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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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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种表达形式。量刑建议可以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规范化司法改革”是量刑建议价值与定位实现“质的飞跃”的关键因素。自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量刑建议呈现出提出义务化、内容精准化以及法院应当采纳原则化等特征。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实现精准化,是对检察官的检察业务能力和刑罚裁量理论功底的考验。量刑建议的规范适用,首先在宏观价值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从刑罚裁量的基本原理出发,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的理念内涵,厘清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同价值定位;其次在顶层设计层面上需要对现行涉及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体系性的补充与完善,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行之有效的宏观指导;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发挥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辅助作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2.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但其是一个综合性制度,其落实离不开刑法的衔接配合。为与刑诉法衔接配套,刑法学科有必要挖掘"认罪认罚"在刑法教义学中的含义,厘清认罪认罚与已有从宽事由的重合之处,探索"认罪认罚"在量刑从宽中的独特价值及"认罪认罚"的从宽依据。"认罪认罚"除了体现被追诉人预防刑的降低之外,还可极大地加快程序流转和提高司法效率,因而具有坦白等已有从宽事由无法涵盖的制度内涵。具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衔接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刑法典对认罪认罚从宽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认罪认罚作为量刑独立从宽事由;规定认罪认罚实体从宽的具体幅度,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化和精准化提供学科支撑。  相似文献   

3.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优先植入,司法实践中不乏将诉讼流程加快、强制措施从轻、审理程序从简等诉讼程序的调整认为是从宽处理的做法。鉴于此,应当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实现、刑罚轻缓化观念转变等方面寻找从宽的正当性基础,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明确为实体性的从宽处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为相对不起诉,在我国《刑法》上体现为认罪、认罚和认罪认罚独立的量刑情节,并赋予可以从轻、必要时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裁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评价问题,使量刑结果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为量刑辩护提供了发展空间,量刑辩护具有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性、平衡各诉讼主体的诉讼利益、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等重要价值。但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辩护的推行存在着困境,在量刑指导意见的完善、量刑协商机制的规范化、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落实、强制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与量刑辩护的专业化五个方面加以改进是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量刑辩护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5.
在共同犯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共犯量刑平衡”实践规则、共同犯罪人存在认罪与不认罪混杂等情形,限制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回归刑事诉讼客体单一性原理,结合刑法规范,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各共同犯罪人及其犯罪事实,均具有单一性,并具有可拆分性。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的程序价值为逻辑起点,应将共同犯罪人“如实供述”限定于“自己的罪行”,限缩使用“共犯量刑平衡”规则,激励主犯认罪认罚,并逐步探索“分案处理”制度,提升诉讼效率,扩大制度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6.
认罪量刑从宽的正当根据是极具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命题。从坦白、自首从宽时代到认罪认罚从宽时代,中国法学界在此问题认识上始终存有分歧,而分歧的根源在于“未能解释认罪从宽正当根据的边界属性”和“未能指明认罪从宽正当根据的确定标准”。认罪从宽正当根据本质上归属于分配刑罚正当根据,这奠定了其发展的理论空间。通过对认罪协商制度下的德国、中国台湾地区和有罪答辩制度下的英国、美国的立法、判例和学界研究的比较发现,以刑事政策或立法目的为导向的多元化模式是认罪从宽正当根据的发展规律,且因不同价值选择呈现出不同的组合模式,诉讼经济、保护被害人和证人利益或澄清事实是重要组成因子,被告人悔罪是附加组成因子。从司法现实、立法原则和刑罚根据角度,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正当根据应当是以“诉讼经济、澄清事实、保护被害人利益”为主,兼顾“被告人悔罪、责任刑减轻”的多元模式。同时,为了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在多元量刑目的下运作,检察官和法官均应当坚守实体真实原则、罪责均衡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离不开检察院和法院的配合,其中检察院提供的量刑建议对于审判结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过对北京地区2017—2018年公开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裁判文书的分析,其中量刑建议被拒绝后审判结果更轻,倾向于采用矫正刑,并且对最终的审判结果更加慎重。在量刑建议的司法适用过程中,体现了按犯罪嫌疑人区分量刑建议、提供理由、完善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优势,同时也暴露了量刑建议格式化、幅度过大以及违反客观规律的弊端。对于量刑建议,应该从文书样式、衡量标准以及规范幅度入手,辅以值班律师的加入,进行优化。对于量刑建议被否决后救济程序的构建,应该让法院予以说明并且构建通畅的检方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诉讼模式革新与诉讼制度改革的产物,也是对现实司法需求的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既要满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论要求,又要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但协商应当以量刑为限,不得涉及定罪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应赋予有量刑建议权的检察机关协商启动权,保障法官中立行使协商认定权,同时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协商参与权。  相似文献   

9.
新刑诉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认罪从宽"制度扩展为"认罪从宽+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以认罪为中心"到"以认罚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结构性变革。认罪认罚程序体现出三方面的模式特征:其一是职权主导,其二是以审查起诉为中心,其三是量刑建议的有效性。长远地看,认罪认罚程序应当成为检察机关、法院处理无争议案件的常规化程序性机制。只有当该项制度全面、有效地运行之后,立法上正式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条件才会真正成熟。  相似文献   

10.
环境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环境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复杂性;环境犯罪处罚理念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念的冲突;环境利益与认罪认罚获益之间的关系平衡问题。基于环境犯罪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程序皆与检察机关的职权密不可分,可以建立以“两山”理念为基础统筹,以“混沌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和“利益对等交换理论”作为基础理论处理三大难点问题,以“环境正义理论”和“检察教育理论”作为补充性理论处理其他问题的整体理论架构。环境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推进,需要以解决环境犯罪的特殊性问题为基础,推动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完善,实现环境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精准适用。  相似文献   

11.
自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以来,对是否应当降低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一定的争议,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值班律师和量刑建议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科学规范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前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补强证据来源于口供或同案被告人供述的要慎重、建立公设辩护人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两种模式、结合实际推行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以切实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背景下,“少捕慎诉”“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理念及轻罪刑罚轻缓化为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提供了契机。但该制度的实体适用规范模糊,未明确认罪认罚主导作用;适用程序较繁琐;我国未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以过滤不当起诉,导致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较低。故应在“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适用”理念下,明确其实体规定,确立认罪认罚的主导性地位;简化内部审批程序,赋予办案人员适用酌定不起诉的独立性;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倒逼检察机关重视起诉必要性问题;同时要激活检察建议制度。  相似文献   

13.
检察机关作为侦查质量的评价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者、司法资源的调控者、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承担主导责任。受合法性义务和客观性义务制约,检察机关应当恪守客观中立的立场,进一步强化履职能力,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协商,提高量刑建议水平,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运行。  相似文献   

14.
公益宽宥是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从事公益活动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或者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悔罪表现在量刑协商中有重要的考量价值,公益宽宥将悔罪情节具体化;公益宽宥将认罪认罚实体化。在量刑协商程序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可以丰富认罪认罚制度,建议以恢复性司法重构被害人参与量刑协商和公益宽宥;将公益宽宥同时适用于有被害人犯罪与无被害人犯罪,可以解决无被害人犯罪悔罪表现趋于形式化的弊端。  相似文献   

15.
诉讼经济与人身危险性是决定刑罚从宽与否的重要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植于实体刑罚从宽制度,主要通过程序的进一步简化来达致诉讼经济,并以此作为从宽的依据。程序的分流与简化主要应归功于简易与速裁程序本身的作用,与认罪认罚并无直接的关联性,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却规定了较其他从宽制度更"宽"的从宽范围与幅度。认罪认罚存在着"认不认"与"认多少"的层级性,应以诉讼经济与人身危险性为量度建立整体性的认罪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6.
《监察法》颁行后,如何衔接新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就是其中一部分。分析《监察法》并总结监察体制改革经验,可发现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存在以下错位: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作为非刑事司法制度的监察制度;适用于职务违法的涉案人员;启动条件设置的凌乱、不完整且标准较高;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缺失;从宽方式单一。为充分衔接两项制度,应当将"认罪认罚"与"从宽"的适用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进行合理分配;对认罪认罚的职务违法涉案人员适用从宽"处理";梳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在新监察制度中的启动条件,提高启动决策的参与度并降低启动标准;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权利与后果告知以及讯问录音录像三个方面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通过学理解释发现针对职务违法涉案人员的从宽处置、撤销案件、不被留置、减少留置时间等从宽方式。  相似文献   

17.
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长期以来,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应予以完善。本文借鉴美国诉辩交易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并结合我国当前的法治状况和司法环境,构建“协商性”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是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换取从宽处罚的待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了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需要赋予其撤回权和上诉权,但这同时可能会滋生权利滥用,并影响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效果。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试点工作中,各地法院尚未很好地处理这对矛盾。为此,一方面需要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赋予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撤回权和上诉权,另一方面需要从权利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时间限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设计一套完善的程序规则,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发挥实效。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变成了检律协商协作、相互监督的第一阵地,刑事庭审阶段控辩对抗的检律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塑造着新的检律关系."和而不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律协作的逻辑起点.检律双方应树立平等协商理念,优化、整合、利用好有限的律师资源,推动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确立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合理化机制,在认罪认罚基础上探索不起诉指南,搭建检律协商协作、互相监督平台.  相似文献   

20.
为了保证在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切实提高司法实效,有必要根据不同案情或适用程序区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认罪认罚由被追诉方撤回后,案件应及时转化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被追诉人丧失"从宽"机会,之前认罪供述不得作为定罪量刑之依据。被追诉人仅能以违背"自愿性"、量刑过重以及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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