应坚持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金额以所造成损失的2倍赔偿为宜,环境侵权领域和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在当前尚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2.
陈伟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0(1):82-86
学界通说基于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以及《侵权责任法》出现“制裁”的字样,认为惩罚是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之一。然而,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在赔偿而非惩罚,过错责任也只是分配损失的依据,并不能承载惩罚性,真正能够体现民事责任惩罚功能的民事制裁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却没有规定。肯定侵权责任法惩罚功能不但混淆了公法和私法责任界限,而且违反了平等主体间无支配权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不应具有惩罚功能。 相似文献
13.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领域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早期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特有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通过考察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领域适用的变迁,本文就其在我国侵权法领域适用的合理性与适用的条件、范围、赔偿额度等若干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4.
于朝印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64-69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沿袭了英国普通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世纪60年代末,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得到了快速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和刑事处罚中的罚金有着明显的不同。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实际生活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美国最高法院开始从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比例着手规范惩罚性赔偿在司法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
惩罚性赔偿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弥补损害、惩罚、震慑、预防以及奖励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历史传统的顺延,更是当代立法的必要选择,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体范围和具体量化规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提出增加电子商务平台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为具体量化规则提供一定自由裁判空间、惩罚性赔偿适用公益诉讼案件等措施,以期切实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6.
论知识产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学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1):54-57
在普通法系,尤其是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目前中国法院多采用补偿性赔偿责任来确定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由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性,除了适用补偿性赔偿责任之外,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应该考虑适用条件和赔偿数额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陈霞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
著作权侵权具有易发性、高获利性特点,传统的补偿性赔偿不利于规制恶意、重复侵权行为.美、英、德等国在其成文法或判例法中引入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应结合有关知识产权政策,借鉴域外经验,在现行法定赔偿制度框架内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严格限定适用条件,以实现对著作权的适度保护和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惩罚性赔偿具有多种的功能,与之相比,补偿性赔偿及公法责任在功能上有局限性;惩罚性赔偿具有私法责任的性质;从侵权形势及侵权行为发展的要求等方面看,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必要的;就现实问题而言,也不存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障碍。 相似文献
19.
康京涛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33-34,37
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传统的环境侵权赔偿制度已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和规制某些恶意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因此,在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和框架内,有必要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试图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三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0.
潘成林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5):78-81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制裁功能、遏制功能,其与现代社会对侵权责任法的遏制功能的需求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侵权案件虽然具有难控制、难取证、侵权规模大且范围广、侵权人高赢利、权利人损失不易确定、维权成本高等特点,但我国目前已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现行法依据、社会基本条件和理论研究成果,因而在该领域内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但在执行中还应考虑相应的立法体系、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