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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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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鉴于环境污染的严重性,环境保护应成为民法的价值取向。而同质赔偿在应对公害民事侵权时表现出的缺陷与不足,及惩罚性赔偿特有惩罚性、预防性的特点使公害民事侵权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未来《民法典》与相关立法应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如此才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彰显民法正义。  相似文献   

2.
简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当然 ,它也存在一些不足。国际社会采取四种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1.较高的证明标准 ;2 .分离原则 ;3.最高数额限制 ;4 .征收税收。鉴于中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就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自引入至今一直存在着适用不足的问题,而法定赔偿不仅挤占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适用空间,还代行惩罚功能,二者之间缺乏清晰界限,造成适用关系的混乱。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适用关系主要有单一模式、分立模式、融合模式三种,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主要法律均采用分立模式,经分析融合模式才更符合我国实际。适用融合模式,首先要放弃高精度期待并采用综合性计算方法,其次要保留法定赔偿的效率优势,再次确定回归补偿性本质的法定赔偿可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最后是理清惩罚性赔偿的实践逻辑。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制度兼具补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加害人两种功能,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履行功能的偏重点并不相同。适用补强赔偿功能的原则是填补损害,需要突破的是传统损害赔偿原理、实证法规范对损害的认知和填补的程度。适用惩罚功能则应遵循全法域上整体的过罚相当原则,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进行更多的精细化设计,确保惩罚性赔偿与既有行政规制体系的功能相协调。考虑到侵害环境利益的环境公益侵权在保护法益上的特殊性,且通过扩展环境行政处罚之功能可以在规范框架内更有效率地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惩罚性赔偿在环境公益侵权中的适用应予限缩:以补强补偿性赔偿功能为重心,惩罚加害人的功能仅在特殊情形下辅助适用。  相似文献   

5.
论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具体责任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应当具有其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就是经济法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已广泛适用,而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原则,其在实际运用中却往往不尽人意.本文通过比较英美法律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比较传统民法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探讨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属性,指出我国并未出台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尽快引入.  相似文献   

6.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领域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早期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特有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通过考察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领域适用的变迁,本文就其在我国侵权法领域适用的合理性与适用的条件、范围、赔偿额度等若干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7.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制裁功能、遏制功能,其与现代社会对侵权责任法的遏制功能的需求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侵权案件虽然具有难控制、难取证、侵权规模大且范围广、侵权人高赢利、权利人损失不易确定、维权成本高等特点,但我国目前已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现行法依据、社会基本条件和理论研究成果,因而在该领域内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但在执行中还应考虑相应的立法体系、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来看,该条应当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既包括对生态环境承载的精神和文化价值提供填补性赔偿,也包括对故意违法者给予应得的惩罚以及对严重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进行完全威慑。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特殊的成立要件,彰显出侵权行为的应受谴责性,也是施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基于侵权责任的性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赔偿金额计算的技术性要求以及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之完全威慑功能的实现,确定赔偿金额的原则是消除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作为一项补充性的威慑机制,从而避免惩罚性赔偿的滥用。在行政处罚或刑罚已经实现威慑要求时,可以选择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需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金钱责任。  相似文献   

9.
惩罚性赔偿是私法体系中执行公法惩罚和威慑功能的制度。在威慑理论的视阈下,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该制度的规范要素是故意和严重损害,具有低适用率和高额赔偿的显著特征。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体系存在着体系不均衡、不协调的严重弊端。在民商事基本法的层面,《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制度安排,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和严重损害为构成要件。因此,我国应根据这一制度安排检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不符合《民法典》要求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和矫正,以确保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的体系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10.
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合同领域的适用范围经历了兴起、扩张、回归的过程。美国大多数州只有在合同案件中存在独立于违约的侵权行为时才能对被告判处惩罚性赔偿金。有的州允许对特殊关系的合同或一般商业合同中被告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合同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违约主体的强势性、违约行为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以及危害后果的开放性等特点。我国合同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突破消费合同的范围。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宜采用定额赔偿,应由法官依据一定原则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赔偿是以损害补偿为核心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亮点。虽然其在侵权责任法中只有一个条文,但对大规模的产品侵权案件能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我国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在适用时存在着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协调、主观条件限制过窄、损害结果不明、赔偿标准不确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标准,可以通过划定基准范围、设定最高限额、增加参考因素的方式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定位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乃补偿性民事责任之重要而有益的补充,某种意义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甚至可称为现当代侵权法发展的一个方向。中国在欺诈性消费合同、恶意不签劳动合同、产品责任领域严重侵权、恶意违反执行程序等领域,应坚持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金额以所造成损失的2倍赔偿为宜,环境侵权领域和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在当前尚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3.
2012年8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其亮点之一,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赞赏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经过实证考察发现,目前中国法院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多采用补偿性赔偿,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侵权样态及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法理学基础,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可以弥补补偿性赔偿之不足,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激励守法行为。结合中国现实国情,现阶段专利侵权领域可以审慎地引入惩罚性赔偿,但应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细化赔偿标准、限制赔偿数额,以发挥其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14.
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认定及其赔偿数额的具体增加是故意侵犯专利权惩罚性赔偿的关键问题。美国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认定标准经历了从“适当注意的积极义务”标准到“客观上不顾后果”标准的演进,并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认定故意侵犯专利权成立及赔偿数额增加的具体要素。我国应在借鉴美国相关理论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惩罚性赔偿问题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我们对虚假广告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主要采用传统的补偿方式。然而,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预防和制裁虚假广告侵权行为泛滥。对虚假广告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既有法律根据,也有其合理性。关键是在法律上如何构建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真正遏制虚假广告的泛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6.
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春华 《东方论坛》2008,45(1):119-124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的违法行为,而判给原告超过其所受损害的金钱赔偿责任制度。一般来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待惩罚性赔偿的态度有着较大区别,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程序中不承认惩罚性赔偿,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普通法系国家似乎更愿意使用或者接受惩罚性赔偿。但最近几年,不管是哪个法系的国家,包括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在内,似乎有认可惩罚性赔偿的趋势,这主要表现在各国的立法和对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态度上。  相似文献   

17.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被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及功能是什么?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能够抑止或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哪些问题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8.
行政权的膨胀造成行政侵权案件的增多,行政侵权给相对人带来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而我国至今尚未有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有违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本文从理论和现实层面对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19.
自从第一个规制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问世以来,关于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争议就没有平息过,最近发生的马航事件和2013年悬而未决的韩亚空难又把国际航空责任赔偿问题推向高潮.契约下的特殊侵权关系是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法律基础,同时,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制度应当追求损害赔偿功能与威慑功能的协调和统一、公平正义与效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制度,以及国际航空责任赔偿案件管辖的立法倾向由开始的偏向承运人,到逐步偏向消费者.文章通过对国际航空责任赔偿的法理依据的分析,认为国际公约应突出国际航空责任赔偿法的惩罚性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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